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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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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得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知识。休谟则知欲得此超越经验之知识,此类概念之起源,必须为先天的。但因彼不能说明悟性何以能以“其自身既不在悟性中联结”之概念,思维为必然在对象中联结,且因彼未见及悟性自身殆由此类概念即成为——悟性之对象在其中发见之——经验之创造者,故彼不得不从经验——即从经验中重复联想所发生之而厥后误视为客观之主观的必然性(即从习惯)-推求悟性概念。但休谟由此等前提所论证者极为一贯。被谓借此类概念及其所发生之原理以超越经验限界,实为不可能之事。顾此二大哲学者所一致主张之经验的由来论,决不能与吾人实际所有学问上先天的知识(即纯粹数学及普泛的自然科学)相容;故此一事实即足以推翻此种由来论也。
其中洛克广开狂热之门,盖若理性一度许其有此种权利,即不复为节制箴规所抑留于其境域内,休谟则全然陷入怀疑论,盖彼信为已发见昔之所视为理性者不过浸染吾人知识能力之一种最有势力之幻想耳。吾人今欲审察人类理性是否能安然渡过此二重障壁,与以一定之限界,而又使理性能在其所特有活动之全部领域内活动。
但我对于范畴首先欲简略说明其意义。范畴乃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由此类概念,对象之直观乃视为“就判断之逻辑机能之一所规定者”。盖断言的判断之机能,为主词与宾词关系之机能;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可分的”。顾若以悟性之纯然逻辑的使用而言,则两概念之中,孰以主词机能归之,孰以宾词机能归之,仍为未定之事。盖吾人亦可云某某可分的事物为物体。但当以物体概念置于实体范畴之下,立即决定经验中所有物体之经验的直观必须常视为主词而决不能视为纯然宾词。一切其他范畴,亦与此相同。
①以下三段为第二版之所修正者,其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有三种基本的源流(心之性能或能力)包含“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且其自身亦不能从其他心之能力,即感官、想象力及统觉三者引来。根据此三者乃有(一)由于感官之“先天的概观(Synopsis)杂多”;(二)由于想象力之“综合(Synthesis)此杂多”;(三)由于本源的统觉之“统一(Einheit)此综合”。所有此类能力皆具有仅关于方式之先验的(亦复经验的)使用,且为先天的可能者。关于感官,吾人已在第一部中论之矣;今将致力以理解其他二者之性质。
第二节 纯粹悟性概念之先验的演绎(此为第二版之修正文)
一五 普泛所谓联结之所以可能
表象之杂多能在纯为感性(即仅为感受性)之直观中授与;而此种直观之方式,则能先天的存在吾人之表象能力中,只为主观在其中被激动之形相。但“普泛所谓杂多”之联结,则决不能由感官而来,故不能已包含在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中。盖联结乃表象能力所有自发性之活动;且因此种能力与感生相区别,必须名为悟性,故一切联结——不问吾人意识之与否,或为直观(经验的,或非经验的)杂多之联结,抑为种种概念之联结,——皆为悟性之活动。对于此种活动,可以名为“综合”之普泛的名称归之,以指示吾人自身若不预行联结,则不能表现事物为在对象中联结,且在一切表象中,联结乃唯一不能由对象授与者。因其为主观自身活动之一种活动,故除主观自身以外,不能有此种活动。此种活动本只为一,而同一适用于一切联结,即与联结相反之分解,——即分析——亦常预以联结为其前提,凡悟性所来预行联结者,即不能有分解,盖惟已为悟性所联结,始能有容许分析之某某事物授之于“表象能力”也。
但“联结之概念”所包括老,除杂多及其综合之概念以外,尚有“统一杂多”之概念。联结乃“杂多之综合的统一”之表象。故此种统一之表象,不能自联结发生。反之,统一乃加其自身于“杂多之表象”,始使联结之概念可能者。先天的先于一切“联结之概念”之“统一”,非即统一之范畴(参观十);盖一切范畴皆根据于判断之逻辑的机能,在此类机能中固已预思有联结及所与概念之统一者也。盖范畴预以联结为其前提者。故吾人必须在更高处探求此种统一(为质的,参观十二),即在其自身中包含“判断中各种概念之统一及悟性所以可能——乃至关于悟性之逻辑的使用——之根据”者求之。
一六 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
“我思”之伴随于我所有之一切表象,必为可能之事,盖不如是,则表现于我心中者乃绝不能思维之某某事物,此殆等于谓表象不可能,或至少表象在我等于无。凡能先于一切思维授与吾人之表象,名为直观。故一切直观之杂多,与此杂多所在之同一主观中之“我思”,有必然的关系。但此种“我思”表象乃自发性之活动,即不能视为属于感性者。我名此表象为纯粹统觉,以与经验的统觉相区别,或又名之为本源的统觉,盖因此为产生“我思”表象(此表象必须能伴随一切其他表象,且在一切意识中,常为同一不变者)之自我意识,其自身不再能伴有更高之表象。此种统觉之统一,我又名之为自觉意识之先验的统一,盖欲指示自此统一发生先天的知识之可能性故耳。盖在一直观中所授与之杂多表象,若不属于一自觉意识,则此一切表象即不能皆为我之表象。如为我之表象(就令我未意识其如是),则此种种表象必须与“其所唯一由以在一普遍的自觉意识中联结”之条件相合,盖不如是则此种种表象殆不能绝无例外皆属于我矣。自此种本源的联结,有种种结果发生。
“杂多(在直观中所授与者)之统觉”之一贯的同一,包含表象之综合,且此同一亦仅由此种综合之意识而可能者。盖伴随种种不同表象之经验的意识,其自身乃分歧的且与主观之同一并无关系。此种与主观同一之关系,非仅由我所伴随各种表象之意识所成。乃纯由我使一表象与其他表象联结而意识此等表象之综合所成者。故惟在我能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我始能表现此等表象中所有意识之同一于我自身。易言之,统觉之分析的统一,仅在综合的统一之前提下,始可能者。
故“直观中所授与之表象一切皆属于我”云云之思维,正与“我联结表象在一自觉意识中”(或至少能如是联结之)云云之思维为同一之思维;此种思维其自身虽非综合表象之意识,但以此种综合之可能性为其前提者。易言之,仅在我能总括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我始名此等表象一切皆为我之表象。否则我将有形形色色之自我,一如我所意识之种种表象之数。故视为先天的所产生之“直观杂多之综合的统一”,乃“统觉自身之同一”之根据,此统觉乃先天的先于我所有一切确定之思维者。但联结非存于对象中,且不能得之对象,由知觉取入悟性中。反之,联结实为悟性独有之任务,盖悟性自身亦只“先天的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而置之于统觉之统一下”之能力而已。故统觉之原理,乃人类知识全范围中最高之原理。
此种“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原理,其自身实为同一律的命题,因而为分析的命题;但此原理启示“在直观中所授与杂多”之综合之必然性,无此种综合,则自觉意识之一贯的同一,决不能为吾人所思维。盖由单纯表象之“我”,绝无杂多授与吾人;仅在与此“我”不同之直观中,始能有杂多授与;且仅由于联结在一意识中,此杂多始能为吾人所思维。至于由于自觉意识,一切杂多即能在其自身中授与之一种悟性,殆为直观的;顾吾人所有之悟性则仅能思维,若求直观必须在感官中求之。我就直观中所授与我之杂多表象,意识此自我为同一的,盖因我称此等表象一切皆为我之表象,因而以此等表象为构成一直观。此等于谓我先天的意识此“表象之必然的综合”,此即名为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凡所有授与我之一切表象,必须包摄在此本源的综合统一之下,但亦由一种综合,此等表象始能包括在此本源的综合统一之下也。
一七 综合的统一之原理为一切悟性运用之最高原理
一切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感性相关者,依据先验感性论,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此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悟性相关者,则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条件”。在直观之杂多表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从属前一原理;在其必须联结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则从属后一原理。盖无此种联结,则无一事物能为吾人所思维,所认知,即因所与表象将不能共同具有“我思”统觉之活动,因而不能包括在一自觉意识中认知之。
泛言之,悟性为知识之能力。知识由“所与表象与对象之一定关系所成”;对象则为“所与直观之杂多在对象之概念中所联结之事物”。顾表象之一切统一,皆需表象综合中之意识统一。因之,构成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因而构成其客观的效力,及使表象成为知识者,即唯此意识之统一;乃至悟性之所以可能,亦依据于此。
为其余一切悟性运用所根据,同时又全然脱离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之“元始的纯粹悟性知识”,乃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原理。故外的感性直观之纯然方式之空间,其自身尚非知识;仅为提供先天的直观之杂多于“所可能之知识”者。欲知空间中之任何事物(例如线),我必须引长之于是综合的以成所与杂多之一定的联结,故此种活动之统一,同时即为意识之统一(如在线之概念中);由于此种意识之统一,对象(一限定的空间)始为吾人所知。故意识之综合的统一,为一切知识之客观的条件。此不仅为认知对象时我所必须之条件,乃一切直观在其成为我之对象时所必须从属之条件。否则,缺乏此种综合,杂多将不能联结在一意识中矣。
此种命题虽以综合的统一为一切思维之条件,但此命题自身则为分析的(如上所述)。盖此命题仅谓在任何直观中所授与我之一切表象,必须从属此种条件,即唯在此条件下我始能将此等表象归之同一的自我而以之为我之表象,因而能由“我思”之普泛名词包括此等表象综合的联结在一统觉中而了解之。
但此种原理不能视为可应用于一切可能的悟性,唯用之于此种悟性而已,即由其纯粹的统觉,即在“我在”之表象中毫无杂多授与者。由其自觉意识,能提供直观杂多于其自身之一种悟性——盖即谓此种悟性,由于其所有表象而表象之种种对象,应即同时存在者——关于意识之统一,自无须综合杂多之特殊活动。但人类之悟性,则仅思维而不直观,此所以必须此种活动也。此实为人类悟性之第一原理,且为不可缺者,故吾人对于其他可能的悟性,——或其自身为直观的,或则具有与空间时间种类不同之感性直观之基本方式者,——皆不能形成丝毫概念者也。
一八 自觉意识之客观的统一
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乃直观中所授与之一切杂多由之而联结在一“对象之概念”中之统一。故名之为客观的,且必须以之与意识之主观的统一相区别,此主观的统一乃内感之一种规定——由此主观的统一,客观的联结所须之直观杂多始经验的授与吾人。我是否能经验的意识此杂多为同时的或继续的,则一依情状或经验的条件。故由于表象联想之“意识之经验的统一”,其自身乃关于一现象者,且全然为偶然的。但时间中直观之纯粹方式,即纯为包含一所与杂多之普泛所谓直观,乃纯由直观之杂多与唯一之“我思”之必然的关系,即由-为经验的综合之先天的基本根据之——纯粹悟性综合,而从属意识之本源的统一。仅此本源的统一有客观的效力;至统觉之经验的统一(吾人今不欲详论之,且此乃在所与之具体的条件下纯由本源的统一得来者),则仅具有主观的效力。例如某语在某一人暗指某一事物,在别一人又暗指别一事物;在此种经验的事物中意识之统一,对于所与之事物并非必然的及普遍的有效。
一九 一切判断之逻辑方式由其所包含之概念所有“统觉之客观的统一”所成
我绝不能承受逻辑学者对于普泛所谓判断所与之说明。据彼等所言,判断乃两概念间之关系之表现。我今关于此种说明之缺点,并不欲与彼等有所争辩——盖此种说明在任何事例中亦仅能适用于断言的判断,而不能适用于假设的及抉择的判断(此后二者包含判断间之关系,非概念间之关系),见不及此,始有种种顿困之结果发生。我仅须指示此种定义并不能说明其所主张之关系,究因何而成者。
但我若更精密审察判断中所授与知识之关系,以之为属于悟性,以与依据再生的想象之法则而仅有主观的效力之关系相区别,则我发见判断不过所授与知识由之到达“统觉之客观的统一”之方法。此即系辞“为”意向之所在。系辞“为”乃用以使所授与表象之客观的统一与主观的统一相区别者。盖系辞“为”指示表象与本源的统觉之关系,及表象之必然的统一。就令判断自身为经验的,因而为偶然的,例如“物体为有重量者”之判断,亦复如是。在此处我非主张此等表象在经验的直观中有必然的相互关系,所主张者乃表象之相互关系,实由于直观综合中统觉之必然的统一,盖即依据一切表象所有客观的规定之原理(在知识能由此等表象获得之限度中)——此类原理皆由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之基本原理引申来者。仅有如是,始能由此种关系发生判断,盖此为客观的有效之关系,且因而能充分与仅有主观的效力之表象关系(当其依据联想律而联结时)相区别者。在后之事例中,我所能言者仅为“我若支承此物体,我感有重量之压迫”而不能谓“物体为有重量者”。盖所谓“物体有重量者”不仅陈述两表象常在我之知觉中联结而已(不问此知觉之重复程度如何);乃在主张此等表象在对象中所联结者(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
二0 一切感性直观皆从属范’,范畴乃感性直观之杂多所唯一由之而能统摄在一意识中之条件
在一感性直观中所授与之杂多,必然的从属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盖舍此以外,别无其他“直观统一”之方法可能(参观一七)。但所授与表象(不问其为直观或概念)之杂多由之而统摄在一统觉下之悟性活动,乃判断之逻辑机能(参观一九)。故一切杂多,在其在“单一之经验的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乃就判断之逻辑机能之一而规定之者,即由此机能而被统摄在一意识中。范畴则在其用以规定所与直观之杂多限度内(参观一三)正为此类判断机能。故所与直观中之杂多,必然的从属范畴。
二一 注释
包含在“我名为我所有之直观”中之杂多,由悟性综合,表现为属于“自觉意识之必然的统一”;此事即由范畴而成者。故此须有范畴之一点,实显示在一单一直观中所与杂多之经验的意识,乃从属纯粹先天的自觉意识,正与经验的直观从属先天的发生之纯粹感性直观相同。在以上之命题中,即开始纯粹悟性概念演绎;顾在此演绎中,以范畴唯源自悟性,而与感性无关,故必须抽去经验的直观之杂多所由以授与之形相,而专注意于以范畴之名由悟性所加入直观中之统一。以后(参观二六)将自“经验的直观在感性中授与之形相”以说明直观之统一,只为范畴(依据二0)对于所与直观之杂多所规定之统一而已。唯在证明范畴关于吾人所有感官之一切对象,具有先天的效力,则演绎之目的全达矣。
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尚有一端不能略去者,即所直观之杂多,其授与必须先于悟性综合,且与悟性无关。至此事原由如何,今尚留待未决。盖吾人若思维一“其自身为直观的”之悟性(例如神之悟性决不表现所与对象于其自身,乃由其表象对象应即授与即产生),则关于其所有知识,范畴绝无意义可言。范畴仅为“其全部能力由思维所成即由——使由直观所授与悟性之杂多所有综合由之统摄于统觉之统一下之——活动所成之悟性”之规律,此种悟性乃如是一种能力,即由其自身,绝不能认知事物,而仅联结、整理知识之质料”(即直观,此直观必须由对象授之悟性者)。至吾人悟性所有此种特质,即惟由范畴始能产生统觉之先天的统一,且仅限于如此种类及数目之范畴,其不能更有所说明,正与吾人何以乃有此类判断机能而不能别有其他判断机能,以及空间时间何以为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同为不能更有所说明者也。
二二 范畴除对经验之对象以外,在知识中别无其他应用之途
思维…对象与认知…对象乃截然不同之事。知识包含有两种因素:第一为概念,普泛所谓对象概由概念始为吾人所思维(范畴);第二、直观,对象由直观始授与吾人。盖若不能有与概念相应之直观授与吾人,则此概念就其方式而言,虽仍为一思维,但绝无对象,且无任何事物之知识能由此概念成立。以我所知,斯时殆无“我之思维”所能应用之事物,且亦不能有者。如先验感性论所述,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乃感性的;因之,由于纯粹悟性概念所有“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仅在其概念与感官对象相关之限度内,始能成为吾人之知识。感性的直观,或为纯粹直观(空间与时间),或为由感觉在空间时间中直接表现为现实的事物之经验的直观。由纳粹直观之规定,吾人能得对象之先天的知识,如在数学中者,但此仅关于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至能否有必须在此方式中所直观之事物,则尚留待未决。故除假定容有唯依据纯粹感性直观之方式以表现于吾人之事物以外,即数学的概念,其自身亦非知识。空间与时间中之事物,仅在其成为知觉之限度内,始授与吾人(即有感觉附随之表象)——故仅由经验的表象授与吾人。因之,纯粹悟性概念,即在其应用于先天的直观时,如在数学中者,亦仅限于此类直观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纯粹概念由此类先天的直观间接应用于经验的直观),始产生知识。故即以纯粹直观之助,范畴亦并不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至范畴之能与吾人以事物之知识,仅在其能应用于经验的直观耳。易言之,范畴仅用以使经验的知识可能者;此类经验的知识即吾人所名为经验者也。
吾人之结论如是:范畴,就产生“事物之知识”而言,除仅对于能为经验之对象者之事物以外,并无其应用之途。
二三
以上之命题极关重要;盖其规定纯粹悟性概念关于对象之使用限界,正与先验感性论规定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之使用限界相同。空间与时间,作为对象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仅适用于感官之对象,因而仅适用于经验。在此等限界以外,空间时间绝不表现任何事物;盖空间时间仅在感官中,在感官以外,即无真实性。至纯粹悟性概念则无此种制限,且可推及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而非智性的,固不问此直观与吾人所有者相似与否也。但扩大概念之用途至吾人之感性直观以外,实于吾人无益。盖作为对象之概念,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且不能使吾人判断其对象究否可能也。诚以斯时吾人并无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构成思维方式之全部内容者)所能应用之直观,并在其应用于直观时规定一对象,故此等概念仅为思维之方式而无客观的实在性。
故仅有吾人之感性的及经验的直观能与概念以实质及意义。
吾人如假定有一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授与吾人,自能由“所包含在此预有前提——即无感性直观所固有之特质——中之一切宾词”以表现此对象;盖即此对象非延扩的即非在空间中者,其延续非时间,以及其中无变化(变化为时间中所有规定之继续)等等。但我若仅就对象之直观”之所非者言之,而不能就其所包含在此直观中者言之,则实不能成为真之知识。盖斯时我并未明示我由纯粹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可能,即不能授与吾人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所仅能言者则吾人所有之直观不能适用于此对象而已。但所应唯一注意者,即无一范畴能适用于此类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例如吾人不能以实体概念适用于此种对象,而以之为“仅能作为主词存在而绝不作为宾词存在”之某某事物。盖除经验的直观能提供此概念所适用之事例以外,我实不知是否能有与此种思维方式相应之事物。但关于此点以后尚须论之。
二四 范畴适用于普泛所谓之感官对象
纯粹悟性概念由悟性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相关,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固不问其为吾人之所有抑为任何其他直观。但即以此故,此等概念纯为思维之方式,仅由此思维方式,则无确定之对象能为吾人所知。此类概念中所有杂多之综合或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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