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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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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楚,但业主决定依法使用时,其它市民可以依其它法律提出反对,搞得满天星斗。是的,在美国,不同法律的互相矛盾司空见惯,是经济学者的研究题材,而律师因为这些矛盾而增加就业的机会,或多赚钱,是不言而喻的了。难道互相矛盾的法律是律师们的杰作?(第四节未完待续)
(《经济解释》之七十五)
(二)收入享受权
作学生时写《佃农理论》,无意间得到一个新奇的发现。那就是:一块有私人使用权的土地,其租值收入如果不是全部界定为地主所有,而是某部分的租值因为有管制而变为没有主人的,那么该土地的使用在某程度上会有非私产的效果。那是说,有私人使用权的资产,如果没有被界定为私有的收入或租值,在竞争下资产的使用会有非私产或公共产的效果,使那没有被界定为私有的租值消散。
当时我对公海捕鱼的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理论有研究,但公海是没有私人使用权的。佃农的农地有私人使用权,只是台湾政府把地主的分成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市场的地主分成大约二十个百分点,而这后者的土地租值,因为农民的竞争而被农民的劳力增加代替了或消散了。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一文内我有如下的回忆:
「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而引起的。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因为农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直至农户收入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那么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会是农户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总收入,等于农户劳力的总代价。这样,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地主分成被约束为零,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与一块非私产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样。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之甚详(它起自von Thunen,然后经过A。 C。 Pigou、F。 H。 Knight及H。 S。 Gordon等人的发展),用不参考什么。
「当时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公共财产』(mon property)一样,不足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当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如此类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自由市场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公共财产』的效果。
「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约束为百分之四十,那么百分之二十的差距是谁的权利呢?说那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权取回土地,自作耕耘。这样,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糊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权交给农户,那么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农户的产品会是百分之四十归劳力,百分之二十是农户三分之一的股权应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则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权所得。」
关于租值消散及其中的谬误,是下一章的话题。但谬误归谬误,收入享受权若不被界定为私有,会有使用权公用的效果,是对的。上文引用的最后一段──以股份界定私有产权──是重要的。我将会在谈转让权时再分析。这里的要点,是私有产权必须包括有清楚界定的私人收入享受权。这观点还有另一些重要的变化。
古代的中国及中世纪时代的欧洲,「租」(rent)与「税」(tax)是同义的字。一个郡主(或大地主)向农民收租,在某程度上要管治,但当郡主提供保安、解决纠纷等服务时,他就被视为「政府」,而收的「租」就称为「税」。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郡主或地主所收取的是一个按亩算的固定金额或粮额,不会因为太高而使农地空置,也不会因为产量增而增收,租与税对土地的使用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够低的固定租金按亩算,其效果就等于对资源使用没有影响的人头税(headtax或lump…sumtax)──那经济课本提及的非函数性(non…functional)的人头税。地租与地税于是完全没有分别,只是郡主提供的服务或多或少而已。
如果一个政府抽的地税是地价的一个百分比,地价由政府估计,一定下来不容有变,这地税与固定的地租无异,也像人头税一样,对土地的使用是没有影响的。经济学者认为对社会不利的税,是指政府按有变动性的产量或收入来抽一个百分比(影响了资源的边际使用意图),或抽某产品物价的税(影响了不同物品的相对价格)。
与本节有关的有三点。第一,我们问:政府抽税是否削弱了私产拥有者的收入享受权?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政府抽的是非函数性的近于人头税的固定税,而政府提供的服务有税之所值,那么抽税是出售服务的收入,可以看为间接地让政府服务在市场成交。有公共性的服务,往往要用强迫的办法收钱。
当然,政府可以胡作非为,乱抽一通;或滥发货币,以通胀的方式抽税;或乐善好施、劫富济贫,大搞社会福利;又或者诸多管制,使官员能上下其手。是的,我曾经在美国西雅图的一个聆讯会议上,成功地指出租金管制是侵犯了私有产权,违反了美国的宪法。
第二,不管抽税是怎样函数性的──不管抽税对资源使用有什么影响──只要税收入了政府的袋,就是被占有了(appropriated)。收入被明确地占有──不需要被私人占有──租值消散的论点就用不:政府抽税的本身不会有公共产的使用效果。
第三,政府以百分比抽所得税(收入税)被视为影响了资源使用的边际意图,有传统所说的无效率,可不是因为抽税的本身,而是因为政府不是收入来源的资产的业主。对私产资源的使用政府要不是无权过问,就是要管也鞭长莫及,是抽所得税被认为是「无效率」的基本原因。这点我们会在本卷第四章作补充的。
(三)自由转让权
产权可以转让经济学称为transferable,而法律书籍则称为alienable。后者可能是因为历史上,好些地区的地产不准卖给外国人,所以若准许卖给任何人的,就称作freely alienable。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中国古时的看法,欧洲历史也有类同的观点。在农业为主的社会中,土地没有劳力操作不值钱。一个强人要大享鸿图之乐,扩张版图是当时可使人民归顺的办法。你在我的土地上生活,就是我的庶民。大强人之下的地区各有各的小强人。要争取劳力耕耘的稳定性,一个办法是授予农民土地的私有使用权,收取农民的租或税,但不容许农民把土地转让或出售。是的,不容许土地转让是促使庶民附地而生的好办法。
作本科生时读中国及日本的历史,读到书中常提及的封建社会制度,遍查书籍也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封建」定义。最后我得到的唯一关于「封建」的特征,是土地不能自由转让。是的,就是到了四十年代初期的中日抗战期间,母亲带我们几个孩子逃难到广西的村落,那里的农地不准卖给村外的人。
上述的旧制度的崩溃,显然是工业发展促成的。工业发展需要人口集中,大幅度地增加专业生产,迫使某部分农民要离开土地。日本的明治维新(1868)应该是最明显的例子。这「维新」只有一个重点:原来已有私人使用权的农地突然间加上了转让权。附地而生的农民及武士道跟大批地离开家园,涌到城市去。农地以价高者得,合并使用,而工商业的专业及贸易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甚大,经济指数就立刻直线上升。日本从明治起的经济发展,是众所公认的奇迹。
没有转让权可以增加「附属」的效能不限于土地。美国的大学的体育球赛,商业价值甚高。观赛的票价外人的高于学生的,但学生票不能转卖给外人,入场时要查学生证。大学方面显然要鼓励学生进场,把他们安排坐在一起,大叫大嚷,增加场内的气氛。名士会所的会员籍,不能转让,因为要维持「名士会」的形象,但好些比较低档的高尔夫球会的会籍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产权的转让,价高所得,可使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同样重要的,是转让权容许资产使用的自由合并。转让权也容许私订合约,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以市场的运作来获取专业生产的巨利,只有产品的转让权不足够,我们还要有生产要素或资产的转让权。
让我们停下来,总结一下使用权、收入权及转让权三者的关系。使用权与收入权息息相关。资产如果没有任何私人的使用权,就没有从该资产界定的私人收入。另一方面,上文指出,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受到压制,以至局部或全部变为是无主的,其使用就会有非私产的性质。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权的存在,不一定有私人转让权──正如大学教授的办公室,是私用而又帮助私人收入,但私用者却不可以租出去。重点来了,凡有私人转让权的资产,在某程度上必定有私人使用权及收入享受权。没有这后二权的资产,出售者没有有价值的资产可沽,而市场是没有人会问津的。
可以这样说吧。一样资产凡有任何形式的私人转让权,某程度上必有私产的性质。二十年前开始研究中国的经济改革时,在国内调查我必问:牌照可不可以转让?承包可不可以转包?可不可以层层承包?负责人可不可以改名?房子可不可以租出去?小企业可不可以合并?等等问题。最轻微的不明显的转让权的容许,可能反映大而重要的改革。
最后我要略谈一下股份制的问题。你入股或买股份,下注的资金你有私人使用权。但下注之后,股份企业用以生产的资产一般是没有私人使用权的。你有股份定下来的收息(收入)权利界定,但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你可能只有微不足道的投票权。要是大股东胡作非为,你下的注就变成肉在砧板上,欲哭无泪矣。你投资股份的唯一保障,是可把股份转让卖出去。
显而易见,股份企业的股份转让权非常重要。卖出去是对企业的惩罚,收购(经过转让)可以控制企业。于是,股份若有转让权,资金的使用权还在股东之手。这样,股份企业是私产。股份没有转让权,企业就算不上是私产了。
(四)所有权不重要
香港的土地的所有权是政府的,没有私人所有权(ownership right)。但如前文指出,政府租了出去的土地算是私产。邓小平先生提倡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要是把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前者私有,后者国有。这与推行私产制度是没有冲突的。一九八八年我与佛利民同意一个观点:社会主义与私产制度是可以没有分别的。关键是私产可以没有私人所有权。
我的房子说是你的我不反对,只要你进来时要得到我的许可,而你进来之后我有权把你赶出去。然而,所有权在西方法律历史上是个大题目。那是为什么呢?
我认为所有权主要是用作鉴别。你在一本书签上名字,或是盖上印章,给人偷了,打起官司该书就要物归原主。欧西法律历史对所有权的重视,主要是为了可动产。牛群散失了,主人在牛身上作了记号,就保障了所有权。
就土地而言,在法庭的裁决上,所有权的概念到今天还有少许用处的。这就是少为人知的adverse possession法例。一块土地是我的,我向来不用也不管。你占而用之,过了若干年,我没有向你提出通知或警告,在法律上你可以申请而占为己有,我的所有权就失掉了。
十多年前研究中国的工业承包合约时,我指出没有私人所有权,处理会贬值的资产有困难,建议了一些补充的办法。对本节不重要,但可见于《再论中国》(一九八七年初版,二○○二年四月增订版)。无论怎样说,所有权的本身是不能增加生产或收入的。作为局限条件解释行为,产权的处理要重于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这三方面。
(《经济解释》之七十六)
第五节:合约结构与界外效应
合约是权利交换的承诺,也就是产权交换的承诺了。是要有转让权才可以交换的,所以合约的产生需要有转让权。转让或合约可以是政府与政府,可以是政府与私人,也可以是私人与私人。私人之间的权利转让,在某程度上必定是私产,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享受权。这点上一节说过了。我研究的是私人之间的合约安排。
本卷《前言》中提及,经济学的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分二大项:资源(或资产)的使用与收入的分配。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主要是加上了第三项:制度的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有很多种。单是劳力就有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分红合约、件工合约、佣金合约、小账合约等等。不同的合约是不同的安排,是不同的制度。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宪法,界定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是合约。钞票是合约一纸,支票也是合约,只不过在今天的世界,前者是私人与政府,后者是私人与私人。地契也是合约。
安排是现象,在今天的世界一般是可以观察到的──虽然有时因为不成文法或风俗习惯的协助,可以不言自明,要间接地才可以肯定。
合约是承诺,是关于权利交换的承诺。在人类发明文字之前,这种承诺早已存在。我研读过中国商代的甲骨文,发觉其中所载要不是记事,就是合约。甲骨刻字成本高,没有人以之写情书。
今天在法律面前,有些口头上的承诺有效,有些需要明文写下来,而有些还需要有见证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例,而有些承诺可以与法律有抵触,另一些却不能。有关合约的法律是很复杂的学问,我研读过一段日子,但这里要分析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经济学的看法是每项交易都含意合约的存在。微不足道的物品交易,例如买一个苹果,也有合约的存在,只是提起合约的费用太高,没有人注意罢了。比较值钱的物品成交,出售者可以说明出门不换、顾客留心、卖者概不负责(caveat emptor)。这里含意的合约比较明显,但因为是「卖断」(outright sale),一方收钱一方收货,之后互不相干,这合约只是简单的钱与货,没有结构可言。
除了上述的简单交易,其它的合约都是结构性的。那是说,除了价与量,还有其它条款,可以多得数之不尽,虽然条款不是全部写下来。你去租房子,可在墙上用钉挂画是不用在租约上写明的,不能在墙上开一个大洞也不用写明。有不成文法(普通法)的地方,用房子的日常损耗(ordinary wear and tear),如用钉挂画,是容许的,但开大洞就不是住所常有的习惯。法律或风俗的一个用途,是代替了好些写之不尽的合约条款,有节省交易费用的功效。我们不能单看明文合约的本身就知道合约的全部约束是怎样的,也不能见没有明文合约就以为合约不存在。
有些市场小交易,明文合约买家根本懒得看,以至一般顾客不知有合约的存在。二十多年前在美国安装电话,电话的本身是从有专利权的美国电话公司租用的。我见简单文件背后的小字上说可参考该公司的合约,就好奇地花二十美元买这合约来看看。原来该合约有五百多页,大部分的条款是专业科技,看不懂。
我研究合约的主要兴趣,是资产或生产要素的租用或雇用。发明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租用,我劳师动众地搞了几年,一败涂地,不谈算了。石油工业的合约我是个专家,但过于特别,没有一般性,本卷第四章只简略地介绍一些。
租用或雇用合约必定是结构性的。这是因为交换的权利只是资产的局部,只是一段时期,而不是将资产卖断,或断权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土地是我的,租给你用,你给我的租金只代表一段时期的某些使用权及收入权的成交,在租约期间你和我的行为都会影响土地的使用及收入。事实上,产权没有卖断的合约,是双方合作的安排,互相影响,合约的条款是为约束双方的行为而设的,不管是明是暗,这些条款是多方面的。合约于是有结构性。
合约结构的条款一般地是约束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与收入的分配。我称后者为收入条款,可以有多种不同形式,例如租金可以固定、分成、分红、按利润算,等等。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收入条款厘定,订约双方会有不同的行为,于是合约中关于约束资产使用的条款就会跟不同;另一方面,使用的约束也会影响收入条款的选择。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互相影响是合约理论的重心所在,一九六六年我提出来,可惜当年只有三十岁,说得不够清楚。是本卷第四章的话题,这里按下不表。
这里要说的是,有了收入分配的条款,使用资产的约束可以很多,虽然不一定全都写在合约上。要明白这一点,我们不妨回到本章第四节关于使用房子的多方面去。原则上,几个陌生人分用同一房子,若以市场决定不同用途及权限,合约可以搞得非常复杂。再转到农业用地的例子去吧。农地的使用有土地的投资与改进、植物的选择、杀虫的工作、地耕的密度、收成的处理,等等。这些使用的合约条款的或多或少,会以农地的品质而变,以产品的市价而变,以交易费用而变,也会以合约的收入条款而变。
让我只谈一种使用:收成时的劳工使用。我们知道劳工增加,在边际上劳工的收成产量会下降。我是农地的地主,让我选以时间薪酬雇用劳工的安排吧。作为地主,要赚取最高的租值收入,雇用劳工的均衡点,是增加一个劳工一个小时的薪酬,等于这劳工在边际上的产值。
现在让我把同一问题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在多人工作的环境中,一个劳作者的行为会影响他人。依照边际产量下降定律,多加一个劳工会使所有其它劳工的边际产量下降少许。(这好比庇古的公路例子,多一车辆会轻微地阻碍其它车辆。)这「其它」的边际下降是损,而不管这「损」,多雇一个劳工的边际利益是其边际贡献减除时间薪酬。在租值收入最高的均衡点上,前者的边际损失与后者的边际利益相等。这相等与劳工的时间薪酬等于边际产值完全一样,只是角度看法不同。
边际的利益与损失不相等(时间薪酬不等于边际产值),从高斯的角度看庇古的分析,社会与私人成本是有分离的。这也是另一个角度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而六十年代大行其道的「界外效应」(externality)。从上述的分析看,界外效应的「无效率」的存在,可以是(一)没有私产,所以没有市场合约;
(二)有合约,但使用条款不够齐备;
(三)有齐备的合约条款,但某些使用的利益与损失在边际上不相等。
说「齐备」,是指合约的条款可以很多,因为任何资产的使用可以有多种用途,多种的选择与不同边际的益与损的考虑。因为有交易费用,合约的条款不可能全都写下来。有些不言自明,有些由法律或风俗约束,有些因为太琐碎而懒得管,而有些像本章第三节提到的钢琴佳音与机场噪音等例子,完全没有合约或市场成交,社会与私人成本不一定有分离。
是的,六十年代盛极一时的界外效应分析,以不同的使用分门别类,单是公海捕鱼就有好几种。究其因,不过是说没有合约,或有合约而条款不齐,或边际的益与损不相等。因为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有多方面,界外效应就有多种,每种的理论不同。这些是特殊理论(ad hoc theories),是没有一般性的解释力的。想想吧。同样的生产要素,每个行业都有好几种用途,世界上有多种行业,加起来的界外效应理论怎样算?
是的,在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差不多所有行为对外人都会有效应的。何谓「界内」,何谓「界外」,是模糊不清的理念,可以大做文章,但只可以引起对真实世界认识的混淆。有一般性的看法是合约的结构。为什么某些对外人有影响的行为没有合约的约束?是因为没有私产界定?是有私产但交易费用过高?是有法律或风俗的代替?有宗教?有礼教?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不认识的人,我们为什么要说「对不起」?
(《经济解释》之七十七;卷三第二章完)
第三章:租值消散与价格管制
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在国内译作「租值耗散」,又称「租耗」。我认为「消散」比「耗散」恰当。
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论,是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同时又是另一个角度看高斯定律。一个可取但不同的角度看同一问题有两个好处。其一是不同的角度可让我们看到问题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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