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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与刀-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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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作土地时,就像今天他们的后裔在稻田里一样地不辞辛苦。尽管如此,农民仍然是养活整个上层寄生阶级的阿特拉斯(26)。这个寄生阶级大约二百万人左右,其中包括将军的政府、大名的机构、武士的俸禄等。他们要交实物税,也就是要将一定比例的收获量上缴给大名。同样是水稻农业国,暹罗的传统赋税是百分之十,而德川时代的日本则是百分之四十,实际交纳的还要高。在有些藩中高达百分之八十。此外,还经常有强迫徭役和无偿服务,消耗农民的精力和时间。同武士一样,农民也限制自己的家庭规模。整个德川时代,日本全国人口总数几乎是停滞的。在一个长期和平的亚洲国家,这样停滞的人口统计数字足以说明那个时期的统治状况。不论是靠年贡生活的武士,还是生产者阶级,这个政权对两者都实行了斯巴达式的严格限制,但在每个下属与其上级之间也有相对的可依赖性。人们都很清楚自己的义务、特权及地位。如果这些受到损害,最贫困的人也会提出抗议。
即使处于极度贫困,农民也进行过反抗,不仅对封建领主,而且也对幕府当局。德川氏统治的二百五六十年间,此类农民起义不下一千次。其起因并非由于“四公六民”的传统重赋,而是抗议累增的赋税。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他们成群结队涌向藩主,但请愿和裁判的程序则是有秩序的。农民们写好请求匡正苛政的请愿书,递呈藩主内臣。如果请愿书被内臣扣压,或者藩主置之不理,他们便派代表去江户把状子呈送给幕府的将军。在一些有名的起义中,农民在江户城内的大道上拦截幕府高官的乘舆,直接呈递状子以保证不致被扣压。尽管农民呈递状子要冒极大风险,但幕府当局收到状子后则立即审查,其判决约有半数对农民有利。(27)
然而,幕府对农民请求所作的判决并没有满足日本对法律和秩序的要求。农民的抱怨可能是正当的,国家尊重他们也是可取的。但是,农民起义领袖则已侵犯等级制的严峻法令。尽管判决对农民有利,可是农民起义者已经破坏了必须忠贞这一基本法律,这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他们要被判处死刑,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正确。甚至农民们也承认这种无法逃脱的命运。被判处死刑的人是他们的英雄,人们聚集刑场,起义领袖被投入油锅、被砍头或被钉上木架,农民群众目睹行刑也绝不暴动。这是法令,是秩序。他们可以在事后建祠,奉之为殉难烈士。但对于处刑,他们却认为这是他们所赖以生存的等级制法令的核心,必须接受。
简而言之,德川幕府历代将军都力图巩固各藩的等级结构,使每一个阶级都依靠封建领主。大名在每个藩中居于等级制的最高地位,对其属下可以行使特权。将军在行政上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控制大名。他采取一切手段防止大名之间结盟或推行侵犯计划。各藩藩界设有哨所关卡,查验过往行人,严禁“出女入炮”,以防止大名私运妇女出境或偷运武器入境。(28)非经将军许可,大名不能联姻,以防止导致任何政治联盟的危险。藩与藩之间的通商也受到阻碍,甚至彼此之间不能架桥。另外,将军还派出许多密探了解各地大名财政收支,一旦某一藩主金库充盈,将军就会要求他承担耗费资财的土木建筑工程,以使其财政状况降至原来水平。各种规定中最有名的一项就是,每年之中,大名必须在京城(江户)住上半年,当其返回自己领地时,也必须把自己的妻子留在江户(东京),作为将军手中的人质。幕府就是如此费尽心机,以确保自己的权势,并加强它在等级制中的统治地位。
当然,将军并不是这一等级制拱桥中的拱心石,因为他是奉天皇之命来掌握政权的。天皇和他的宫廷世袭贵族(公卿)被迫隐居在京都,没有实际权力。天皇的财政来源甚至低于最小的大名,甚至宫廷的一切仪式也由幕府严格规定。尽管如此,即使有权有势的德川将军,也没有丝毫废除这种天皇和实际统治者并列的双重统治。双重统治在日本并不是什么新奇事,自从十二世纪以来,大元帅(将军)就以被剥夺了实权的天皇的名义统治这个国家。有一个时期,职权分化更为严重,徒有其名的天皇把实权托付给一位世袭的世俗首领,后者的权力又由其世袭政治顾问(29)来行使。经常有这种权力的委托和再委托。德川幕府即将崩溃的末年,培里将军(30)也没料想到将军背后还有天皇。美国的第一任驻日使节哈里斯(Townsend Harris)(31)于1858年和日本谈判第一个通商条约时,也只好靠自己来发现还有一位天皇。
实际上,日本人关于天皇的概念是太平洋诸岛上一再被发现的那种概念。他是神圣首领,可以参与政治,也可以不参与。在一些太平洋岛屿上,他自己行使权力;在另一些岛屿上,则将权力委托给别人。但他的人身则是神圣的。在新西兰各部落中,神圣首领是神圣不可冒犯的,以致不能亲自取食而必须由专人奉食,这奉食的汤匙都不许碰到他那神圣的牙齿。他外出时必须由人抬送,因为凡经他神圣的双脚接触过的土地都自动地成为圣地,而归神圣首领所有。他的头部尤为神圣,任何人都不可触摸。他的话可以传达到部落诸神的耳朵里。在某些太平洋岛上,如萨摩亚岛、汤加岛,神圣首领与世俗生活完全没有关系。世俗的首领掌管一切政务。十八世纪末到过东太平洋汤加岛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写到那里的政府时说,它“和日本最为相似,在那里,神圣首领是军事将领的某种政治犯”。(32)汤加岛的神圣首领不参与政务,却执掌宗教仪式,他要在果园中接受采下的第一颗果实并领导举行仪式,然后,人们才能吃这些果实。神圣首领去世时,讣告时要用“天堂空虚了”这种词句,并在庄严的仪式中葬入巨大的王墓。但他却毫不干预政治。
天皇,即使在政治上毫无实力,即使是所谓“军事将领的某种政治犯”,按照日本人的定义,在等级制中仍然占有一个“恰当地位”。对日本人来说,天皇积极参与世俗事务,并非衡量天皇身份的尺度。在征夷大将军统治的长达几个世纪的年代中,日本人始终如一地珍视天皇和他在京都的宫廷。只是从西方的观点看来,天皇的作用才是多余的。处处都习惯于严格的等级地位角色的日本人,却持有不同的看法。
上自天皇,下至贱民,日本封建时期的极为明确的等级制在近代日本也留下了深刻的痕迹。从法律上宣告封建制度结束只不过是七十五年前的事(33),根深蒂固的民族习惯是不会在一个人的一生之间消失的。我们在下一章中将会看到,近代日本的政治家们也在审慎地计划,以求大量保存这一制度,尽管国家的目标有了根本的改变。日本人与其他独立民族相比,更加受这样一种世界所制约,在这个世界里,行为的细节规范规定得宛如一幅精密地图,社会地位是规定了的。两百多年期间,在这个世界里,法令和秩序是靠铁腕来维持的。在这期间,日本人学会了把这种繁密的等级制等同于安全稳定。只要他们停留在既知领域之内,只要他们履行已知的义务,他们是能够信赖这种世界的。盗贼得到控制,大名之间的内战受到制止。臣民如果能证明别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像农民受到剥削一样提出诉讼。这样做个人虽有风险,却是大家公认的。历代德川将军中的最开明者甚至设置了“诉愿箱”(控诉箱),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把自己的抗议投进箱中。只有将军持有打开这个箱子的钥匙。在日本,有真正的保证足以纠正侵犯性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是现存行为规范所不允许的。人们非常相信这种规范,并且只要遵守它,就一定安全。一个人的勇气和完美表现在与这些规范保持一致,而不是反抗或修改这些规范。在它宣布的范围内,它是一个可知的世界,因而在他们眼中也是一个可信赖的世界。它的规则并不是摩西十诫(34)中那些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极为详细的规定:这种场合应该如何,那种场合又该如何;武士该如何,平民又该如何;兄长应该如何,弟弟又该如何;如此等等。
在这种制度之中,日本人并没有像一些生活在强力等级制统治下的民族那样,变成温良恭顺的民族。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日本各个阶层都受到某种保障。甚至贱民阶层也得到保证垄断他们的特种职业,他们的自治团体也是经当局认可的。每个阶层所受的限制很大,但又是有秩序和安全的。
日本的等级限制还具有一种诸如印度等国所没有的某种灵活性。日本的习惯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手段以调节制度,使之不致破坏公认的常规。一个人可以用好几种办法来改变他的等级身份。在货币经济下,高利贷主和商人必然会富裕起来。这时,富人就使用各种传统的方法跻身于上流阶层。他们利用典押和地租而变成“地主”。的确,农民的土地是不准转让的,但是,日本的地租非常高,因此把农民继续留在土地上对地主又是有利的。高利贷主们则住在那块土地上收取地租。这种土地“所有”权使他们在日本有钱有势。他们的子女与武士阶层通婚,他们自己也就成了绅士。
另一个变通等级制的传统方法就是过继和收养。它提供了一条“购买”武士身份的途径。尽管德川氏横加限制,但商人还是富了起来。随之,他们就千方百计让自己的儿子过继给武士当养子。日本人大多招女婿而很少收养子。入赘的女婿称“婿养子”,成为岳父的继承人。他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他的姓氏将从生父家的户籍中抹去,转入妻子家的户籍,姓妻子家的姓并和岳母一起生活。代价虽高,但获益亦不浅。富有的商人家的后代成了武士,穷困拮据的武士家庭则与富贾结成亲戚。等级制并未破坏,依然如故。但经过变通手段,为富者提供了上层等级的身份。
因此,日本的等级制并不要求只能在同一等级内部通婚。有好几种公认的手段可以在不同等级间通婚。其结果,富裕的商人逐渐渗入下层武士阶层。这种情况对加深西欧封建制和日本封建制的显著差异有重大作用。欧洲各国封建制度的崩溃是由于有一个逐渐发展、力量日益增强的中产阶级的压力,这个阶级统治了现代工业时代。日本却没有产生这样强大的中产阶级。商人和高利贷主以公开允许的方法,“购买”上层阶级的身份。商人和下级武士结成了联盟。在欧洲与日本的封建制度都处于苟延残喘之时,日本竟然容许比欧洲大陆更大的阶级流动性,这一点实在令人惊奇。然而,日本的贵族和市民阶级(35)之间几乎没有任何阶级斗争迹象,就是这种情况最令人信服的证据。
说日本这两个阶级的共同目标对双方都有利,这是很容易的。但是,在法国也可能对双方都有利;在西欧也有过二三类似的例子;但阶级的固定性在欧洲却十分顽强。在法国,阶级冲突竟导致剥夺贵族财产。在日本,他们却彼此接近起来。推翻衰朽幕府的联盟就是由商人、金融阶层和下级武士组成的。日本到近代仍然保留贵族制度,如果没有被容许的阶级流动手段,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日本人喜好并且信赖他们那一套繁密的行为规范,是有其当然理由的。这种规范保证了遵循者的安全;它允许对非法的侵犯进行抗议,并可加以调节以适应自己的利益。它要求相互履行义务。在德川幕府于十九世纪后半叶崩溃时,日本没有任何集团主张废除这些规范。那里没有发生“法国大革命”,甚至连“1848年式的革命”(指“二月革命”)也没有发生。然而,形势已无可挽回。从一般平民直到幕府将军,每个阶级都欠商人和高利贷的债。人数众多的非生产阶级和巨额的财政支出已无法维持。财政窘迫的大名已无力支付其武士侍从的定额俸禄,整个封建纽带的网络已只能供人嘲弄。他们企图靠对农民增课已经很重的年贡来避免沦亡,寅收卯贡,常年预征,农民贫困已极。幕府也濒临破产难以维持现状。1853年培里司令官率舰队前来之时,日本国内危机已达顶点。他强行闯入日本之后,又于1858年签订了日美通商条约,当时日本已处于无力抗拒的地位。
当时响彻日本的口号是“一新”,即“恢弘往昔”、“王政复古”。这和革命是对立的,甚至也不是进步的。与“尊王”这个口号联在一起并同样广为流行的口号是“攘夷”。国民支持回到锁国政策黄金时代的政治纲领。极少数领导人懂得这条道路是如何行不通,他们努力奋斗,却被暗杀。似乎毫无迹象足以表明这个不喜欢革命的国家会改弦易辙,会顺应西方模式;更不用说五十年后竟能与西方国家争雄竞长了。但这一切还是发生了。日本发挥了与西欧各国完全不同的固有长处,达到了高层人士和一般舆论都没有要求过的目标。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西方人,如果能从水晶球中看到日本的未来,他们是绝对不会相信的。因为当时地平线上似乎并没有巴掌大的乌云足以预示二十年后会有一股风暴横扫日本列岛。但是不可能的事情竟然发生了。日本那落后的、受等级制束缚的民众急速转向一条崭新的道路,并且坚持走了下来
注释
1 “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安其分”,亦作“适应其分”。1942年日本制定《大东亚建设的基本纲领》时,企画院总裁铃木贞一对“分”的解释是:有“指导国”(日本)与“一般国”之分;“一般国”中又有“独立国”与“被保护国”之分。“被保护国”应当并入对其“保护之国”。同年,日本外务省情报局长尻田爱义在《大东亚新秩序之原理》一文中的解释是:亚洲各民族应以日本为“本家”,把自己作为“分家”,彻底消灭自己的民族观念。——译者
2 日德意三国军事同盟条约:1940年9月27日签订。条约明确划分统治权:日本承认德意对欧洲的“领导地位”,德意承认日本对“大东亚”的“领导地位”。——译者
3 据日译本日文翻译。——译者
4 独立宣言:杰弗逊等起草,1776年7月4日美国十三州议会通过。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生命权、自由权等“不可让渡的权利”。全世界各民族“独立平等”。——译者
5 权利法案:指1971年12月15日成立的十条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总称“权利法案”。其内容是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地方、州与联邦政府的侵犯,包括信教、言论、集会的自由;人身、住宅、财产不受侵犯;要求申冤以至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等。——译者
6 指Alexis de Tocqueville: 《De la Démocratie Amérique》(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日译者 中译者按:我国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译本。上卷综论北美、美国人、美国宪法等概况。下卷分论美国民主对美国人智力活动、情感、民情、政治、社会的影响。——译者
7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组织编定、1804年3月颁布实施,是最早的系统成文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其中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无限制并不受侵犯、契约自由等,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律”(恩格斯语)。其后相继颁布《商法典》、《刑法典》。——译者
8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755—1804),美国联邦党领袖之一。历任华盛顿的秘书和参谋、财政部长、军队检察长等职。1804年与副总统艾伦·伯尔决斗,重伤致死。——译者
9 1890年在华盛顿建立。会员限于参加独立战争者的后裔。——日译者
10 萨摩藩:今九州鹿儿岛县。肥前藩:今九州佐贺县。——译者
11 氏族神:氏族祖先之神和氏族保护神,亦称氏神。——译者
12 日文称“氏子”。——日译者
13 Neither elder brother nor younger brother肯定是“兄たり难く弟たり难し”(为兄难,为弟亦难)的译语,作者当系误解原意。——日译者
14 George Sansom; Japan: A Short Cultural History; p。131.所引奈良时代编年史中语。日文是:圣武天皇在陆奥国,黄金出,乃下诏曰:“闻佛言,护国者必胜”云云。——日译者
15 源赖朝(1147—1199):镰仓幕府(1185—1333)第一代将军。日本历史上第一个“武家政权”(武士政权)创立者。镰仓:地名。将军:参阅第28页注②。幕府:原为将军的营帐。此后指将军的政厅,实为全国最高政权机构。——译者
16 德川家康(1542—1616):江户幕府第一代将军(1603—1605)。江户幕府:亦称“德川幕府”(1603—1867)。江户,今东京。——译者
17 锁国令:指1612—1613年宣布禁止基督教以后不断加强的,严禁擅自对外交通和贸易、禁止日本船只出海,禁止海外日本人归国的一系列禁令。1633年至1639年更5次连续发布禁令,除严禁基督教、不准日本人出海外,并规定:除朝鲜、中国(明朝)和荷兰三国在指定地点与幕府进行有限贸易外,禁止其他一切外国船只前来日本。1641年,将平户的荷兰商馆迁至长崎口外的出岛。“锁国体制”延续200多年,直至1853年在美国威迫下“开国”。——译者
18 “奢侈取缔令”:指德川幕府不断发布提倡节约、禁止奢侈的文告法令。主要是强制压低农民、商人的生活水平,严禁超越身份的消费行为。典型的文件是1649年(庆安二年)发布的“庆安御触书”,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劳动作息等都作了苛刻的规定。财政危机时尤为频繁。例如:1789年3月发布禁奢令,5月又发布俭约令。——译者
19 丰臣秀吉(1536—1598):安土桃山时代(1513—1610)武将。原为织田信长(1534—1582)部下,后剪灭群雄,于1590年统一日本。推行“检地”(清查丈量土地)、“刀狩”、“兵农分离”和“身份统制”。——译者
20 “刀狩令”:1588年颁布,强制收缴农民所持有的刀弓火枪等一切武器,令农民“唯持农具,今生来世,子子孙孙,专务耕作”。——译者
21 Herbert Norman; Japan's Emergence as a Modern State(日译本题为《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p。17; n。12,中译本译作《日本维新史》,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译者
22 《家康遗训百条》内云:“士乃四民之长,农工商辈对士不得无礼。无礼,即心中无士也。对心中无士者,士不妨击之。”又,宽保三年《御定书百条》中亦规定:虽对步卒无礼,不得已而杀之,经审核后属实者亦无妨。——日译者(定:永世之定法。——译者)
23 能乐:日本“艺能”之一。总指“能”和“狂言”,单指“能”。“能”在中世纪受武家和寺院的培植而发展。由“能乐师”戴假面具演出,重“幽玄”,以“观世座”的观阿弥(1333—1384)、世阿弥(1363—1443)父子为代表。——译者
24 茶道:以禅品茶,“茶禅合一”,修养身心。室町时代(1336—1573)村田祖光创立。织丰时代(1573—1600)盛行,以千利休(1522—1591)为代表。其后分为里千家、表千家、武者小路千家(“三千家”)。——译者
25 即“田畑永代买卖禁止令”:1643年发布,违者买卖双方和担保人均投狱,已死者其子受刑。然而,农村危机迫使贫困农民抵押土地,此法令逐渐成为具文。明治维新后废除(1872)。——译者
26 Atlas:希腊神话中的擎天神,是泰坦巨人神(Titanics)的一族。——译者
27 据Borton; Hugh; Peasant Uprising in Japan of Tokugawa Period(博顿、休合著:《日本德川时代的农民起义》),日本亚洲学会丛刊(Transactions of the Asiatic Society of Japan),第2辑,第16种,1938年刊。
28 据诺曼(Herbert Norman)著《日本近代国家的诞生》第67页注③,所谓禁止“出女入炮”,是指禁止大名私送妻妾出江户、私运武器入江户。——日译者
29 指执权。——日译者
30 培里将军(M。 C。 Perry 1794—1858):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官。1853年7月8日率4艘军舰前来日本要求呈递国书。幕府被迫接受,约定一年内答复。1854年2月13日,培里再次率舰来到江户湾(今东京湾)。这一次使用的中文全衔是:“合众国钦差大臣、驻中华、日本、天竺等处海权官、本国师船提督。”幕府被迫在神奈川(今横滨)谈判、签约(“神奈川条约”):对美国开放两处港口,允许设立领事馆,给美国最惠国待遇等。日本由此“开国”、“开港”。——译者
31 哈里斯(Townsend Harris 1804—1878):1852年任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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