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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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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超越经验的知识

某些近代的经验主义者(特别是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照我看来,
误解了知识对于经验的关系。如果我没有看错,这种误解是从两种错误产生
的:第一是对于“经验”这个概念的分析不够充分,第二是关于认为某种特
定的性质属于某个(未确定的)主体这种信念到底包含什么内容而产生的错
误。于是出现了两个特别的问题:一个问题关系到意义,另一个问题关系到
叫作“存在命题的知识,即具有“某种事物具有这种性质”这种形式的命题。
人们一方面主张,一个陈述除非有某种已知的证实它的方法,它就没有任何
“意义”;另一方面却又主张,除非我们能说出一个具有这种性质的主体,
我们就不能知道“某种事物有这种性质”。我想在本章内提出反驳这两种意
见的理由。

在从抽象逻辑方面研究这两个问题之前,让我们暂且先从常识的观点看
看这两个问题。

先从证实开始:有一些人主张,如果不防止原子战争,这就可能导致这
个星球上生命的灭绝。我要谈的并不是认为这个意见正确,而只是认为它有
意义。然而这却是一个不能证实的意见,因为如果生命灭绝的话,谁还会留
下来证实它呢?也许只留下贝克莱的上帝,而我相信逻辑实证主义者是不愿
祈求他的。如果我们往后回顾而不是往前瞻望,我们都相信在地球上还没有
生命之前还有过一段时期。那些认为意义需要可证实性才能存在的人并无意
446 否认这类可能性,但是为了承认它们,他们就不得不把“可证实性”的
定义放宽一些。有时一个命题被认为是“可证实的”,如果存在着任何一件
对它有利的经验界的证据的话。这就是说,“凡A 都是B”是“可以证实的”,
如果我们知道有一个是B 的A,并且不知道有一个不是B 的A 的话。然而这
种看法却引导出逻辑上的谬论。假定我们不知道A 的任何一个分子是否为一
个B,但是我们却知道有一个不是A 的分子的X 物体是一个B。设A′为A
类与X 物体共同组成的类。那么“凡A′都是B”由于这个定义就成了可以
证实的。因为这蕴涵着“凡A 都是B”,所以“凡A 都是B”是可证实的。结
果每个具有“凡A 都是B”形式的概括性命题都是可证实的,只要不管什么
地方出现一件已知为B 的物体。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另外一类概括性命题,例如我们在谈到自然种类说时
所想做出的那类概括性命题。我心中想到的概括性命题是那些具有这种形式
的概括性命题:“所有A 类的谓语对于B 物体来说都是真的”。如果A 类的
谓语中有些或至少有一个在经验上已知对于B 为真,那么应用同一个“可证
实性”的定义,这就是“可以证实”的。如果情况不是这样,让我们设P 为
对于B 为真的某个谓语,并且设A'为由A 类与P 共同组成的类。那么“所
有A′类的谓语对于B 都是真的”就是可证实的,因而“所有A 类的谓语对
于B 都是真的”也是可以证实的。

从这两种过程可以得出,如果已知任何事物具有谓语的话,那么所有的
概括性命题就都是“可证实的”。这个结果并不是人们原来的意图,它证明
上面那种较宽的“可证实性”的定义没有什么用处。但是除非我们承认某种
这类较宽的定义,我们就无法避开悖论。

让我们再看一下包含“有些”或者它的同义词的命题;例如,“有些人
是黑人”或者“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一般来说,这类命题都是通过实

例才被人认识的。如果有人问我:“你怎么知道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
我可能回答说:“因为我养过一只无尾猫,它没有尾巴”。我打算反驳的那
种看法却认为这是认识这类命题的唯一方法。在数学中布劳威尔主张这种看
法;关于经验界的物体,其他一些哲学家也持有同样的看法。

从这种意见所产生的悻论和从上面那种关于可证实性的学说447 所产生
的悻论非常相似。举一个“雨有时降在没人看见的地方”这样的命题。没有
一个神智健全的人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指出一个从来没被人看到的雨滴却是
不可能的。否认我们认识有些未被人观察到的现象是违反常识的;但是如果
我们只有在能够说出我们已经观察到的许多个A 的条件下,才认识到“有许
多A 存在”这类命题的话,那么这就具有必然的性质。有人真地认为海玉星
或南极洲在发现以前就不存在吗?这一次又只有贝克莱的上帝能够让我们避
开悻论。或者再举一个例:我们都相信地球内部有铁,但是我们却不能提供
超过最深矿层的例证。

我所反驳的这种学说的主张者通过假设的方式来解释这类事物。他们说
“存在着未发现的铁”这个陈述是一个缩写,全部陈述应该是:“如果我做
了某些事情,我会发现铁矿”。为了精确起见,假定让我们举“在地球表面
以下超过一千英里的地方有铁”这个陈述为例。看来不大可能会有人发现这
种铁矿,并且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人们怎样能知道一个人发现的是什么呢?
这只有通过知道所要发现的东西才可以做到。一个假定部分大概永远为伪的
假言命题不会告诉我们任何知识。或者让我们看一下:“曾经存在过没有生
命的世界”。这句话的意思不能是“如果我那时活着,我会见过没有生命的
世界”。

让我们现在从严格的逻辑观点,更正规地观察上面这两种学说。

A。 意义与证实
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的方法。由此得出:(a)
那些不能证实或否证的命题是没有意义的,(b)两个由相同现象证实的命题
具有相同的意义。

我反对这两种说法,我认为那些主张这两种说法的人并没有充分了解它
们在逻辑上蕴涵的后果。

第一,几乎所有主张上面这种看法的人都把证实当作一种社会性事件。
这就是说,他们是从较后一个阶段来研究这个问题,而没有注意它的早期阶
段。别人观察的结果并不是我的与件。那种认为除了我所知觉和记得的事物
之外什么也不存在的假设,照我来看,就其可证实的后果而言,是和那种认
为存在着也能知觉和记忆的人的假设完全相同的。如果我们要相信这些其它
的人的存在,正象我们要承认证据就必须这样做的那样,我们就必须反对把
意义和证实等同起来。

“证实”的定义常常下得太宽。证实的唯一严格意义有如下面所说:一
个肯定有限数目的将来事件的命题,当所有这些事件已经发生并在某一时刻
为某一个人所知觉和记起时,就得到“证实”。但是这却不是人们通常使用
这个词时所指的那种意义。人们习惯于说,当一个一般性命题的所有那些可
以试验的后果已经发现为真时,命题就得到“证实”。在这种情况下,人们
总是假定那些没有得到试验的后果大概也是真的。但是这一点却不是我现在

所要谈的问题。我要谈的是那种认为两个具有相同证实了的后果的命题有着
相同意义的理论。我说的是“证实了的”,而不是“可证实的”;因为直到
最后一个人毁灭,我们无法知道那些“可证实的”后果是否相同。比方说举
“凡人皆有死”这个例来看。1991 年2 月9 日可能有个不死的人降生。“凡
人皆有死”的目前可证实的后果与“所有在t 时间以前降生的人都有死,但
是在那以后降生的人却不都是这样”的可证实的后果是相同的,这里t 表示
距现在不超过一世纪的以前任何时间。

如果我们坚持要用“可证实的”这个词而不用“证实了的”那个词,那
么我们就不能知道一个命题是可证实的,因为这将包括关于无限长的将来的
知识。事实上,一个命题是可证实的这一点本身就是不可证实的。这是因为
说一个一般性命题的所有将来后果为真本身就是一个不能列举实例的一个一
般性命题,而除了与一个由全部都是被观察到的细目所组成的总表相适应的
一个一般性命题之外,任何一个一般性命题都不可全靠经验界的证据建立起
来。例如,我可以说:“某某村庄的居民有A 先生和A 太太,B 先生和B 太
太等等,以及他们的家庭,这些人我都亲自认识;他们还都是威449 尔斯人”

①。但在我不能一一列举一类的分子时,我就不能完全靠经验界的理由,为关
于它的分子有所述说的概括性命题找到合理的根据,那些以分析的方式从定
义得出的概括性命题除外。
可是对于那些强调证实的人还有一个有利的论点我们不曾谈到。他们认
为两类情况之间有着区别。就第一类来讲,我们有两个至今为止无法区别其
后果的命题,但是其将来后果却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凡人皆有死”和“凡
在纪元2000 年以前降生的人都有死”。就另外一类来讲,我们有两个其可观
察后果永远不能不相一致的命题;这在形而上学的假设上尤其是这样。那种
认为星空永远存在的假设和那种认为星空只有在看见它们时才存在的假设,
就我所能试验的全部后果来说,是完全相同的。特别是在这类情况下,意义
与证实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说这两个假设具有相同的意义。我特别要否认的
正是这一点。

也许最明显的实例就是别人的心理。那种认为有着和我在思想感情上差
不多的其它的人存在的假设,和那种认为别人不过是我的梦想的一部分的假
设,有着不同的意义,然而这两个假设的可证实后果却是相同的。我们对于
那些我们相信真实存在的人都感觉到爱与恨,同情与冷淡,钦佩与轻视。这
种信念在情感上产生的后果与唯我主义的后果非常不同,尽管在可证实的后
果上并不是这样。我认为两种情绪上后果不同的信念具有实质上不同的意
义。

但是这是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论证。我要进一步说,作为一个纯理论的
问题来看,在一个命题的后果中找寻它的意指,而这些后果必然是其它命题,
你就不能不陷进无止境的倒退。我们解释什么是一个信念的意指,或者什么
条件使它为真或伪,就不能不引进“事实”这个概念,而一旦引进这个概念,
证实所起的作用看来就成了次要的和推行出来的了。

B。 推理的存在命题
① 但是,正象我们在第二部分第十章中所见到的那样,这类一般性列举陈述包含许多困难。

一个包含未定变项的文字形式——比方说,“X 是一个男人”——叫作
一个“命题函项”,如果这个文字形式当变项得到一个指定的值时成为一个
命题。例如,“X 是一个男人”既不真也不伪,但是如果我把“X”换成“琼
斯先生”,我就得到一个真命题,如果我把它换成“琼斯太太”,我就得到
一个伪命题。

除了给“X ”以值外,还有另外两种从一个命题函项得出一个命题的方
法。一种方法是说通过给“X ”以值而得出的命题都是真的;另一种方法是
说至少其中一个命题是真的。如果“f(X)”是所说的函项,我们将把第一
种叫作“永远f(X)”,把第二种叫作“有时f(X)”(这里“有时”的意
义被理解为“至少一次”)。如果“f(X)。。 ”是“X 不是一个男人或者X 是
有死的”,我们就可以肯定“永远f(X)”;如果“f(X)”是“X 是一个
男人”,我们就可以肯定“有时f(X)”,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有男人”
所表达的意思。如果“f(X)”是“我遇见了X 并且X 是一个男人”,“有
时f(X)”就成了“我至少遇见过一个男人”。

我们把“有时f(X)”叫作一个“存在命题,因为它说某件具有f(X)
性质的事物“存在”。比方说,如果你想说“麒麟存在”,你就得首先给“X
是一只麒麟”下定义,然后肯定存在着X 的一些使本命题为真的值。在日常
语言中,“有些”,“一个”和“这”(单数形式)这些词表示存在命题。

有一种显而易见的我们用来认识存在命题的方法。这就是通过实例。如
果我知道“f(x)”,a 是某件已知的事物,我就可以推出“有时f(x)”。我
想讨论的问题是这是否是这类命题得以被认识到的唯一方法。我认为这不是
唯一的方法。

在演绎逻辑中只有两种方法可以用来证明存在命题。一种是上面所说的
那种方法,即从“f(a)”演绎出“有时f(x)”来;另一种是从另外一个存在
命题演绎出一个存在命题来,例如从“无羽毛的两足动物”演绎出“两足动
物”来。在非演绎的推理中还可能有些什么另外的方法吗?

正确的归纳提供了另外一种方法。假定有A,B 两个类和R 关系,在许多
观察到的实例中,我们有(用“aRb”表示“a 对b 有R 关系)

a1是一个A、b1是一个B、a1Rb1

a2 是一个A、b2 是一个B、a2Rb2

。。。。。。。。。。。。。。。。

an是一个A、bn是一个B、anRbn

并且假定我们没有相反的实例。那么在所有观察到的实例中,如果a 是
一个A,就会有a 对之有着R 关系的一个B。如果归纳法适用于这种情况,我
们可以推论出大概A 的每个分子对于B 的某个分子有着R 关系。因此,如果
an+1 ,是下一个观察到的A 的分子,我们推论出具有概然性的:“有一个B

的分子,an+1 对之有R 关系”。事实上,在许多我们不能引证照我们已经推
论出来的B 的个别分子的情况下,我们是通过推论才得出这一结果的。回到
前面举过的一个例子,我们都相信拿破仑第三大概有个父亲。甚至连一个唯
我主义者,如果他让自己对于他本人的将来做出什么看法的活,都逃避不开
这种归纳。比方说,假定我们的唯我主义者患有间歇性坐骨神经痛,每晚必
犯;根据归纳的理由,他可能说:“大概今天晚间九点钟我将感觉到痛苦”。
这是一种肯定某种超越他的现在经验的事物的推理。你可能说:“但是这并

不超越他的将来经验”。如果这种推理正确,那么这就不能超越;但是问题
却在于:他是怎样现在就能知道这种推理大概是正确的?科学推理的全部实
用效果在于提供预测将来的根据;当将来到来并证实这种推理时,记忆就代
替了推理,因为我们不再需要后者。因此我们必须为相信这种尚未证实的推
理找寻根据。我绝不认为任何人会找出任何这类理由用以相信将被证实的推
理,如果这些理由并不同样也是用以相信某些将来既不能证实也不能否证的
推理的理由的话,例如推论出拿破仑第三有父亲的那种推理。

我们又碰上了这个问题:在什么样的外界条件下归纳法才正确有效?这
样说是没有用处的:“当归纳所推论出来的某种事物由后来的经验证实时,
它便是正确有效的”。这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它把归纳限制在无用的那些情
况之中。我们必须在经验来临之前,就有期待某种事物的理由;完全类似的
理由可以让我们相信我们不能经验到的某种事物,比方说别人的思想和感
情。老实说,人们关于“经验”的谈论已经说得太多太多了。

经验对于实指的定义是必要的,因而对于文字的意义的所有理解也是必
要的。但是“A 先生有个父亲”这个命题,甚至在我完全不知道A 先生的父
亲是谁的情况下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事实上B 先生是A 先生的父亲,
那么”B 先生”不是“A 先生有个父亲”这个陈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确实
也不是任何包含“A 先生的父亲”这些文字而不包含“B 先生”这个名称的陈
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我可以理解“有一种带翅膀的马”,尽管并没有
一匹这样的马;因为这个陈述的意思是说,用“f(X)”去代替“X 有翅膀
并且是一匹马”,我就肯定了“有时f(X)”。必须弄清楚“X”不是“有
时f(X)”或“永远f(X)”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X”并不表示任何
东西。这就是为什么初学的人感到很难找出它的意义的原因。

当我推论某种未经验过的事物时(不管以后我是否将经验到这种事物),
我决不是在推论某种我能叫出名字的事物,而只是在推论一个存在命题的真
实性。如果归纳正确有效,那就可能不靠认识任何说明存在命题为真的特殊
事例而认识存在命题。比方说,假定A 是我们经验过其中分子的一个类,并
且我们推论A 的一个分子将要出现。我们只须把“A 的分子”换成“A 的将来
分子”,就可以让我们的推理应用到我们不能举出任何实例的那一类上去。

我抱有这样一种想法,那就是正确有效的归纳和一般来说超越我个人过
去与现在经验的推理总是依靠因果关系,有时由类推做出补充。但这是后面
几章要研究的一个题目;在本章里我只想清除一下对于某种归纳所抱的某些
先验的反对理由——这些反对理由尽管是先验的,却是那些自认为能够完全
抛掉先验的人所坚决主张的。

第五章因果线

在大多数哲学家的著作中所出现的那种“原因”的概念,在任何一门先
进科学中显然已经不再使用了。但是那些使用着的概念却是从这种原始概念
(这就是在哲学家当中流行的那种概念)发展而来的,而这种原始概念,象
我打算证明的那样,作为近似性的概括和先于科学的归纳的来源,以及作为
在适当限制下仍然正确有效的一个概念来说,仍然有着它的重要性。

出现于比方说穆勒著作中的“原因”可以定义如下:所有事件都可以分
为这样的类别,某一B 类的一个事件随着某一A 类的每一事件而发生,B 类
可以与A 类不同或相同。已知两个这样的事件,A 类的那个事件叫作“原因”,
B 类的那个事件叫作“结果”。如果A 和B 具有数量的性质,那么通常在原
因与结果之间将有一种数量上的关系;例如炸药分量越大,爆炸时声音也就
越响。如果我们已经发现一种因果关系,我们就能够在已知一个A 的情况下,
推论出一个B。那种从B 逆推到A 的推理的可靠程度就差一些。因为有时许
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有着同样的结果。然而加以适当的小心,从结果回到原因
的推论往往是可能的。

穆勒认为普遍因果律(与我们刚刚阐述过的那种说法大体上差不多)是
由归纳证明或者至少是通过归纳而具有极大的概然性的。他那有名的四种方
法是用来在一个由已知事例组成的类中,找出什么是原因和什么是结果;这
四种方法假定了因果关系,并且不依靠除了给予这个假定以正当根据的作用
的那种归纳以外的任何归纳。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归纳法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除非因果关系事先就具有概然性。可是作为归纳性概括的一个基础,因果关
系可能比一般所认为的要弱得多。如果我们从这个假定开始,即认为在已知
某个事件的情况下,某个由事件组成并包括该已知事件在内的类大概(不是
必然)是存在的,并且另外某一类的事件都随着该类中大多数(不一定是全
部)分子而发生。如果我们观察到大量的B 随着A 而发生的事例,并且没有
发现相反的事例,那么这样一个假定可能足够给予“B 随着大多数A 而发生”
这种形式的概括性命题以高度的归纳性的概率。

不管是完全出于偏见,还是来自传统的影响,或者由于某种别的理由,
人们相信有一种认为结果总是随着原因发生的自然律比相信有一种认为结果
通常随着原因发生的自然律更为容易。我们感到我们可以想象,也许甚至有
时知觉到,一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当这种关系成立时,它就保证了不
变的序列。在因果律中唯一容易看出来的那种弱化不是说一个因果关系可能
不是不变的,而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可能不得不承
认,在单个原子中量子转变和放射性裂变没有不变的先件;虽然它们是原因,
它们却不是结果,并且没有可以看作它们原因的一类直接的先件。人们可以
承认这样一种可能而不致破坏证据对于一个因果律所起的归纳力量,只要人
们仍然把大部分可观察的事件看作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我将假定承认这种限
制。这就是说,我将考察因果律以便肯定:在因果序列发生时,因果序列是
不变的,并且这些因果序列经常发生;但我并不认为每个事件都是某一不变
的因果序列的一个分子。

我们必须问一下自己:当我们假定因果关系时,我们是假定一种特定的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还是仅仅假定不变的系列?这就是说,当我肯定“A 类
的每一事件是产生B 类的一个事件的原因”时,我的意思仅仅是说:“B 类

的一个事件随着A 类的每一事件而发生”,还是已经超过了这一点?在休谟
以前,人们总是抱着这后一种看法;从休谟以来,大多数经验主义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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