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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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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
[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
]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的行为]最多,[按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身分)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对于政体问题有纷歧意见的两方[平民派和寡头派]所持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②。
①参看卷一;《尼伦》卷一。
②本章关于“正义”和“法律”两词的解释,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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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 关于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怎样的人们)
,这也是一个疑难:寄托于“群众”
①或“富户”或“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
[在这五者之中,]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那些后果怎么会不随之而来呢?倘使穷人占据最高治权,就会凭其多数来瓜分富户的财物——这是否有违正义(非法)?
平民派就会出来回答说:“不,神明鉴临②,这是最高统治机构依据正义(依法)而行的措施。”但,我们跟着可以反问,假如这还不算是极端的不义(非法)
,什么才是不义?全邦中任何多数,无论为小康之家,或为穷苦的人,倘使把少数人的财物共同瓜分,取为己有,这种多数显然是在破坏城邦。可是,善德总不做破坏任何善物的行为,而正义也一定不是为害于城邦的。于是,很显然,这种没收(分赃)的法令是不可能合乎正义的。
[如果说这种法令合乎正义,]僭主的行为也就必然是合乎正义的了;恰恰好像平民多数以强力(较高法权)
胁迫富户,僭
①希腊各城邦除为数甚众的奴隶外,自由公民社会一般可分为少数和多数两层。
(一)
“上层少数”主要为“富户”
(资产阶级)
,另有“贤良人士”和“著名人士”(贵要阶级)或“高尚人士”。(二)
“下层多数”()
,“群众”
,即“平民”
;平民群众内,有些是“穷人”
(贫困阶级)
,还有些是失产失业的“群氓”。所谓“高尚之士”为持平公正的人,能弥补法律的遗漏,排解社会的纠纷,也可列在这两层公民的中间。参看《尼伦》卷五章十;《修辞》卷一章十三、章十五。
②不,神明鉴临,直译为“唉,大神”
,这个随口的誓语,用以加重原句的辞意,保证所言的确实。依鲍尼兹:《索引》,这个口语,全集中仅见于本书此节及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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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们也遵循同样行径胁迫他人。那么,要是由少数富人来执政是否就能合乎正义?如果他们也像别人那样掠夺并没收平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否可算是合乎正义(合法)?
倘使认为合法,则平民所施于富户的行为也应当同样认为合乎正义了。这是无疑的,所有这些恃强逞暴的行为都是卑鄙而不义的。
[于是,试问]这就应该由[少数]高尚人士(贤良)执政而掌握最高治权么?
但[高尚人士虽不会没收他人的财物,可是]依照这种制度,其它的人们[虽可常常保有产业,却]都不得任职。城邦的职司本来是名位(荣誉)
,少数的一部分人常常占据这些名位,全邦其它的人们便永远被摈于名位之外了。倘若以最好的一人来治理,是否可以胜过其它各种办法呢?
这种制度的性质[比富户和贤良为政,]实际上就更是寡头;邦内不得名位的人自然也就更多了。
有些人看到,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
[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这不如寄托于“法律”
①。然而法律本身可以或倾向寡头,
①“人治不于法治”之说,毕达库斯早已主张过(狄奥多洛:《史丛》卷九27。
4,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一77)。柏拉图:《法律篇“713E说,大神不再像在克罗诺(Cronus)时代派遣精灵来保佑现世间的和平和繁荣,人类俗欲得和平与繁荣当求之于法制。亚氏此节说法律仍旧不易解决原来的疑难,并进而辩析柏拉图的法治主张,认为法律有好坏之别,如为恶法,便不能树立城邦的正义,也不能导致和平与繁荣。下文如卷四章四章五,亚氏也崇高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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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倾向平民;以倾向寡头或倾向平尽的法律为政,又有什么不同于寡头派或平民(民主)派执掌着最高治权?实际上是一样的,上述的后果①还得发生,而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之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章十一 关于其它的论旨留待往后研究②;这里先行考虑以“群众”为政这一项——似乎把治权寄托于少数好人(贤良)
,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虽存在着一些疑难③,其中也包含某些真理,看来这是比较可取的制度。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
相似地,如果许多人[共同议事,]人人贡献一分意见和一分思虑;集合于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好像一个具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群众(多数)对于音乐和诗人的作品的批评,常常较[少数专家]更为正确,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人欣赏着这一节,另些人则被另一节所感动,全体会合起来,就
①原题见11—13行,后果见14—27行。
②见本卷章十二一十七和卷四、卷六。
③《纽校》Ⅲ214说,这个疑难是指章二的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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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领略了整篇的得失①。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一身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的所以异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这样,——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了一个整体。
[我们目前所称美的恰恰正是这个整体,]你如果把那整个画像拆散开来审视,也许可说他的眼睛还不如某一个常人的眼睛,其它部分又不如另一某人的相应部分。这种集众人的短处可以胜过少数人的优点的原则,可否应用到一切平民政体以及一切人类团体,这里殊难确切断言。
“神明鉴临”
,也许在某些人的团体中②,不可滥用这种原则;要是说这种理论可以作为通例,也可施之于兽类,这就未免荒谬,而某些人的团体又有什么不同于畜群?然而尽管人们提出这些反对意见,我们这个原则应用到某些公众团体总是正确的。
经过这些论证,似乎已可解答前述的“最高治权寄托于
①亚氏对政治和文艺都重视群众集体原则,这是符合雅典风尚的。雅典传统不仅城邦军政事项由公民大会审议,公共建筑计划的选择、音乐演奏或戏剧比赛的评定也由公民投票来裁决。柏拉图在议论政治时,常常引艺术为喻,但其旨相反;他厌闻平民集体,宁从专家意见,曾称公民议事的民主政体为“剧院(观众)政体”(《法律篇》70E—701A)。阿里斯多芬也轻视群众,《骑士》(Equites)752讥嘲公民大会中被平民领袖所牵率的平民们都像是傻瓜。
②这里指平民政体中的艺匠和佣工,这些人在本卷章四做称为奴性行业,而奴隶在卷一章五则被称为近于驯畜。参看《尼伦》卷一章三;柏拉图:《理想国》496C。赫拉克里图(Heraclitus)崇尚少数贤良而鄙薄群众,曾类群众于群兽(拜渥特[Bywater]编《赫拉克里图残篇》Ⅲ)。希腊著名学者对于政治大都崇尚贤良,亚氏从雅典的政治传统,为平民政体的多数原则辩护时,特多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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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这个问题,以及接踵而来的又一问题:”自由人或公民集团中的一般公民,既无则富又无才德,他们在最高治权中能够发展什么本领、发挥什么作用?“
①辩难者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让这类人参与最高职司,他们既少正义或欠明哲,就难免不犯罪过和错误。但这里也可以从另一观点提出反质:假如不让他们分享一些权利,又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如果一个城邦中大群的穷人被摈于公职之外,这就等于在邦内保留着许多敌人。在两难的处境中寻求出路,就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的职能②。
因此,梭伦和其它某些立法家把平民群众作为一个集体,要给予这两种权力:(一)选举执政人员,(二)
在执政人员任期届满时,由他们审查行政的成绩或功过;但按照他们每一个人各自的能力,却是不得受任官职的。当平民群众会集在一起时,他们的感觉和审察是够良好的,这种感觉和审察作用同较高尚一级[行政人员]的职能相配合是有益于城邦的——恰恰好像不纯净的杂粮同细粮混合调煮起来,供给食用,就比少许细粮的营养为充足;至于他们每一个人,倘使分别地有所审察,这总是不够良好的。
但这样安排平民群众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政体内存在着某些困难。第一,人们可从提出这样的意见,对于医疗事件的得失要有所判断,必须询问具有医术能够疗治这类疾病
①上章“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辩论至此可说业已解答了:在原拟五项人物中应选定“群众”担任最高统治者,即采取“平民政体”。以下各节继续论究第二问题。
②这样的公民职能见章一。
下句所举梭伦法要旨,(一)
选举符合议事职能,(二)审查行政功过符合审判(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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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即医师;对于其它一切行业和技术,也是这样。有如医师的功过应该由医师们集合起来加以审查,其它各业从业者的功过也应该由同业加以审查。所谓医师,为类有三:(一)施行医疗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二)业有专精,能够担当领导工作的高级医师,(三)还有知道一般医疗技术的[业外]人士——这样的业外人士几乎在每一行业中都是可以找到的;这些人的判断能力并不弱于我们所列举的从业人员和专家①。
[由审查功过]转到次一问题即选举问题时,人们又可提出同样的原则。辩难者可以说,必须是同业的专家才能举出真正的人才。只有精于几何学的人们才能确切地选定一位测量员,只有老于航海的人们才能选定一位舵师;虽然在某些行业、某些技术中有些业外人士也非常擅长识别从业人员技术的精疏,但总不如业内的专家为熟谙。按照这个原则,辩难者认为,无论是选举执政或审查行政功过都不适宜于平民,对于群众就不该使他们执掌最高治权。可是,这些辩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前面曾经说起过的[集体异人]论点,实际上可以拿来答复这种质询。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比专家们有所逊色。又,在某些技术中,创作者不一定是最好的评判家,当然更不是惟一的评判家。这些技术作品,在没有学
①这里业氏举出并不行医而具有医学知识和医务判断能力的人士,譬喻不执行政事的公民也可具备审查行政工作的能力。
但下文转入另一辩难;直至14—22行始引伸这个譬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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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过这门技术的人看来,也是可以识别而加以评判的。
例如,一幢房屋就是非建筑者也能懂得的事物:实际上房屋的所有者,即住户,有时竟比建筑师更擅于评判房屋的好坏。相似地,对于一支舵,舵师比一位造船木匠就更擅于鉴别,对于一席菜肴,最适当的评判者不是那位厨师,而是食客。
经过这番论辩,关于平民群众议事和审判权力的责难可说已有了充分的答复。但同这个责难相联系,还可引起另一责难。如今,所赋与素质较低的人们(平民)的审议权力实际上高出于高尚的人们(贤良)所承受的行政职务,这总是荒谬的。选举执政人员,以及在执政人员任满后审查他们的功过,这些都是城邦的大事;可是,我们就见到有些城邦政体把这些大事交给群众团体,在这些城邦中对于这些大事,公民大会就执掌了最高权力。而且,城邦的财政官或将军,或任何高级官吏,家产和年资的条件总是较高,驾御在这些职司之上,担任议事和审判的公民大会。
会员却都是家产微薄的人,又没有年龄的规定。
可是,对于这一责难也可以像答复前一个责难那样予以回答,而重申平民政体在这方面的安排为可取。按照现行制度,权力实际上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①或群众的整体,并没有交付任何个别的一位“群众陪审员”或“议员”或“公民大会的会
①雅典及其它平民政体以“公民大会”
()为选举和议事机构,以“公审法庭”为最高审判机构。这里并举了“议事会”
(布利)。各邦议事会的建制和职权不尽相同。
雅典议事会为提出于公民大会各案件作预审工作,其议事员五百人,由公民中年满三十岁以上者抽签轮流担任。
另如卷六章二所称“布利”
,便属于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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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每一成员只是法庭或议会或大会整体中的一个[不能独立的]部分而已。所以,把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是适当的,也是合乎正义的(合法的)。所有参加这些审议机构的人们的集体性能原来就大于那些少数贤良所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自然也大于他们各人的个别性能。如果完全明白我们这些论旨,上述的责难也就可以平息了。
当我们在讨论第一个疑难时①,曾引伸到这一要旨,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②,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③。
但怎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正宗的法律,这个问题仍旧没有辩明;我们前面国经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偏向的疑难还是存在。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干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
①本卷第十章。
②参看《尼伦》卷五。
③雅典政治素重旧典和成规。
公民大会以审议政事为主;如有变更成法的议案须另由司法委员加以审订,才能颁行,实际上公民大会制定新法律的事例是很少的。
有些人利用公民大会通过有违旧典的“政令”
,常被责为僭越。
执政人员如有违背成法的措施,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违制即”诉之于公审法庭。亚氏这里崇尚法治的意旨符合于雅典传统(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VinogradAof,Historical
Jurisprudence]卷二章六2,“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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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章十二 ① 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
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②。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
(均等)观念③。在这方面,这种世俗之见恰好和我们在伦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④。
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
,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为何物?
这个问题中所包含的疑难应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哲学)的考察。有些人可能主张,城邦的职司[和荣誉]应该按照尚优原则,分别高低(不平等地)
分配于任何方面有所优胜的公民——即使在其它方面,他们同别人无异,如果他们有一点长处,这一优点就该受到尊重,而权利的分配就应该符合他们各别优点的大小。可是
①章九至十一以不同论点考察城邦中公民义务和权利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公民和他所应承受的事物(名位)之间,如何能达到公平的问题。正义的要旨和法律的实质就在于使人人和物物的关系各得其平。
第十一章的辩论显然已承认平民“群众”应有最高政治权利;第十二章改变了论辩的途径,平民的自由身分不再是政治上特别重要的条件而“财富”和“品德”也各有它的地位了。
②参看卷一章一《尼伦》卷一。
③参看本卷章九;《尼伦》卷五章三。
④亚氏认为“世俗之见”为大家共同的观念,其中存在着真理,但应加以分析、修正并提高(参看《尼伦》卷十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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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倘遵循这种原则,谁的相貌较好或谁的身体较高,他就都可以要求一份较大的政治权利了。这种理由不是显然有错误么?我们可用其它各门学术上的比拟来说明这个错误。现在有一队笛师,要是吹笛的本领大家相等,你不会凭他们出身(门望)的高低作为分配笛管的标准。谁都不会由于出身较高便能吹奏得更好;应该对笛艺较高的人才分配给较好或较多的笛管。倘使认为这个譬喻还是隐晦,我们可以说得更明白一些。
倘使这里有一个人,笛艺较他人为优而出身甚卑,而且相貌丑陋。就人生的众善说来,出身和相貌也许较笛艺重要,现在对具有这些善德的人度长量短,在出身和相貌方面的所胜比较笛艺方面的所优为多;然而较好或较多的笛管仍旧应当分配给优于笛艺的那个人。对于有些技艺,我们也许应当考察出身(门望)或与之有关的财富,是否有益于该项技艺;这里,就笛艺这一事业说,两者实际上无助于吹奏。
又,依照这种[尚优]原则,[任何优点都须获得优给,]各优点相互间就应当有共通的计量。假如人体的某量(例如高度)为优于①[财富或出身的某量],则人体的任何量度都应该可以同财富或出身的各量相较量。于是,说甲这个人的身体高度超过了乙那个人的品性德行,或就一般而论,人性的德量也许常常超过人体的高度,这种说法就使一切事物都
①依李奇微(Ridgeway)校订,删去“优于”
,原句可译为“假如人体的某一高度可同财富或出身相较量,则人体的任何高度都可同这类事物相较量”。
另一些校勘家改为“假如人体的某量为‘可以互相比较的事物’…”。
纽曼不作删改而另增一字,“假如人体的某量,作为一善物而优于财富或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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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互相计量,说若干数量的这类事物优于若干数量的那类事物,跟着也就可以说某一数量的这类事物一定等于某一数量的那类事物。然而,这是不可能的[不同素质的事物不能互相较量]①。那么,在政治事务上,同在其它学艺上一样,凭任何优点或凭各种优点为要求和分配职司(权力)
的依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有些人捷足,另些人滞缓;这不能据为增减政治权利的理由②。捷足这一优点应当在运动比赛中领取他的奖赏。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③。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
、自由身分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受任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捐输者)
;完全由奴隶来组织一个城邦当然决不成事,完全由穷汉来组织也好不了多少。但我们还必须指出,除了财富和自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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