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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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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专制,所取于民主政体的不是暴民统治,其本旨乃在舍彼所短,用彼之长。

    此节遽称之为两合而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是最恶劣的政体,理由是不充分的。自1265b至126a6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并非亚氏原著。

    ③依1294a10,政体的要素为“财富”

    、“自由”(实际为自由公民的“人数”)和“才德”。亚氏注重人数(自由)和才德两要素的混合,通于三者的混合。

    《苏校》二版认为此句实非亚氏所作。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763E、765。

    ⑤同上764A。又参看本书卷四。

…… 90

    政 治 学37

    利和义务,对于其他公民则听任自便;其二,[由选举规章的细节看来,]他的用意①就在使较富有阶级获得较多的行政位置而最高级的职官都须由资财最富饶的人们充任。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是寡头性质的。

    的确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选举。

    但在预选过程中,普遍的强制规定只局部施行:在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的同数预选人时也是这样;但至第三等级的预选时,第四等级的公民就不强迫他们出席选举,至第四等级的预选时,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加强迫②。于是,他(柏拉图)

    规定全体公民从全部预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同等数目的议员。这样,许多平民由于自便,将不去参加选举,而最富于资财和较高等级的选举人就造成了议事会中的多数。

    这些辩析以及此后我在考察各邦最优良政体时③行将继续论到的各种事例可以证明理想的善政不应该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和民主政体(多数制)的混合。选任行政人员的预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63DE。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B—E:议事会议员定额为三百六十人,由全城邦四个资财等级中各选定九十人组成。

    选举程序分三个步骤:(一)

    预选进行分四日,第一资财级预选人在第一日由全体公民选出若干人(原文未言明确数)

    ,余级挨次逐日举行。

    (二)

    至第五日公布合格预选人名单,由全体公民就其中选定每一资财级之议事员各一百八十人。

    (三)

    最后抽签决定每级各九十人,共三百六十人,组成当年的议事会。柏拉图在预选中的安排,恰好像亚氏此节所述,侧重于富饶的第一、二级。在复选时,全体公民都强迫出席参加选举。

    ③见卷四章七至九,又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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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政 治 学

    选和复选两重手续①也含有缺点;某些人,即使为数不多,如果联合起来,他们就可以操纵选举。我们对于《法律篇》在政体方面所见到的[缺点]②,就是这些。

    章七  另有些专家以及哲学家或政治家各曾倡议各自的政制(政治体系)

    ,这些倡议都较接近于各邦的现行政体,比柏拉图(苏格拉底)所倡议的两种政制都较为切合实际。其它思想家都没有提出妇孺公有或妇女会餐这类新奇措施;反之,他们的想法都从人生的实际开始。有些人认为人间的争端以至酿成内乱常起因于贫富的不均,所以适当的节制财产是当务之急。嘉尔基顿的法勒亚最先③提出用节制财产方法来消弭内乱的主张;于是他建议一国内的公民应该各有同等的产业(一样大小的地亩)。在他想来,当人们开始拓荒,建立一个新殖民地时,这是不难办到的。

    对于存在多年的旧城邦,就困难较多,但在这种城邦,倘使富户以地产为女儿的妆奁而娶媳时不受陪嫁,穷人则相反地只受陪嫁而不出妆奁,就可能在短时期内平衡全邦各家的产业。柏拉图在著作《法律篇》时④,认为任何公民增益他财产的初期是不必加以抑止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3,所拟行政人员(执政)选举程序:预选人三百名由全体公民曾经在适龄后服过骑兵或步兵军役的男子用记名票选举。

    预选得中的名单经公告一个月后,再由全体公民复选一百人,这一百人再经公告,再行复选,举出三十七人为执政。

    ②柏拉图:《法律篇》内所拟各种法规很多,亚氏未加评议。本章专举其中有关政制的弊病;纽曼谓亚氏的本意当在说明前贤所作理想城邦尚多未妥,后人正可用心致力于这类研究(《纽校》Ⅱ281)。

    ③嘉尔基顿人法勒亚年龄稍长于柏拉图,此节所说“最先”提出节制财产方法,当指柏拉图同时代人而言。上章的斐登,其身世就早于两家。

    ④柏拉图:《法律篇》7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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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7

    的,等到他的增益已达最低业户产额的五倍左右时,有如我们上面曾经说及的,才须予以限制①。

    立法家在订立财产限额的同时还得规定各家子女的人数,这一点他们却时常遗忘,而实际上乃是不应该疏忽的。

    倘使子女生育过多,家产不足以赡养,根据均产原则而制作的法律就不得不被毁弃。原来是小康的家庭,现在已沦落到无法自给的境遇;处身于这种不幸的人们,作奸犯科还是小事,这里已很难说他们不致于从事叛乱(革命)了。平均财产在政治团体中所起的作用,虽在古代也是某些立法家们所深知的。譬如梭伦[在雅典]所订的法制以及其它城邦所传的律例,都曾经禁止个人不得任意收购过多的土地。同样地,另有些法制禁止人们出售财产:譬如洛克里城就悬有这样的禁令②,本邦人户在未能确实证明他曾经遭遇意外的重大损失前,不准出卖他的产业。又,有些律例,用意就在维持各家的世业,使不致丧失政治地位;以琉卡岛说,就因为漠视这

    ①法勒亚所主平均分配的财产,专指土地;柏拉图所容许增益的财产则包括对各家的一切财物和收益。

    ②洛克里人(Locrians)有三支族:其一为奥布斯人(Opuntian)

    ,居欧卑亚岸(《修昔底德》卷一108等均有记载)。其二,爱璧克涅米人(Epicnemidian)

    ,居马里海湾的克涅米(Cnemis

    on

    Maliac

    Gulf)山上(《斯特累波》416、426页)。其三为奥查里人(Ozolian)

    ,居科林多海湾(《修昔底德》卷一5、103)。本书所举在南意大利随费里(Zephyrium)山上建洛克里城者,称“爱璧随费里人”

    ,他们所建立的是奥查里族的殖民城市。此节(卷二)和卷五简称“洛克里”者亦指这一个在南意大利的殖民城市。卷三所举奥布斯应为欧卑亚对岸的洛克里城。

    布荪旭茨:《希腊古代的产业和收益》32页注,除说明此处所举“洛克里人”就是爱璧随费里支族外,并说所举禁令当出于札琉科斯。

…… 93

    67政 治 学

    种律例,它的政体已趋于过度的平民(贫民)化;结果是资产不足法定数额的人们也都被选为行政人员了。但在实施这种均产制度的地方,每户的定额可能过大或太小,因此人们或流于奢侈,或困于生计。所以,立法家不应该仅仅以树立均产原则为能事,还须订定一个适当的定额。又,人们虽然已被纳入均产体系中,世事仍旧未必从此就尽善尽美。人类的欲望让他的财产更须使它平均;这就必须用法律来订立有效的教育,人欲没有止境,除了教育,别无节制的方法。可是,法勒亚在这方面,恰正可以站起来说,这正是我的意思;他本来认为各城邦中财产和教育两者应该均等。但我们还要询问他所说的教育究属怎样的性质。如果说教育均等就是每人各授以同样的课程,这还是没有实益的;同样的训诲[人们或者因而努力于智德,或者因而励进于俗务]导致同样追求俗务的性情,而或专尚货利,或角逐名位,或兼好两者,各人所受和所发挥的却相差甚远。还有,人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因于财富的失调,名位或荣誉的不平也常常会引起争端。但名利两途的熙攘,各循其不同的途径:民众的吵闹都着意于财货的不平,至于有才能的人所憎恨的却是名位的过分“平等”

    ①,他们[一旦受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种愤慨的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②:

    ①参看卷三章九。

    亚氏认为名位分配应该各如其功能:才高勋重者居上位,才卑功小者居下位。倘使名位平均分配于贤愚之间,才能之士一定心怀愤懑。

    ②荷马:《伊利亚特》ix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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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7

    “良莠不分兮贤愚同列。”

    [除了内乱这样的重大问题外,我们也得考虑到平常的刑事犯罪。

    ](一)有些犯罪是由于缺乏衣食;这里,法勒亚想到了平均财产这个补救方法,使人人都可以获得生活的必需品,这样就能防止迫于饥寒而起的盗窃行为。

    (二)但衣食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

    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情欲所困扰,就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他毕竟又触犯了刑法。

    (三)人们还不仅为了解除其情欲的烦恼,而入于刑网;尽有情欲可得慰藉、名利可以满足的人,还是抱有漫无边际的愿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纵乐而犯罪了。

    那么,对于这三类罪行,可有什么救治的方法?对于第一类,可给与相当的资财和职业;对于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所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人们的成为暴君(僭主)

    ,决不是因为苦于缺乏衣着。所以[僭主的罪恶特别大,]人们不重视谁能捕获一个窃衣的小偷,而以殊荣加给那位能够诛杀一僭主的勇士①。这里,我们可以知道,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的犯罪。

    ①公元前514年,雅典哈谟第俄和阿里斯托盖顿刺杀僭主希巴尔沽,二人都死于难。

    雅典人尊为一代英雄。

    其事见卷五章十参看该节注释)。

    此节亚氏因均产问题而偶一涉及“诛杀僭主”事例,其持义跟中国孟轲略同,二人都在二千余年前论定诛杀独夫为英雄事业,非犯上作乱。欧洲中古时代直至十六世纪间,对“弑君”和“诛杀独夫”的问题犹颇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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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政 治 学

    法勒亚政制还有一点可议之外,这个政制的种种安排,其目的都在图谋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但立法家也应该考虑到邻邦和外国的关系而安排好防御措施①。在缔造一个政府时,必须注意武备,而他在这一方面却完全没有讲到。在财产问题上实际也应该考虑到战时的需要。

    各家的经济储备,不仅应该足供每一公民平时在国内的政治活动,还应当有些余裕以应付外敌入侵时的军需。制订各家财产的平均额就应该照顾到这一方面。财产定额不可太小,太小则虽跟一个同等的或类似的城邦作战,也将困于给养[更不必说强敌];但也不能太大,富于资财而武力不足以自卫的城邦特别容易引起邻邦或强敌的觊觎。这里,法勒亚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但我们可以设想财产毋宁求其充分,只要不逾越某种程度总是有利的,而定额的标准应该这样计算:这个城邦的财富总额在另一个较强的城邦看来是不值得为了掳掠的目的而和它作战的,可是,如果有和它作战的必要,则他们的财富虽然更少一些也将和它作战。曾经有这么一个历史故事:当[波斯的]奥托茀拉达底引兵围攻亚泰尔奈城的时候,[城中的执政]欧毘卢请[那位波斯将军]计算一下从围城到攻破,需要多久,在这期间他的军队要耗费多少给养。他说“我愿意接受比这笔围攻费用更少的金额,把亚泰尔奈全城完整地奉

    ①亚氏重视国防和外交问题,参看本卷;卷七章六、章十一。又,《修辞》卷一章四也说到政论家应该熟虑国力,谙于武备,详悉外务,然后对和战问题能够洞察其利害。

…… 96

    政 治 学97

    让于将军“

    ①。奥托茀拉达底听到这些,稍加思考,就放弃了围城的计划。

    所有公民之间财产的平均分配固然有助于国内的安宁,但就在这一方面而论,利益也未必很大。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却竟然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为胸中不平,以致激起一国的内乱。

    人类的恶德就在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一时他很满意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②,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惟

    ①这个故事说明了上文每一国家在富强贫弱的估计上必须使其武备和资产相适应。

    亚泰尔奈在小亚细亚西北隅,和贝伽蒙城同为希腊殖民城市中的重镇。

    欧毘卢曾统治亚泰尔奈和亚索,至公元前约352年,海尔米亚继为僭主。这个故事大概发生在公元前352年以前。奥托茀拉达底时为吕第亚的波斯总督,以智勇闻于小亚细亚(参看鲍尼兹:《索引》)。

    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47年卜居亚索岛上,为海尔米亚宾友,故能熟知亚泰尔奈的掌故。

    ②这里是在应用雅典“观剧津贴”的故事。依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Peri-cles,495?—429)

    ,观剧津贴始于伯利克里时代。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取消,旋又恢复。依亚氏:《雅典政制》章二十八,说伯利克里死后,雅典民主政治渐趋混乱,粗悍之辈争欲取媚群众,以自植势力。克里奥丰(Cleophon)为平民派领袖,始立观剧津贴,凡公民入场观剧,各可得两个奥布尔,数年后,加里克拉底(Calicrates)又增加为三奥布尔。后来二人都因浪费公帑被判处死刑。

    《雅典政制》第四十一章对于出席公民大会津贴也有类似的记载(参看布克:《雅典城邦经济》[Boeckh,Public

    Econ。

    of

    Athens]英译本216页以下)。

    奥布尔希腊小银币,值八“铜元”本书中亚氏在言及雅典史迹时往往不举地名,此处即为一例。

…… 97

    08政 治 学

    有训导大家以贪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非分之求,但既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发生怨望。

    又,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都一任各家自由聚散。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用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①。但是,如果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经有过这种法

    ① 在工艺未发达的小城邦,工匠人数少,金钱等动产不占重要地位,所以法勒亚只注意到农业和田产的平均分配。

    ② 希腊各城邦常常以公共奴隶和战俘从事公共建筑及矿冶等,例如:色诺芬:《雅典的收入》(Do

    Vectigalibus)章四23,建议劳里翁(Laurium)银矿的奴隶应该由雅典城邦供应并管理,以裕国库收益。狄奥多洛斯《史丛》卷十一章二十五,记西西里各城都用葛洛(Gelon)所俘的里比亚人(Libyans)和迦太基人为奴隶,从事各种公共建筑。关于此节所举管理公共奴隶的两个实例,今未能详悉其内容。所云狄奥芳托,查斐尔说是和德谟叙尼同时代(亦即和亚氏同时代)的雅典政治家(《德谟叙尼及其时代》,Demosthenes

    und

    Seine

    Zeit,卷一11、1等节)。旭曼以为非是(《希腊掌故》,Gr。

    Alterth。

    ,卷一365)。

    这一节,亚氏承接上文否定法勒亚把一切工匠列为奴隶的法制,他认为公共工程由奴隶去做,普通工艺可由自由民执业。

    大城邦中有份地而兼营工商的公民,其动产以金钱计,也常常相悬殊,如果要平均全邦贫富,则应对田产和动产同样加以限制。

…… 98

    政 治 学18

    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引用这类措施。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没有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而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①。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闻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居常披发垂肩而加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敺辱、伤害、杀

    ①“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

    ,福修斯《书录》(Photius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

    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C。

    F。

    HerAman,deHip-podamo

    Milesio)。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Cambridge

    AncientHist。

    v463)。

…… 99

    28政 治 学

    人①。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②,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③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

    ①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物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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