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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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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来有着一篇刊布了的希腊文注释,这一注释以一种完全出乎意料的方式弄清了全部问题。
尽管业已发表,它似乎不被人们知晓。
亚里士多德的希腊文注释本的柏林编纂人之一马克西米利安瓦里士,在一八九九年出版了阿蒙尼乌斯W的《前分析篇》注释本的现存残篇,并在该书的序言中嵌入一篇佚名作者的注解。
这篇注解是在保存着阿蒙尼乌斯残篇的同样的古抄本中发现的。
它的题目是:“论三段论的全部种类”
〔On
al
the
kinds
of
sylogism)
,并且这样开始:“三段论有三种:直言的、假言的和外设的(ααVπρD G E Jσηψι)
三段论。
直言的三段论又分两类:简单的和复合的。
Q F简单三段论有三种:第一、第二和第三格。
复合三段论有四种: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格。
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说只有三个格,因为他着眼于含有三个词项的简单三段论。
然而加仑在其《论必然》一书中说有四个格,是由于他着眼于含有四个词项的复合三段论,因为他在柏拉图的《对话集》中发现了许多那样的三段论。“
②
这位佚名作者进一步对我们作了一些解释,我们能由此推想加仑如何得以发现这四个格。
含有四个词项的复合三段论可用简单三段论的Ⅰ、Ⅱ和Ⅲ三个格以九种不同方式组合而形
①宇伯威格,《逻辑系统》(Systemder
Logik)
波恩182年版341页,又见卡尔布弗莱希前引书69页;肖尔兹《逻辑史》(Geschichte
der
Logik)
柏林1931版第36页,参阅中译本第38页。
②M瓦里士编《阿蒙尼乌斯对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第1卷的注释》,189W年柏林版第Ⅸ页。
…… 74
26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的断定命题
成:Ⅰ与Ⅰ,Ⅰ与Ⅱ,Ⅰ与Ⅲ,Ⅱ与Ⅱ,Ⅱ与Ⅰ,Ⅱ与Ⅲ,Ⅲ与Ⅲ,Ⅲ与Ⅰ,Ⅲ与Ⅱ。
这些组合中的两个,即Ⅱ与Ⅱ,Ⅲ与Ⅲ,根本不能得出三段论,而其余的组合中的Ⅱ与Ⅰ和Ⅰ与Ⅱ,Ⅲ与Ⅰ和Ⅰ与Ⅲ,Ⅲ与Ⅱ和Ⅱ与Ⅲ所得出的三段论是各自相同的。
这样我们就仅仅得到四个格:Ⅰ与Ⅰ,Ⅰ与Ⅱ,Ⅰ与Ⅲ以及Ⅱ与Ⅲ。
①所举的许多实例的三个是取自柏拉图的《对话集》,两个取自《阿尔克比亚德》篇(Alcibiades)
,一个取自《共和国》篇。
这个精确和详尽的计算必须加以解释和检验。
四个词项的复合三段论有三个前提和两个中项,令其为B和C,它形成前提B—C或C—B。
我们称之为中前提。
B与结论的主项A共同构成小前提,而C与结论的谓项D共同构成大前提。
由此我们得到以下八个组合(在各个前提中的第一个词项是主项,第二个词项是谓项)
:
①瓦里士,前引书,第ix至x页:“简单直言三段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A、B、C诸格,复合的三段论在加仑那里是:A对于A,A对于B,A对于C,B对于B,B对于A,B对于C,C对于C,C对于A,C对于B,合于三段论的是:
A对于A,A对于B,A对于C,B对于C。
AB
CD不合于三段论的是:B对于B,C对于C,(三段论不能从两个否定或者两个特称的前提得到)
,
B对于A,C对于A,C对于B
B
CD与正文中已经写出的三段论同。“
…… 75
14。
加仑的四个格A 36
小中大格结 论前 提
F1ABBCCDADⅠ与ⅠCF2ABBCDCADⅠ与ⅡCF3ABCBCDADⅡ与ⅢCF4ABCBDCADⅡ与ⅠCF5BABCCDADⅢ与ⅠCF6BABCDCADⅢ与ⅡCF7BACBCDADⅠ与ⅢCF8BACBCDADⅠ与ⅠC如果我们采取德奥弗拉斯特斯的原则:在亚里士多德的第一格中,中项是一个前提的主项——这和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没有关系——并且是另一前提的谓项,并且用这个原则来规定那一方面由小前提与中前提所形成的格,另一方面由中前提与大前提所形成的格,于是我们得到在最后一栏中所表示的格的组合。
这样,例如,在复合的格F2中,小前提与中前提在一起形成第Ⅰ格,因为中项B是第一个前提的谓项和第二个前提的主项;而中前提与大前提在一起形成第Ⅱ格,因为中词C同是两个前提的谓项。
这大概就是加仑如何得到他的四个格的办法,注意最后一栏,我们立即看到:如加仑所主张的,Ⅱ与Ⅱ,Ⅲ与Ⅲ的组合并不存在,这并不是(如那位注释家错误地说的)
由于从两个否定前提或两个特称前提得不出任何结论,而是由于没有词项能在前提中出现三次。
也很显然,如
…… 76
46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的断定命题
果我们把德奥弗拉斯特斯的原则扩展到复合的三段论并且将所有从相同前提的组合(不论它产生结论A—D还是D—A)
构成的式包括在同一个格之中,我们就会如加仑所作的那样从Ⅰ与Ⅱ的组合及Ⅱ与Ⅰ的组合同样得到相同的格。
因为在F4格中把字母B和C以及字母A和D交换,我们得到这个图式:F4
D—CB—CA—B
D—A,而且由于前提的次序是没有关系的,可以看出在F2中所得的结论D—A与中所得的结论A—D出自相同的前提。
同理,F1
格与F8格,F3与F6,或F5与F7之间并非不同。
因此,这就可能把具有四个词项的复合三段论划分为四个格。
瓦里士所编的这篇注释解释了与据说加仑发现第四格一事有关的所有历史问题。
加仑把三段论分为四个格,但这些都是具有四个词项的复合三段论,而不是亚里士多德的简单三段论。
亚里士多德式三段论的第四格曾是另外的某人所发现的,大概非常晚,也许不早于六世纪,这位不被知晓的作者大概曾听到过关于加仑的四个格的某些情况,但他或者并不了解它们,或者手边并没有加仑的著作。
在反对亚里士多德以及整个逍遥学派时,他渴望抓住机会使他的意见受到一个杰出的名字的威望的支持。
附注:由加仑提出的复合三段论问题,从系统化的观点看来是颇有兴趣的。
在研究含有三个前提的三段论的有效式的数目时,我曾发现四十四个有效式。
F1F2,F4,F5,F6及F7各有六个,而F8有八个,F3是空的,一个有效式也没有,因为不可能找到得出A—D形式结论的A—B,C—B,C—D形式的前提。
这个结果,如果被传统逻辑
…… 77
14。
加仑的四个格A 56
的学生知道了,将一定会使他们惊愕。
我曾于1949年在都柏林的大学学院就此题目讲过课。
听过这个课的C。
A。
麦雷狄士先生发现了一些关于n个词项的三段论(包括一个和两个词项的表达式)
的格和有效式的数目的一般公式。
承他慨然允诺,现将这些公式公布于下:词项数n格数2n1C有有效式的格数12(n2-n+2)
有效式数n(3n-1)
对于所有n,除了一个格有2n个有效式之外,每一个不空的格有6个有效式。
例如:词项数1,2,3,4,……
10格数1,2,4,8,…
512有有效式的格数1,2,4,7,…
46有效式数2,10,24,4,…
290显然,当n较大时,它的有有效式的格数与其全部格数相比较,数目是较小的,如n=10,就相应于其全部格数512,只有46个有有效式的格。'奇+书+网'
也就是说,46个格是空的。
如n=1,仅只一个格,A—A,共有2个有效的式,即同一律。
如n=2,有两个格:前提 结论
F1
A—B
A—B
F2
B—AA—B具有10个有效式,6个属于F1(即命题的同一律,例如,“如果所有A是B,则所有A是B”
的四个替换,以及两个从属律)
,4个属于F2(即4条换位律)。
…… 78
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
15。
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三段论A亚里士多德在三段论理论的绪论性的那一章中,将所有三段论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他说:“我称之为完全的三段论的,是那些除了已经陈述的东西之外不需要其它什么来使得必然性成为显然的三段论;如果它还需要根据诸词项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未曾由前提陈述出来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分,我就称之为不完全的三段论。”
①这一段需要翻译成逻辑术语。
每一个亚里士多德式三段论是一个真蕴涵式,它的前件是联合的前提,而后件是结论。
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思是,在完全的三段论中,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自明的而不用外加的命题。
完全的三段论是自明的语句,它不拥有也不需要证明;它们是不可能证明的(indemonstrable
α‘απDσιι②)。
F J M G H J①《前分析篇》i。
1,24b2,“我称之完全的三段论的,是那些除了已经陈述的东西之外不需要其它什么来使必然地得出的东西成为显然的;如果还需要一个或更多的命题,这些命题的确是已设定的词项的必然条件,但未曾明显地作为前提陈述出来,我就称之为不完全的三段论。”
②亚历山大在注释上面这一段时,使用了α‘απVσιs(不能证明的)这个F J M G E J词。
24。
2“那些不完全的三段论需要有一个附加的命题,它们仅仅需要一次变换,以便它们获得一个完全的和不能证明的第一格三段论的形式;那些需要附加几个命题的三段论,化为完全的三段论要利用两次变换。”又参看第39页,注②。
…… 79
15。
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三段论A 76
演绎系统的不可证明的真语句,现在叫做公理。
因此,完全的三段论都是三段论的公理。
另一方面,不完全的三段论并不是自明的;它们必须借助于由前提所得出的、但又是与前提本身不同的一个或更多个命题来证明。
亚里士多德知道并非所有真命题都可证明①。
他说,一个具有“A属于B”
形式的命题是可证明的,如果存在着一个中项,即一个与A和B一起构成一个正确三段论的前提的词项,而以上述“A属于B”这个命题作为结论。
如果这样的一个中项并不存在,这个命题就叫做“直接的”
(α‘Dμ∈σs)
,也J就是说,没有一个中项。
直接命题是不能证明的,它们是基本真理(basictruthsα‘ραιD)
②见于《后分析篇》的这些陈述,L还可以用《前分析篇》的一段加以补充。
它说:每一个证明与每一个三段论必须借助于三段论的三个格来构成。
③
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证明理论有一个根本的破绽:它假定所有问题都能用四种三段论的前提来表达,从而直言三段论就是唯一的证明工具。
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意识到他自己的三段论理论就是反对这个设想的一个实例。
三段论的各个式,作为蕴涵式,都是与三段论前提不同的另一类命题,然而它们
①《后分析篇》i。
3,72b18,“我自己的理论是:并非所有知识都是证明的,相反,直接的前提是不依赖于证明的。”
②《后分析篇》i。
23,84b19,“这也是明显的,当A属于B时,如果有一个中项,那么就能够加以证明,……如果没有任何中项,证明就不再是可能的了:我们面临的是基本真理。”
③《前分析篇》i。
23,41b1,“每一个证明与每一个三段论必须借助于上面所说的三个格来构成。”
…… 80
86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
都是真的命题,而且如果它们的任何一个不是自明的和不可证明的,它就需要一个证明来建立它的真理性。
这个证明,无论如何不能由直言三段论来作,因为一个蕴涵式既没有主项也没有谓项。
而在不存在的端项之间来寻求中项当然是无济于事的。
这也许是亚里士多德在其三段论的格的学说中使用一套特别的术语的下意识的原因。
他不说“公理”或“基本真理”而说“完全的三段论,”也不说“论证”或“证明”不完全的三段论,而说把它们“化归”
(reducesα‘αDγ∈ια’αD∈F Q Fι)为完全的。
这套不适当的术语的影响至今还存在。
凯因斯在他的《形式逻辑》一书中为此花了一整节的篇幅,题为“化归法是三段论学说的本质部分吗?”
并且得出结论:“就建立不同的式的正确性而言,化归法并不是三段论学说的一个必要的部分。”
①这个结论不能用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因为这个理论是一个公理化的演绎系统,而其它三段论的式化归为第一格的式,这也就是用公理证明它们为定理,乃是这个系统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亚里士多德承认第一格的各式即Barbara,Celarent,Dari和Ferio为完全三段论。
②而在他的系统阐述的最后一章,他又将第三和第四式化归为头两个式,从而将最清楚明白的三段论Barbara和Celarent作为他的理论的公理。
③这
①所引书第325—327页。
②在包含有第一格的各个式的第四章的结尾处,亚里士多德说(见《前分析篇》i。
4,26b29)
,“这也是显然的,这个格中的所有三段论都是完全的。”
③同上,29b1,“把所有三段论化归为第一格的全称三段论也是可能的。”
…… 81
15。
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三段论A 96
个细节是不无兴趣的。
现代形式逻辑倾向于将一个演绎理论中的公理的数目简化到最少限度,而这个倾向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有了它的最初的表现。
当亚里士多德说只有两个三段论需要作为公理来建立其全部三段论理论时,他是对的。
然而,他忽略了他把不完全的式化归为完全的式时所用的换位律(law
of
conversion)
,也属于他的理论而且不能由三段论加以证明。
在《前分析篇》中提到三条换位律:E前提、A前提和Ⅰ前提的换位。
亚里士多德证明这些定律中的第一条时,使用他所谓的显示法(ecCthesis)
,我们随后即将看到,它需要一个在三段论范围之外的逻辑过程。
因为它不能用别的方法加以证明,它必须被陈述为这个系统的一个新的公理。
A前提的换位是由一条属于逻辑方阵的断定命题来证明的,而它在《前分析篇》中并未提到,因此,我们必须把这条换位定律或者这条定律由之产生的逻辑方阵的断定命题承认为第四个公理,只有Ⅰ前提的换位定律能够不用新的公理而加以证明。
还有两个断定命题必须加以考虑,尽管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均不曾为亚里士多德明白陈述,这就是同一律:“A属于所有的A”及“A属于有些A”。
第一条定律是独立于所有其它三段论的断定命题的。
如果在这个系统中我们需要有这条定律,我们必须在公理的意义上承认它。
第二条同一律能从第一条推导出来。
现代形式逻辑在一个演绎系统中不仅区分原始的和导出的命题,而且也区分原始的和定义的词项。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的常项是四种关系:“属于所有的”或A,“属于无一
…… 82
07第三章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
的“或E,”属于有些“或Ⅰ,以及”不属于有些“或O。
其中的两个可由另外的两个用命题否定的办法定义如下:“A不属于有些B”与“A属于所有B并非真的”意思是一样的,而“A属于无一B”
与“A属于有些B并非真的”
意思是一样的。
同样地,A能由O定义,Ⅰ能由E定义。
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把这些定义引进它的系统,但他直观地使用它们作为他的证明的论据。
让我们引用Ⅰ前提换位的证明作为唯一的例子。
它说:“如果A属于有些B,那么B必属于有些A。
因为如果B应属于无一A,A就属于无一B。“
①很明显,在这个间接证明中,亚里士多德把“B属于有些A”的否定看作与“E属于无一A”等价。
至于对另一对,A与O,亚历山大明白地说,短语“不属于有些”与“不属于所有”仅仅字面不同,而有等价的意义。
②
如果我们认定关系A与Ⅰ为此系统的原始词项,用它们来定义E与O,那么,如我多年前曾说过的,③我们可以在以下四条公理之上建立亚里士多德的全部三段论理论:1。
A属于所有的A。
2。
A属于有些A。
①《前分析篇i。
2,25a20,〔希腊文原文据W。
D。罗斯版本校正〕。
②亚历山大84。
6,“表达式‘不属于有些’与‘不属于所有’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思想,而仅在于字面”。
③卢卡西维茨:《数理逻辑初步》(Elementy
Logikimatematycznej)
,M。
普勒斯伯格编(油印本)
,华沙1929年第172页。
“逻辑分析对知识的重要性”
,(Znaczenie
analizy
Logicznej
dla
poznania)
《哲学评论》第xxvi卷,华沙(1934)
,第373页。
…… 83
15。
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三段论A 17
3。
如果A属于所有B并且B属于所有C,那么A属于所有C。(Barbara)
4。
如果A属于所有B并且C属于有些B,那么A属于有些C。(Datisi)
要减少这些公理的数目是不可能的了。
特别是,它们不能由所谓“全和零原则”
(dictumde
omni
et
nulo,严复旧译为“曲全公论”——译者注)推导出来。
这条原则在不同的逻辑教科书中表述为不同的公式,并且总是非常含混的。
古典公式:“quidquid
de
omnibus
valet,valet
etiamde
quibusdamet
de
singulis“与”quidquid
de
nulo
valet,necdequibusdam necdesingulis
valet“。
(“凡对于一类事物的全部所肯定或否定的,对于这一类的某一个与每一个也是可以肯定或否定的。”)
在严格的意义下,不能应用于亚里士多德逻辑,因为单一词项与单称命题并不包括在这个系统中。
此外,即使它能够推出什么东西来,我也看不出怎样能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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