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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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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厕:猪圈。

  (7)以上事参见《史记·吕后本纪》。

  (8)失:递修本作“反”,可从。责:疑“贳”形近而误。“反而贳故”,承上文“吕后故为,天不罚”为义,可证。

  (9)悖(b8i辈):糊涂,荒谬。

  【译文】

  人在天地之间,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也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吃的东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东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吗?万物对于天,都是儿子。父母对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样的,难道会因为人尊贵贤能特别关心,而因为动物低贱愚蠢毫不留心吗?为什么天观察人这么清楚,而观察动物却这么不清楚呢!狗和猪吃人给的腐臭食物,天却不杀那个人。如果认为人尊贵只禁止给人吃脏东西,那么老鼠弄脏了人吃的东西,人不知道,不注意吃了它,天却不杀老鼠。如果天能原谅老鼠,那么也应该能原谅人。人不小心把不洁净的东西给了别人,别人不知道吃了它,难道是故意拿腐臭东西给别人吃吗?如果是故意给别人,别人也不会肯吃。吕后斩断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关她在猪圈里,把她当做“人猪”。喊人们来看,人们都很伤心;孝惠帝看了,就病倒卧床不起。吕后故意这样做,天不惩罚她;人粗心不知道把脏东西给别人吃了,天立即就杀死他。不能原谅无心的过失反而宽恕有意的罪过,这是上天办事太昏乱了。

  【原文】

  23·9夫人食不净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1);如食己,知之,名曰肠洿。戚夫人入厕,身体辱之,与洿何以别?肠之与体何以异?为肠不为体(2),伤洿不病辱(3),非天意也。且人闻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观戚夫人者,莫不伤心。人伤,天意悲矣。夫悲戚夫人(4),则怨吕后。案吕后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刘春荧惑楚王英(5),使食不清。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6),雷击杀会稽靳专日食羊五头皆死(7)。夫羊何阴过而雷杀之(8)?舟人洿溪上流,人饮下流,舟不雷死。

  【注释】

  (1)有:本句语气不顺,疑是衍文。

  (2)为:这里作顾讲。

  (3)伤:悲痛。这里是怜悯的意思。病:不满,指责。

  (4)夫:递修本作“无”,形近而误,可从。

  (5)荧惑:迷惑。楚王英:汉光武帝的儿子刘英,封于楚地。

  (6)建初:东汉章帝年号。建初四年:公元79年。

  (7)此句义不可解。《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皆死”,可从,会稽:郡名。鄞(y0n银)县:东汉时鄞县在今浙江省奉化东。

  (8)本句语气不顺,疑“羊”下脱“有”字。《初学记·雷部》引《论衡》文“羊”下有“有”字,可证。

  【译文】

  人吃了不洁净的东西,口不晓得那是脏的;如果吃完了,才知道,名叫肠洿。戚夫人被关进猪圈,身体被脏东西污辱,跟“肠洿”有什么分别?肠跟身体有什么区别?只顾肠不顾身体,只怜悯肠子被弄脏而不怨恨身体被污辱,这不是上天的意思。况且人听说别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心里平静得像没有听见一样,但看见戚夫人的人,没有不伤心的。人悲伤,天意也悲痛。天悲痛戚夫人,那么就应该怨恨吕后。考察吕后死时,未必遭雷打。道士刘春使楚王英迷惑,让他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刘春死时,也未必遭雷打。建初四年(公元79年)六月,雷击会稽郡鄞县的五头羊都死了。那羊暗中有什么过错而雷要打死它们?船夫弄脏了小河的上游,人们吃了下游的水,船夫并没有被雷打死。

  【原文】

  23·10天神之处天,犹王者之居也(1)。王者居重关之内(2),则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王者居宫室之内,则天亦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之坐(3)。王者与人相远,不知人之阴恶;天神在四宫之内,何能见人暗过?王者闻人过,以人知;天知人恶,亦宜因鬼。使天问过于鬼神,则其诛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则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注释】

  (1)也:递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与“天神之处天”对文,可从。

  (2)关:门闩。这里指宫门。

  (3)太微、紫宫、轩辕、文昌:四个恒星星座的名称,即下文的“四宫”。古代认为它们是天帝及其后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宫,帝妃居轩辕,管天下集计事者居文昌。坐:通“座”,星座。

  【译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样。君王住在层层宫门之内,那么天神就应该住在隐蔽的地方。君王住在宫室里面,那么天也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等居住的星座。君王跟一般人相互离得很远,不知道人的暗中罪过;天神住在四宫之内,又怎么能看见人的暗中罪过呢?君王听说人的过错,是靠人报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过,也应该是靠鬼的报告。假使天是向鬼神了解人的过错,那么天要杀人,也应该是派鬼神去执行。如果天派鬼神去杀人,那么所谓天发怒,实际是鬼神在发怒,而不是天在发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断刑以秋(1),天之杀用夏(2),此王者用刑违天时。奉天而行,其诛杀也,宜法象上天(3)。天杀用夏,王诛以秋,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也。

  【注释】

  (1)断刑:处决死囚。参见《礼记·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这里是仿效的意思。

  【译文】

  况且君王处决死囚在秋天,天用雷杀人在夏天,这是君王用刑违背大时。如果遵循天意办事,君王杀人,也应该仿效上天。天杀人在夏天,君王杀人在秋天,天与人相背,这不符合遵循天意办事的道理。

  【原文】

  23·12或论曰:“饮食不洁净(1),天之大恶也。杀大恶,不须时。”

  王者大恶,谋反大逆无道也;天之大恶,饮食人不洁清。天之所恶(2),小大不均等也。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饮食人不洁清之法为死刑也。圣王有天下(3),制刑不备此法。圣王阙略(4),有遗失也。

  【注释】

  (1)根据文意,疑“食”下脱一“人”字。下文有“饮食人不洁清”,可证。

  (2)之:根据文意,疑“人”形近而误。

  (3)有:统治。

  (4)阙(qu5缺):空缺。阙略:这里是疏忽大意的意思。

  【译文】

  有人解释说:“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是天最讨厌的事。杀罪恶大的人,不必等待规定的时间。”君王最讨厌的,是谋反大逆无道;天最讨厌的,是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天和人讨厌的事,小恶大恶是不一样的。如果对小恶大恶的看法相同,那么君王就应该效法天,制订拿不洁净东西给人吃的法律是死刑。可是自古以来圣王统治天下,制订刑法不具备这条法律。这样说来,是圣王疏忽大意,在制订刑法时有遗漏了。

  【原文】

  23·13或论曰:“鬼神治阴,王者治阳。阴过暗昧(1),人不能觉,故使鬼神主之。”曰,阴过非一也,何不尽杀?案一过(2),非治阴之义也。天怒不旋日(3),人怒不旋踵(4)。人有阴过,或时有用冬,未必专用夏也。以冬过误,不辄击杀,远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注释】

  (1)暗昧:不公开,不显露。

  (2)案:治理。这里是查办的意思。一过:指“饮食人不洁净”这一种过失。

  (3)旋:不久,立即。

  (4)踵(h%ng肿):脚后跟。人怒不旋踵:指人发怒要报仇,连转脚后跟的时间都不等。

  【译文】

  有人解释说:“鬼神惩处暗中的过错,君王惩处公开的过错。暗中的过错隐秘,人不会察觉,所以让鬼神来管。”我说,暗中的过错不只一种,为什么不把他们全部杀掉呢?只查办“饮食人不洁净”这一种过失,不是惩处暗中过错的公正道理。天发怒不过一天,人发怒在瞬间。人暗中有过错,也许有在冬天发生,未必专门在夏天发生。在冬天犯了错误,天不立即用雷击打死他,要拖到久远的夏天,这不符合“天怒不旋日”的道理。

  【原文】

  23·14图画之工,图雷之状,累累如连鼓之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使之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1),若击之状。其意以为:雷声隆隆者,连鼓相扣击之意也(2);其魄然若敝裂者(3),椎所击之声也;其杀人也,引连鼓、相椎(4),并击之矣。世又信之(5),莫谓不然。如复原之,虚妄之象也。

  【注释】

  (1)椎(chu0槌):通“槌”。

  (2)意:上言“雷声隆隆”,本句言“连鼓相扣击”,故疑“意”系“音”形近而误。有下文“椎所击之声”对文,可证。

  (3)魄然:这里是形容剧烈响声的意思。敝:疑是“■”的坏字,下文有“■雳”可证。■裂:霹雳,雷声。

  (4)相:根据文意,疑“推”形近而误。有上文“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可证。

  (5)又:《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人”,可从。

  【译文】

  绘画工匠,画雷的形状,一个接一个,像把鼓连在一起的样子。又画一个人,像力士的容貌,称他是雷公,让他左手拉着连在一起的鼓,右手举槌,像要击鼓的样子。那意思是用来表示:雷声隆隆,就是连成一起的鼓相互扣击的声音;那巨大的像霹雳的声音,就是槌打鼓的声音;雷劈死人,是雷公一边拉连鼓一边举槌,同时撞击造成的。世人相信它,没有认为不是这样的。如果再仔细研究一下,可以看出,它是幅乱来的图画。

  【原文】

  23·15夫雷,非声则气也。声与气,安可推引而为连鼓之形乎?如审可推引,则是物也,相扣而音鸣者(1),非鼓即钟也。夫隆隆之声,鼓与(2)?钟邪?如审是也,钟鼓而不空悬(3),须有■簴(4),然后能安,然后能鸣。今钟鼓无所悬着,雷公之足无所蹈履(5),安得而为雷?

  【注释】

  (1)扣:通“叩”,敲打。

  (2)与:同“欤”,表选择的疑问语气词。

  (3)而不:文义不可通,疑系“不而”之误倒。而(n6ng能):通“能”。

  (4)■簴(s(ny)损巨):古代悬挂乐器的架子,横的叫■,竖的叫簴。

  (5)蹈:踩,踏。履:踏。

  【译文】

  雷,不是声音就是气。声音和气,怎么能推拉而变成把鼓连在起的样子呢?如果确实能推拉,那就是物件。能互相敲打而发出响声的,不是鼓就是钟。隆隆的声音,是鼓呢?还是钟呢?如果的确说对了,那么钟鼓不能凭空悬挂,必须要有■簴,然后才能稳固,然后才能发出响声。如今钟鼓成了没有依托悬空挂着的东西,雷公的脚没有踩踏的地方,怎么能打雷呢?

  【原文】

  23·16或曰:“如此固为神(1)。如必有所悬着,足有所履,然后而为雷,是与人等也,何以为神?”曰,神者,恍惚无形,出入无门,上下无根(2),故谓之神。今雷公有形,雷声有器(3),安得为神?如无形,不得为之图象;如有形,不得谓之神。谓之神龙升天,实事者谓之不然,以人时或见龙之形也。以其形见(4),故图画升龙之形也(5);以其可画,故有不神之实。

  【注释】

  (1)固:通“故”,所以。

  (2)根:递修本作“垠(y0n银)”,形近而误,可从。垠:这里作边,界限讲。

  (3)器:器物,指鼓和槌。

  (4)见:同“现”。

  (5)图画升龙之形:递修本作“体画升龙之服”,录此以备参考。

  【译文】

  有人说:“正因为这样所以才是神。如果一定要有依托才能悬空挂着,脚要有踏的地方,然后才打雷,这与人一样了,怎么是神呢?”我说,神是恍恍惚惚没有固定形体,进出没有门,上下无界限,所以才称之为神。如今雷公有形体,雷声又由器物发出,怎么能是神呢?如果没有形体,不能画成图象;如果有形体,就不能称之为神。要说神龙能升天,尊重事实的人却认为不是这样,因为人有时看见了龙的形状。因为它的形体出现,所以人才可以画出升天的龙的样子;因为它可以被画出来,所以实际上不是神。

  【原文】

  23·17难曰:“人亦见鬼之形,鬼复神乎(1)?”曰,人时见鬼(2),有见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与人相似。雷公头不悬于天,足不蹈于地,安能为雷公?飞者皆有翼,物无翼而飞,谓仙人。画仙人之形,为之作翼。如雷公与仙人同,宜复着翼。使雷公不飞,图雷家言其飞,非也;使实飞,不为着翼,又非也。夫如是,图雷之家画雷之状,皆虚妄也。且说雷之家,谓雷,天怒呴吁也;图雷之家,谓之雷公怒引连鼓也。审如说雷之家,则图雷之家非;审如图雷之家,则说雷之家误。二家相违也,并而是之,无是非之分。无是非之分,故无是非之实。无以定疑论,故虚妄之论胜也。

  【注释】

  (1)复:疑“弗”同音而误。

  (2)鬼:这里王充所说的鬼,不是指人死后灵魂变成的鬼,而是一种“妖气”形成的鬼。

  【译文】

  有人责难说:“人也看见过鬼的形体,鬼不是神吗?”我说,人有时看见鬼,但有看见过雷公的吗?鬼称叫神,它行走时脚踏在地上,跟人差不多。画上雷公的头没有悬挂在天上,脚不踏在地上,怎么能是雷公?会飞的东西都有翅膀,动物没有翅膀而会飞的,称作仙人。画仙人的形体,却要给他画上翅膀。如果雷公与仙人一样,也应该再画上翅膀。假使雷公不会飞,画雷公像的人说他会飞,就不对;假使确实会飞,不给他画上翅膀,这又不对。这样说来,画雷公像的人画出雷公的样子,都是虚构的。况且解说雷的人,说打雷是天发怒在怒吼;画雷公像的人,说雷公发怒是在拉动连在一起的鼓。确实像解说雷的人说的,那么画雷公像的人说的就不对;确实像画雷公像的人说的,那么解说雷的人说的就是错误的。二家的说法相背,并且都说是对的,这就没有是非的区别。没有是非的区别,所以实际上也就没有是非。正因为无法判定这些疑惑的说法,所以虚构的说法得逞了。

  【原文】

  23·18《礼》曰:“刻尊为雷之形(1),一出一入(2),一屈一伸,为相校轸则鸣(3)。”校轸之状,郁律■垒之类也(4),此象类之矣(5)。气相校轸分裂,则隆隆之声,校轸之音也;魄然若■裂者,气射之声也。气射中人,人则死矣。实说,雷者太阳之激气也(6)。何以明之?正月阳动,故正月始雷(7)。五月阳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阳衰,故秋冬雷潜。盛夏之时,太阳用事,阴气乘之(8)。阴阳分事(9),则相校轸。校轸则激射。激射为毒,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坏。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矣。何以验之?试以一斗水灌冶铸之火,气激■裂,若雷之音矣。或近之(10),必灼人体。天地为炉大矣,阳气为火猛矣,云雨为水多矣,分争激射,安得不迅?中伤人身,安得不死?当冶工之消铁也(11),以土为形(12),燥则铁下,不则跃溢而射(13)。射中人身,则皮肤灼剥。阳气之热,非直消铁之烈也;阴气激之,非直土泥之湿也(14);阳气中人(15),非直灼剥之痛也。

  【注释】

  (1)尊:古代一种盛酒的器皿。

  (2)一出一入:这里指刻在尊上的纹路或凸或凹。

  (3)校:通“绞”,缠绕。轸:通“紾(h7n枕)”,转动。这里是弯曲的意思。引文不见于今传本《周礼》、《仪礼》和《礼记》,可能是佚文。

  (4)郁律:雷声沉闷。■(w8i未)垒:萦绕。这里形容雷声不绝。

  (5)类:类似。这里是相比拟的意思。

  (6)太:极,最。参见《淮南子·天文训》。

  (7)参见《礼记·月令》孔疏。

  (8)乘:这里作侵犯讲。

  (9)事:章录杨校宋本作“争”,可从。分争:纷争。

  (10)或:稍微。

  (11)消:通“销”,熔化。

  (12)形:通“型”,模子。

  (13)不(f%u否):同“否”。

  (14)土泥:根据文意,疑“泥土”之误倒。

  (15)阳:章录杨校宋本作“激”,可从。

  【译文】

  《礼》上说:“在尊上刻雷的样子,或凸或凹,或弯或直,因为相互纠缠,就像有响声一样。”纠缠的形状,就像征沉闷不绝一类的雷声,这是用形象来拟雷。气相互纠缠而突然分裂,那隆隆的雷声,就是纠缠发出的声音;那巨大的像霹雳的声音,就是气喷射出来的声音。气射中人,人就会死。实际上,雷是极盛的阳气冲击阴气造成的。怎么证明呢?正月阳气开始散发,所以正月开始有雷。五月阳气旺盛,所以五月雷声迅猛。秋天冬天阳气衰微,所以秋天冬天雷潜伏。炎热夏天的时候,太阳主事,阴气来侵犯。阴气与阳气纷争,就互相纠缠。相互纠缠就会互相碰撞、喷射。它们碰撞而喷射出来的东西有毒,射中人人就要死,射中树木树木就要折断,射中房屋房屋就要毁坏。人在树下或房屋之间,碰巧被射中就会死去。以什么证明呢?试拿一斗水倒在冶炼的火上,气被冲得霹雳作响,像雷声一样。稍微靠近,一定会烧伤人的身体。天地是个极大的火炉,阳气是猛烈的火,云雨是极多的水,相互纷争、冲击、喷射,怎么会不迅猛呢?射中烧伤人的身体,人怎么会不死呢?当冶炼工匠溶化铁的时候,用泥土作模子,模子干了,那么铁水就会顺着往下流,否则就要飞溅出来向周围喷射。射中人的身体,那么皮肤就会被烧伤脱落。阳气的热度,不仅仅只是溶化铁水那点点热度;阴气冲击阳气,不仅仅只是泥土那点点湿度;激气射中了人,不仅仅只是烧伤脱皮的那点点痛苦。

  【原文】

  23·19夫雷,火也,气剡人(1),人不得无迹。如炙处状似文字,人见之,谓天记书其过,以示百姓。是复虚妄也。使人尽有过(2),天用雷杀人。杀人当彰其恶,以惩其后,明著其文字,不当暗昧。图出于河,书出于洛。河图、洛书,天地所为,人读知之。今雷死之书,亦天所为也,何故难知?如以一人皮不可书(3),鲁惠公夫人仲子(4),宋武公女也(5),生而有文在掌(6),曰“为鲁夫人”。文明可知,故仲子归鲁。雷书不著,故难以惩后。夫如是,火剡之迹,非天所刻画也。或颇有而增其语(7),或无有而空生其言。虚妄之俗,好造怪奇。

  【注释】

  (1)章录杨校宋本“气”前有“火”字,可从。剡(y3n眼):灼,烧。

  (2)尽:死。

  (3)一: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4)鲁惠公:春秋时鲁国国君。公元前768~前723年在位。仲子:春秋时宋武公的女儿。据《左传·隐公元年》记载,她生下来,手上就有“为鲁夫人”字样。先嫁鲁惠公儿子息姑为妻,后被惠公夺为夫人。

  (5)宋武公:春秋时宋国君主。公元前765~前748年在位。

  (6)本书《自然篇》和《纪妖篇》,“在”下有“其”字,可从。

  (7)颇:稍微,略。

  【译文】

  雷是火,火气烧人,人不可能没有痕迹。或者烧焦的地方样子类似文字,人看见了,认为是天记录他的过错,就拿给老百姓看。这又是假的。假使一个人的死是由于他有罪过,所以天用雷杀他。杀他就应当公开他的罪过,以惩诫那后人,就应该使这些文字明明白白地显示出来,不该隐秘不清。图在黄河中出现,书在洛水中出现。黄河中的图、洛水中的书,都是天作的,人一读就知道它的意思。如今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的字,也是天写的,怎么就难得读懂呢?如果认为人皮不能写字,那么鲁惠公夫人仲子,即宋武公的女儿,生下来就有文字在她的掌心,说“为鲁夫人”。文字明白可以读懂,所以仲子嫁给鲁公子。雷书不显露,所以难得用来惩诫后人。这样说来,火烧人留下的痕迹,不是天刻画的了。或许,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稍微有点痕迹,却被夸大其词,或许根本没有却凭空生造那说法。可见弄虚作假的庸人,喜欢偏造奇谈怪论。

  【原文】

  23·20何以验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1),中头则须发烧焦,中身则皮肤灼燌(2),临其尸上闻火气(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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