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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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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对司法腐败说不
一、司法腐败,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新闻曝光,舆论谴责,政府关注。司法腐败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司法系统痛定思痛,全系统集中开展“清理门户”行动。
1998年9月16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闭会。
此次会议开了一个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长”,亲自到会做汇报,并且特邀25个省市区地方人大有关负责人参加评议。
当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发了此新闻。细心的观众都会特别注意到这句话:“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些地方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已经危及到公正司法和社会稳定,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当晚的《焦点访谈》节目播出了一件怪事:
1995年7月,江西抚州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邮电局干部的受贿案,邮电局所属兴达公司干部万国富被指控收了回扣3万元,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被控分得其中8000元,这8000元被检察院反贪局列为大要案办理。据群众反映,在办理这8000元的大要案时,检察院却拿了许多不该拿的钱。
据该案当事人、原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讲,检察院先是从他妻子手中拿走了第一笔5万元现金,这笔钱做什么用并没有说。
检察院拿走的第二笔款子是抚州市邮电局的三个存折,大约12万元。拿走的理由是审查小金库。拿走了存折,却没有必要的财务和法律手续,且有去无还。
除了在缺乏足够法律依据、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拿走了与本案无关的三个存折外,还借办案之机向邮局索要赞助费,张口便是10万元。无奈之下,邮局只得交出5万元。
不仅如此,还从邮局拿走了时值5万余元的3部手机,说是借用,连个借用手续也没有。并借机向邮局报了数笔去海南、千岛湖及其它风景名胜的所谓办案差旅费。
吃掉、花掉、报销掉的不算,检察院收走的20多万元的现金,在结案时竟然只移交给法院4200多元。为了弄清这些款项的去向,中央电视台记者去检察院了解情况。哪知检察院竟以假账搪塞记者,说是所收的现金及存折已全部上交。而经记者调查了解,这些钱确确实实被挥霍掉了。
案子办得怎么样了?这桩调查了3年仍没弄清楚便下了裁决的糊涂案日前已被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纵观近几年来,舆论对少数司法人员的种种不轨行径频频曝光,确实令民众气愤不已而又不寒而栗:某法院院长公开叫嚣“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某公安局刑讯逼供造成重大冤案,而真正凶犯漏出法网;某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随便动枪,枪杀9人后拍胸说“够本了”;某位检察官为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而中央电视台此番披露的“怪事”真是怪中之怪了:堂堂的反贪局居然如此贪鄙无度、厚颜无耻,的确是“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了!
现代人生活在一个法律的世界里。司法事关每一个公民的财产权、个人自由以及身家性命,司法腐败是最大、最恶劣的腐败。在全国各媒体纷纷曝光、谴责之时,全国人大代表亦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多次提出了尖锐的意见和批评。与此同时,司法系统也积极行动起来,1998年春末夏初,全国司法系统开展的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惩治司法腐败,“非整顿不可”,已经成了中央领导和民众的基本共识。
12亿中国人从这个夏天开始的时候就一直关注着司法系统这场“清理门户”的行动。
1998年夏天是一个不平静的夏天。
百年不遇的大水使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在这个夏天变成一个“战场”,整个中国的神经在高温中绷紧了。
雨情、汛情、灾情,揪紧了全国人民的心情。
这个不平静的夏天,我们的媒体从对足球的狂热关注中,几乎没有喘息的功夫便地毯式地集中在抗洪救灾这一重大事件上。
“严防死守”四个字,是我们听到或看到的最多的一个固定用语。我们已没有太多的忌讳了,在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谁还会去忌讳一个“死”字呢?
我每天都在关注着我们母亲河的干堤。我知道,在这个多雨的夏天里,每一个中国人,都在关注着长江的汛情。
满大街的报纸上都排满了湿淋淋的情绪,难道这个夏天真的就被洪水的消息湮没了吗?
1998年7月28日。我照例买了一张《北京青年报》。在第一版上,我又看到一个醒目的大标题《长江抗洪进入最关键阶段》。但,这则新闻不是头条,头条是《整顿纪律动真格近百名民警被查处》,同样也是醒目的大标题。
全文如下:
本报讯(记者 王建琦)昨天上午,市委政法委检查组前往市公安局,检查该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据悉,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市公安局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72起,95人分别给予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或党纪、行政处分,其中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顿中,市公安局党委以解决特权思想为突破口,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共清查出涉及“四难”和耍特权的问题4305件。主要问题包括这样几类: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对群众蛮不讲理,抖威风,耍特权,刁难群众;不主持正义,办事不公;酒后开车,开特权车;对群众的困难与求助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纠正违章态度蛮横,随意处罚等。市公安局党委要求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通过查处工作教育其他同志。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民警违法犯罪的线索,有关领导指派专人进行查办,先后查出市局预审处一民警收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家属8000元,丰台分局一巡警敲诈被审查人5000元等案件,涉嫌犯罪的民警均已被送交检察机关审查处理。
针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为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市公安局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了有关制度和措施354项,其中185项为新建。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利于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及市公安局特邀警风监督员随同进行检查,并听取了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良基关于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的工作汇报。
这似乎是一个信号,给了我又一个关注点。它不仅是有关长江前线传来的潮湿与焦虑,而是一声响雷,脆生生的,震耳欲聋。我赶忙再掏出5毛零钱,又买了一张《北京晨报》。
这是张刚刚创刊才9天的报纸。创刊之前,北京的主要街道上都打满了灯箱广告牌:《北京晨报》——信息早餐。于是,我在这份5毛钱买来的“早餐”的头版上,也找到了类似的报道,该报道是3个实习记者所写,主标题为《政法清理“体内垃圾”》,副标题为《法院:处理37个公安局:判了1个开除9个清退80个司法局:2个律师停职12个律师退费》。全文如下:
晨报讯(实习记者 王小星 国培源 雷历)昨日,是我市政法系统大检查第一天,用老百姓的话说:收获真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说:我们法院系统,在这次大检查中,揪出了37个坏分子。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张良基说:公安局的力度也不小,目前,已判了1个,开除9个,辞退80个。北京市司法局局长王崇勋说:违规执法者已得到处理,2名律师被停职,12名律师退缴了不应收的费用。
在大检查中,法院处理的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是原通州法院的一个副院长,原因是这名副院长在任职期间,受朋友之托,伙同其他人员滥行职权“办私案”。公安局在处理内部人员方面力度最大,市局预审处一干部,在审查案件中,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8万元贿赂。市局检查中发现这个问题,毫不手软坚决将此干部法办。司法局在检查中,针对有的律师素质不高,不按规定收费的问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2名严重干扰执行的律师,做出了停止执业处理。
政法系统的高级领导们认为:此次整顿虽克服了一些问题,但与群众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不能对现在的成绩过于乐观。政法队伍的纪律作风问题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关系到把什么样的队伍带到二十一世纪的大问题,应常抓不懈。
当被问到如何把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时,这些领导表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使每一位执法者都增强理论素养;还要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提高认识。对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仍要下大力气查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在检查同时,政法系统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住管理不到位的漏洞。
据了解,政法系统大检查开始后,各政法部门已纷纷表示:欢迎全社会监督。
下午4时半,我又去这家报摊前买了张当日的《北京晚报》,相关的新闻也在晚报的头版上占据主要位置,不过,晚报的标题做得最到位——《政法系统“清理门户”》。
看来,1998年的夏天确实是一个极不平静的夏天。不过,没几天就到立秋了,秋天来了,长江流域的大水还不退去吗?国家气象局预报说,近日长江流域又有降雨云系生成。
二、筑堤与防蛀
治水要筑堤,治国要立法。堤坝是防范洪水泛滥的基本“法律”,法
律是规范社会的一道“堤坝”。
对于滔滔的洪水来说,堤坝就是阻止其泛滥成灾的最基本的“法律”。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是规范所有公民行为准则的一道“堤坝”。
治水要筑堤,治国要立法。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是我们党对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五千年悠悠文明史的东方古国,步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实现了开天辟地新的历程。开国之初,党和国家便要把新中国建设成为一个高度民主和高度法制的强国。民主与法律,看起来是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事实上是相互依存、相互共生的鱼水关系。倘若没有自由作为终极目标,立法便变得盲目而不合民意国情;反之,社会主义的法制不能完善起来,民主便不受保障,将成为一种新的“乌托邦”。法制是民主的前因与保障,民主亦是法制的前提和结果。
我们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历程。
1949年10月30日,刚刚开国一个月的新中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地、市司法行政机构。新中国成立后的10年间,初创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研究和制订法律、法规,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到了1957年下半年,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抬头,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都被当成资产阶级观点予以批判。司法行政工作遭受了严重挫折。1959年4月,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相继被撤销。是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用大辩论、大批判、群众专政、群众管制代替正常的司法程序的现象,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和形成的制度得不到执行,出现了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严重情况。这种极不正常现象持续到1966年,十年浩劫爆发了,党和国家经历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十年动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成为被“砸烂”的对象,人民吃尽了“无法无天”的苦头。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虽然也冠以各种法与罚的名目,其实是皇上天子们的意志体现,所谓“金口玉言”,“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典型的集权专政,是人治。“文革”期间,砸烂了司法机关,刚刚从人治转入法制的司法建设由瘫痪而产生了倒退。
1976年粉碎“四人帮”,结束了十年动乱。邓小平同志重新走上中央领导岗位后,以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的胆略和气魄领导拨乱反正,在关键时刻扭转中国历史发展航船的舵轮,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伟大的历史变革。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重要讲话中,既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广大干部群众惨遭非法迫害的历史教训,又从新时期的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着眼,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鲜明的主张。他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小平同志尖锐地批评了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现象;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司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决议,提出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思想,成为新时期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1978年12月30日,中央决定对原司法部“反党集团”予以平反。1979年6月15日,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批准了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建议》指出:“有关法院的组织机构,特别是经济法院等各类专门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干部的管理;法律干部的培训,包括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在职干部的轮训提高;以及公证、律师、法制宣传,法律编纂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急需有专门机构管理。长期无人专管的状态,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际上,这一建议已明确了司法部的地位、作用、职能和任务。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立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建设上不仅恢复重建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两级机构,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建了50年代未曾有的地(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的司法行政机构系统。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职权,使司法行政工作载入庄严的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总起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司法行政部门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经历了创建——撤销——重建的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进程。司法行政部门被撤销长达20年之久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如果没有小平同志拨乱反正,纠正“左”的错误,做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司法行政部门的恢复重建是不可能的。重建司法行政机关,是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小平同志的伟大历史功勋。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状况与这个社会的法制状况相联系。法的实践体现着人们的精神状态,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法律实践就说明这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精神发展水准。法的体系不仅以规则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使其以制度的职能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而且由于法的体系和法的精神凝结着居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是非标准,所以又对社会成员的精神、观念及思维方式起着引导和定向作用。法以规范的方式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而法律规范中包含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精神生活发生着潜移默化的规范作用,通过人们的内心约束而影响外在的行为。所以法的效能与人的主观素质密切相关。一个社会法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构成社会成员主观素质的重要标志,它是判断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状态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法律制度对于人的素质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丝毫不小于对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远远超出了法律制度建设的范畴,它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变革和建设的过程。依法治国不仅是中国政治发展的进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精神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巨大进步。
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是科学地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了可行的法律法规,守法则成了法制建设的关键。
守法,法理学上称之为法律的遵守,我们通常称之为遵守法律,它是法律实施即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发展进程中,树立正确的守法观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要求谁守法?这是守法观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封建传统观念认为,守法只是老百姓的事,有权的、有钱的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犯了法也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法自君出”,封建官吏“以法牧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治”传统延续了数千年。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真正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知,守法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公民,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那些担任国家公职乃至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民。社会组织,既包括一般组织,也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等。总而言之,守法绝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的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领导者和普通公民、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守法。
正确的守法观还应该包括权利义务的统一观。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反映在守法问题上,表现为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的统一。现实生活中有两种现象是需要警惕的:一是特权思想。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认为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老百姓的守法,就是尽法律义务,而自己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二是滥用权利。有的人借口行使法律权利,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的绝对自由和权利,无限制地扩大个人权利,甚至滥用权利,以致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要求公民必须把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结合起来,绝对不得滥用权利。
正因为守法观所存在的种种误区,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党政机关产生了种种腐败现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执法的司法界,近年来也出现了司法腐败。政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和执法大权,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腐败在政法机关内部滋生蔓延,最容易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腐败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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