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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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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法定罪”何以关押14年 

          吴留锁涉嫌杀人,公安机关无侦查到证据,法院便“无法定罪”。 
        “无法定罪”应该是“无罪”,可吴留锁却被羁押长达14年之久。上级 
        机关多次责令了结此案,办案者担心错案追究,一拖再拖。 

        河南洛阳市政法界都知道有这么一个人,他叫吴留锁,今年43岁,伊川县人。吴留锁之所以有这么高的知名度,并非是干了什么丰功伟绩,也并非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而是他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被超期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长达14年之久。据相关人士透露,这是建国以来超期关押时间最长的个案之一,尽管这十多年来,中央、省、市政法部门多次过问此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案现在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和信服的解决方案。吴留锁本人至今还被关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 

        1984年7月29日,伊川县邑涧村8岁幼童王社利到田里割草时突然失踪,第二天家人发现他被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镰刀。家人悲痛之余,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此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当时的洛阳地区公安处和伊川县公安局迅速介入侦破此案。 

        经过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的摸底排查,很快将吴留锁列入重点怀疑对象。1984年9月8日,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结案报告中称,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吴作案的依据有二,一是经省公安厅鉴定,杀人现场的脚印系吴所留;二是吴有前科,吴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释放不到3年。 

        1984年12月8日,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发当日,吴留锁尾随割草的王社利,欲强暴王未遂,因害怕罪行暴露,就起了杀人灭口之心,用镰刀将王活活砍死。根据修改前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吴留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洛阳地区中院在伊川专门召开了公判大会。在公判大会上,吴当场喊冤。12月13日,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85)豫法刑一上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吴留镇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且凶器上没有吴的指纹。吴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述在杀王社利时曾用手掐王的脖子,在现场勘察的材料上没有尸体的脖子上有痕迹的记录,仅凭口供很难定罪。因此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985年6月6日,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洛阳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 

        1986年,洛阳撤销地区建市。洛阳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将吴留锁提起公诉。因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致使此案久拖未决,吴留锁被长期关押在伊川县看守所至今。 

        据洛阳市检察院监所处和起诉处的同志介绍,市检察院为吴留锁的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付出了极大努力,但由于各政法部门在认识上不一致,相互推诿扯皮,再加上此案历时久远,办案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才导致了今天这种老大难局面。 

        洛阳市中院二次将案卷退回后,市里将案子移送到县里,伊川县坚持吴留锁有罪,顶住不接。再后来市里又以邮信的方式将案卷邮到县里,县里又邮回市里。一直到1992年,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伊川县公安局才接了此案。 

        对吴留锁超期羁押的问题,曾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多次过问,要求尽快解决此案,以免引发更严重的结果。洛阳市政法委也非常重视此案,于1992年1月13日召开市、县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此案。 

        会上,洛阳市中级法院全面汇报了案情,陈述了此案无法定罪的理由。伊川县公安局也提出了本案无法定案的理由,一是作案时间无法确定;二是,作案动机不清;三是物证不系统,即凶器镰刀术把上无指纹可鉴,作案现场赤脚印迹已无法确定是吴所留。据此,联席会议纪要决定:“吴留锁案已失去侦查补证条件,伊川县公安局应将吴做取保候审处理。”并明确“由伊川县政法委进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但伊川县公安局坚持认为,吴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中级法院则称自己没有对其取保的义务,吴案现不在法院这个环节上。两家为此争论不休。 

        1992年9月23日,洛阳公安局长杨廷柱针对此案批示:“伊川县公安局按《纪要》精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限9月30日为妥。”之后,伊川县公安局经多次做受害方工作后,提出:一是吴留锁取保后无处安家,生活无着落,容易出现意外情况;二是受害方曾扬言要对吴进行报复;三是吴曾流露出要报复办案的公安干警的情绪。由于以上三点致使吴未得到取保候审。 

        据有关人士透露,吴留锁是被作为死刑犯关进看守所的,他被戴着手铐、脚镣在监号里生活了6年。走路、吃饭都相当艰难,这种局面一直维持了4年,直到市政法委1992年开过协调会后,他才被取掉了刑具。 

        接到省高院的裁定后,吴留锁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信心,有时还哼点小曲。随着关押时间的不断延期,他似乎有些绝望了,因此说了不少过头话,包括出去后要报复有关办案人员。这些都被作为他不能取保候审的依据。 

        伊川县在释放吴留锁这个问题上一直不采取积极态度,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担心巨额赔偿和错案追究,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局面,说白了这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洛阳市政法界一位资深人士指出,伊川县公安局采取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只能使矛盾越来越激化,问题越积越多,解决起来也就日益困难。他不无担忧地说,如果在这次政法队伍全国性大整顿中吴留锁的问题再得不到解决的话,那以后就几乎没有解决的可能性了。 

        吴留锁有一个80岁的老娘,一个姐姐已经出嫁了,一个弟弟业已成家。据吴的姐姐吴留珍介绍,吴被抓时在洛阳建筑队上干小工,如今已过了10多年了,他们谁也没见过吴留锁。吴在案发前曾谈了一个女朋友,充满了对新生活的憧憬,他绝不会为一点小事会杀人。她们一家都在盼望弟弟出来,都要力所能及地帮弟弟过上正常人的日子。 

        吴留锁的老父亲是在去年死的。吴留锁现在还不知道这个消息。吴父在临死前是一直叫着吴留锁的名字去世的。吴的老娘在能跑动路时,每逢做了好吃的,总要步行到看守所给儿子送一点,如今跑不动了,每天就让孩子们把她扶到门口,等吴留锁回来。 

        洛阳市检察院在1998年3月的一份报告中如此记载:1993年以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把吴留锁超期羁押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来解决。但由于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未能明确由伊川县公安局做好工作后对吴取保候审,责任不明确,致使纪要精神及市公安局杨廷柱局长的批示均未能得到及时落实。检察机关依法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进行协调,向领导机关请示汇报等,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没有结果。 

        这份报告又称,吴留锁自被逮捕之日起至今已关押了14个年头,此案久拖不决,不仅严重违犯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有关监管法规,而且影响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为使这一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该报告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提请洛阳市政法委协调解决;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限期结案;三、若近期结案确有困难,建议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立即将吴留锁变更强制措施。 
        河南省某杂志一政法记者在接采访后气愤地说,公安机关不放吴留锁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若按此推理,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是不是把每个人都抓起来?吴留锁案已被拖了十几年,不管怎样说,都应给此案一个定论了。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释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吴留锁应当无条件释放。 

        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吴留锁在未被确定有罪的情况下关押了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吴留锁有权获得赔偿。 

        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益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但长期以来,有些司法人员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视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面。本案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就是一个典型。法院在吴留锁有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因失去侦查补证条件,理应将超期羁押的吴留锁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但公安机关却置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扯皮推诿不予办理。 

        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到极大的损害,其原因完全是有关部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漠视公民权利、严重失职造成的。这种现状还在延续,更让人难以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应发挥职能尽快予以纠正。 


                    三、被告席上的法官 

          几个法官索贿,欲壑难填。又一法官串通他人谋取别人房产,机关算 
        尽。共和国不容贪官,作恶的法官站在被告席上。 

        1998年2月17日上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正在进行着一场宣判。此时,面对高悬国徽的被告席上,站着四名悔恨交织的罪犯,案发前,他们也曾多次出席过法庭审理,那时,他们是以共和国法官的身份主持着这庄严的审判,曾将一名名触犯刑律的罪犯科处刑罚、体以民意。今天,他们又因一时之贪,蜕变成人民的罪人,站在了本不属于他们的位置上。这四名堕落成罪犯的法官是: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指导员武志林、院长吴保路、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晓东、民事审判庭庭长张锁庭。随着判决书的宣读,他们的贪婪丑行也渐渐地昭示在旁听观众的面前。 

        1994年冬季,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了石家庄市A公司起诉北京B公司拖欠购锁货款纠纷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武志林担任审判长,时任经济庭审判员的王晓东主办此案。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处被告北京B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A公司人民币1400万元。判决生效后,执行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后经武志林向院长吴保路请示,决定成立本案执行小组,由武志林任组长,王晓东和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为成员。之后,他们西到太原、东到沧州,四处追寻被告的资产,最后于1994年12月底,在北京某金融机构将被告的405万元划拨到石家庄。 

        1995年1月初,石家庄市A公司经理李某、剧总经理赵某找到武志林。李某说:“春节快到了,武庭长是不是先给我们解决20万,给职工搞点福利。大家给我们公司办的这个案子,费了不少劲,我们准备向你们表示一下感谢。” 

        武志林也毫不谦让,赤裸裸地问道:“每人给多少?”李某试探性地答道:“每人给5000元购物券怎么样?”武志林听后不屑一顾地说道:“购物券有什么用?”两位总经理没想到这位头顶国徽的法官贪欲如此之强,惊讶地问道:“给现金你们敢要么?”武志林干脆地答道:“敢,怎么不敢,只要给就敢要。”李某只好答应:“好那就给你们弄2万块钱,你们自己处理吧!”武志林一听才给2万,不满之语随即而出:“这么多人2万块钱够干嘛,每人还不给弄1万。”面对武志林的勒索,两位总经理不敢抗争,只好遵命。 

        两天后,两位总经理再次来到法院,在他们如愿取回20万元后,他们又一同来到会议室里,当着王晓东的面,李某将四沓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交给了武志林,并言不由衷地再次表示了感谢。 

        送走客人,武志林从中拿出1万元递给王晓东说:“办他们这案子,大家都没少费心费劲,这钱是感谢我们的,这是你那份,拿着吧!”面对庭长递来的1万元,王晓东深知收下将意味着什么,但金钱的诱惑又瞬间泯灭了他那块净洁的心灵,他心惊胆战地接过了钱,将它锁在了自己的巨型柜子里。 

        第二天,武志林见院长吴保路一人在办公室,使用纸包上工万元径直来到吴的屋里,将钱递给吴院长说:“这是A公司李经理他们给的,感谢为他们追回的经济损失,这钱是带有奖励性的。”作为一院之长的吴保路明白这感谢与受贿之间的区别,更清楚收下这1万元将会对他的政治生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几秒钟内在收与不收之间,他内心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最后后者占了上风。他问了一句:“别人有吗?”当听到武志林答到“别的人都有”时,便心安理得地将这不应该得的1万元收了起来。 

        很快,武志林又将另外的1万元送给了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这位法律的执行官同样没有丝毫的推辞,收下了这笔不该归他所有的巨款。 
        不久,武志林在与李某、赵某同桌共饮之后,又收下了两位总经理以给他儿子结婚买东西为名送上的1万元,在自己的脖子上又套上了一具罪恶的枷锁。 
        1993年夏末的一天,石家庄市C公司总经理张某愁容满面地来到桥东区法院,找到老战友吴保路递上一纸诉状,起诉本市和市外两家企业拒返货款事项。 
        吴保路见老战友有难,”当即表示将全力相助。他随即叫来王晓东命他主办此案。事后,将案件的交办情况告诉了武志林。王晓东受案后,见此案诉讼标的达100万元之巨,便向吴保路请示诉讼费如何收。 

        张某一听还要交诉讼费,便以公司无钱为由连声诉苦。吴保路自然不便使老战友为难,便慷慨地说:“小王,案子先审着,诉讼费以后再收。”“ 
        院长亲自交办的案件,原告方又是院长的老战友,王晓东自然不敢怠慢。受案后,他迅速投入工作,很快通过法律手段为原告讨回了部分货款。 
        张某自然是感激不尽。11月份的一天,张某对武志林说:“公司的事儿劳驾你们各位了,快过年了,我们也不买什么东西给大家了,准备给你们1万块钱,你们自己买点吧!”因是院长的战友,武志林未敢明确表示收下,只是假模假样地客气几句。几天后,张某亲自带领办公室主任褚某到法院向吴保路等人致谢。言谈之中,褚某来到武志林的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武志林,武志林没有丝毫的推辞,便将钱收了起来。 

        第二天上午,他将3000元交给王晓东,自己又留下了3000元,将余下的4000元交给吴保路,并汇报了每个人的分款情况。吴保路听后只淡淡地说了句“你们拿的少了”的话语后,便将老战友的“感谢款”收了下来。 

        连续两次得手,武志林尝到了收“外财”的甜头,从此,受贿的胆子越来越大。 
        1995年1月,武志林接手了石家庄市某厂D厂长起诉市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诉讼标的达130万元的经济纠纷。武志林见有油水可捞,便打起了勒索钱财的主意。在办案中,他以法院规定办案要注意创收为名,要求该厂厂长吴某按诉讼标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费。吴某有心拒付,但又不敢回绝,只好答应按实际追回损失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款。 

        在武志林“尽职尽责”地工作下,不久,第一笔追回的55万元货款划拨到该厂的账户上。D厂长也颇守信用,几日后的一天早上,他携款5万元亲自来到武庭长的家,将款放在桌上,言明:“先送来5万元,今后再执行来钱我如约再给。”很快,武志林将这笔巨款存入了他个人的名下。 

        之后,他更加积极地全力办理此案,数日后,第二笔讨回的70万元货款又划拨到了D厂的账户上,吴某又如约再登武庭长的家门,送上了7万元“赞助费”。 
        一个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利欲熏心的武志林一下子就捞了12万元,胃口之大、贪心之狂达到泯灭人性的极点。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武志林等人利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大肆收受贿赂,自以为天衣无缝,别人不会知道。然而,他们打错了如意的算盘。1996年8月,一封举报信摆在了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会员负责人的案头。不久,一个由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驻到桥东区。 

        在知情者和广大干警的配合下,虽然武志林等人竭力辩护自己的犯罪行径,但调查小组还是很快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1996年9月27日,武志林、吴保路、王晓东、张锁庭等4人因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7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4名犯罪嫌疑人又分别被逮捕。昔日的执法官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 

        共和国不容贪官,更不容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赃官。法庭分别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武志林有期徒刑8年,判处吴保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晓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张锁庭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地处武汉市汉口闹市区,原来是栋普通的砖木结构2层楼房,建筑面积91。6平方米。 
        在这栋房子里,武汉第八医院退休工人曹凤英一家住了30多年。 
        1956年,他们从房东刘庆年、刘志德夫妇手里租下这栋房子的3/4。1968年,刘庆年去世,养子刘有明将养母接回老家红安县,顺便将房子剩下的1/4以200元典押给房客朱维新。1980年,朱维新在武汉铁塔厂分房,以爱人刘少华名义以130元价格将这1/4转典给曹凤英。 

        1990年,有关部门给这栋住房下了特级危房通知书。1991年,一场暴雨将本已破损的屋子冲得无法安居。曹凤英一家节衣缩食,凑了2万多元,将房屋翻修成为混砖结构。修好后,曹家以为可以在此长居久安了。 

        1992年的一天,曹家突然接到武汉市江岸区房地局通知,叫长兴后街32号一个叫李冰的女人去领房屋“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李冰是谁?长兴后街32号从来没这个住户,是不是房管局弄错了? 
        第二天,曹家人去房地局一问,才知道自己所住的房屋“两证”已经被李冰领走并被要求腾退房子。 
        1992年6月3日,曹凤英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起诉,状告李冰侵权。 
        住房纠纷闹到法庭,曹凤英一家人翘首等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有一天,曹凤英见到区法院审判员、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斌的字条,要她去一趟法院。 
        见了面,徐斌热情地说:“太婆,你的官司赢了。你撤诉吧。”曹太婆对法律程序不了解,正在犹豫。徐斌说,“我跟您请的何善尧律师讲一下吧。他拿起话筒,对着电话筒喊了半天话,最后说,何律师也同意撤诉,你签个字吧。 

        只参加过扫盲班的曹凤英见何律师都同意了,以为官司赢了撤诉是应该的,便非常认真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照徐斌要求按了个大红手印。 
        1993年11月29日,曹凤英接到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一纸民事裁定书:曹凤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现曹凤英申请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曹凤英承担。 

        曹凤英这才知道,自己稀里糊涂上了圈套。 
        本案的另一位主角是李冰,女,1963年12月生,某音乐学院教师。 
        有一次李冰偶尔得知30号房主去世多年,便编造祖母李琴英是此房东刘庆年妻子的谎言,串通有关人员出具假证明,到公证部门办了5个公证书,又凭这些公证书到房地产部门领到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直到被曹凤英告到法庭,李冰才知道房子的合法继承人在红安县,谎言不攻自破。 
        在法官徐斌启发下,李冰又生一计,把“祖母是刘庆年妻子”改为“父亲是刘庆年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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