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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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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徐斌启发下,李冰又生一计,把“祖母是刘庆年妻子”改为“父亲是刘庆年养子”。
1993年,李冰三下红安,以1。6万元诱使刘庆年、刘志德的继承人提供伪证,在李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手印。
李冰又通过多种关系将其父档案彻底改写。有关“法律手续”准备好后,李冰向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起诉,要求曹凤英腾退住房。
法庭上,何善尧律师接过证据一看,立即指出这是一份假档案。然而,法官徐斌明知道李冰向法庭提供的是伪证,却予以认可。1995年,江岸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归李冰所有,要求曹家6个月内腾退房子。
经过几个回合法庭较量之后,这一不算复杂的产权纠纷案件逐渐形成两大阵营,一方面是曹凤英一家、一直代理此案的何善尧律师、长兴后街32号原住户朱维新;另一方是李冰及有关人员。双方展开了持久的官司拉锯战。
1995年6月21日,曹凤英不服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该房屋产权不属于李冰所有为主要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6年3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凤英等上诉人承担。
5年官司,5次失败。明知道李冰的证据是假的,居然每次都变成了真的。曹凤英怎么能够咽得下这口气?
旷日持久的官司让本不富裕的曹凤英一家精疲力尽。5次连败,曹家几乎陷入绝境。有人泄了气:“我们还是认命吧,这官司没有打头了。”但是,曹凤英流着泪对儿女说:“只要是共产党的天下,假的就是真不了。这官司我一个人也要打下去。”
申诉无门之时,曹凤英毅然走进了武汉市检察院,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1996年5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辖属的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查办。
曹凤英一到江岸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便诉说满腹冤屈,并控告审判人员向诉讼当事人索要财物。民行科的林永康科长和吴和全副科长听罢曹的申诉,又仔细审查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不由得心生疑窦:这座讼争的二层楼房的产权到底该归谁?是归现居住红安县的徐凤鸣,还是胜诉方李冰?曹凤英难道不是产权所有人?为什么屡告屡挫仍不罢休呢?法院将产权判给李冰,是法官枉法裁判所致,还是合法继承所得?
一系列的问号在他们脑际徘徊。于是,院方决定迅即立案展开调查。
武汉市、江岸区两审法院前后4个判决均以江岸区房地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而江岸区房地局又是以江岸区公证处(94)岸证字第5014号、第5015号为据颁发该房“两证”的。两位经验丰富的老科长,仔细斟酌,决定先从两个公证书入手。
5月初,两人到房地部门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四访区房地局,三上市房地局,最终在市房地局纪委的重视和支持下,从江岸区房地局收集到该房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这才发现,围绕此房的所有权,居然产生过7个公证书!其中,前5个公证书是江岸区公证处1992年6月27日出具的,从第一个公证书证明“本市长兴后街32号木板结构两层楼房一栋系刘庆连、李琴英夫妻在解放前自建,该房产归刘庆连、李琴英共有“开始,按照继承顺序依次公证,最后结论为:“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应由其(注:李琴英的儿媳李燕侣)女儿李冰一人继承”;。后两个公证书是公证处撤销1992年五个公证书后于1994年8月出具的,此两公证又改称“该房系刘庆连、刘志德夫妻解放前自建并共有”,“刘庆连。刘志德生前有两个养子,刘有明和李安国,李安国遗有配偶及子女李定邦、李康、李冰”,“上述九人自愿放弃继承,由李冰一人继承该房屋产权。”短短两年时间,公证内容发生如此重大变化,李冰祖母李琴英系刘庆连的妻子一下子变为李冰父亲李安国乃刘庆连的养子,难道1994年已愈而立之年的李冰居然对家庭重要成员变化以前一无所知?是公证员的疏忽,还是李冰造假所致?7个公证孰真孰假?李琴英是不是刘庆连之妻?李安国是不是刘庆连养子?这几个问题一直在两位老科长的耳边回荡。
5月中旬,素有火炉之称的武汉,已是烈日炎炎。两位老科长顶烈日,冒酷暑,在市内农家走访工厂、医院、居委会等29个单位,调查知情人,查阅李冰家人及有关家属的档案材料;5月23日,该房现居住人曹凤英的女婿吴吉福在调查中告诉他们,曹的代理律师曾于1993年11月5日从鄂州汽渡管理处查清李安国原始档案材料,并交给了审判员徐斌,档案材料没有任何反映刘庆连系李安国养父的记载;5月底,两位科长赴鄂州查阅李安国档案,令人奇怪的是,居然查不到;6月9日,两位科长又赶赴红安县农村调查刘庆连的后代基本情况;6月23日,曹的代理律师向他们出具了李安国档案材料无关于李安国系刘庆连养子记载的证明。此时,面对收集到的四百余份千余页的证据材料,老林和老吴仔细分析、判断,断定李冰与刘庆连根本不是一家。
李冰,女,1963年生,某音乐学院教师,曾当过工人、服务员、演员,其母李燕侣已退休在家,其父李安国祖籍汉阳县,解放前在国民党海军服役,解放后转入人民海军,1965年,转业至鄂州汽渡管理处任股长,1977年因公牺牲。李安国之父李显清系汉阳县农民,1927年病故,其母李琴英于李显清死后将李安国放在农村读书,自己到汉口当佣人,1937年在武汉与潘汉卿结婚,解放后在武汉东湖疗养院当卫生员,1962年退休,1980年去世。李安国之继父潘汉卿,红安人,解放后在汉口芒麻加工厂当工人,1979年病故。李冰之兄李定邦、李康的档案也记载的是:父亲李安国,继祖父潘汉卿,祖父李显清,祖母李琴英。显然,刘庆连与李琴英无姻亲关系,刘庆连与李安国也不存在收养关系。
刘庆连,1887年生,生前一直住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1968年病故,其妻刘志德1970年去世,二刘同葬红安县八里镇上大刘湾,二人的生养死葬全由刘有明、徐凤鸣夫妇负担。二刘无生育能力,抱养同家族侄孙刘有明为养子。刘有明生前系武汉抗菌素厂工人,1962年下放回红安,1991年病死。在红安,刘有明之妻徐凤鸣一再向办案人员强调:“我公婆是刘庆连、刘志德,我丈夫刘有明是二老惟一的养子,公公刘庆连一生只有一个妻子刘志德。”刘有明、徐凤鸣之子刘贵生也证实:“父亲刘有明是爷爷刘庆连、奶奶刘志德惟一的养子,没听说过有其他养子。更不知道爷爷还有别的妻子,只有一个奶奶叫刘志德。”红安方面的证据进一步说明:刘李两家确实不同根。
另从红安获悉:本案讼争房屋原系二刘夫妇解放前自建的二层木板楼房,1956年刘庆连将其中3/4租给曹凤英家居住;1968年,二刘养子刘有明将剩余部分典押给朱维新,典押期3年,押金200元,1980年朱因单位分配了住房,遂将房屋转押给曹凤英,押金130元;房子因年久失修,曹家1991年自费维修,改建为砖木结构。刘有明自文革后期落实房屋政策始,数次到武汉办理房产证,因种种原因未办成,后几年房租也未收到。1993年,李冰三下红安,要求二刘的继承人承认二刘生前收养了两个养子,一个是刘有明,另一个是李冰之父李安国,并以1。6万元钱为补偿,让他们“自愿”放弃继承。徐凤鸣、刘贵生收到1。6万元钱后,在李冰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了手印。
刘李两家不同根的事实很清楚,难道审判员徐斌不知道?没去红安、鄂州调查?两位科长凭着多年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经验,马上意识到判决不公后面定有文章,决定先查阅李安国档案材料,再调阅审判卷宗。
不巧,四下鄂州未能从汽渡管理处查到李安国档案,更引起老林和老吴的警觉,这其中定有蹊跷。6月底,第五次下鄂州,在鄂州市纪委、交通局、公路总段领导的亲自过问下,严肃追查当时保管档案的政工科长吕国安、副处长宋义清等,才查到档案。一审查,发现李安国与刘庆连无任何关系,李安国根本不是刘庆连的养子;还查出鄂州汽渡管理处1992年给江岸区公证处的复函(证明李安国之母李琴英系刘庆连妻子)的假证据问题。宋义清、吕国安在调查中证实,李冰曾于1993年7月从管理处借出其父档案带回武汉近一个月,并篡改履历表、伪造“自传”,复印后连同档案一并退回鄂州;同年8月5日,李冰又专门派车同承办此案的审判员徐斌等人到管理处“取回”所谓“证据”(即李冰伪造的假材料及复印件和宋、吕二人接李冰要求出具的假证言)。
同时,老林和老吴在卷宗中还获取了几份重要证据:①徐斌审理曹凤英诉李冰房屋产权纠纷案中,于1993年7月1日去红安县八里镇上大刘湾调查了刘述松、刘介炎,两证人均证明刘庆连养子叫刘有明,刘庆连妻子姓刘,没有听说过李安国这个人;②1993年7月6日,徐斌在球场街法庭调查徐凤鸣、刘贵生,徐凤鸣陈述公婆叫刘庆连、刘志德,丈夫刘有明是刘庆连的养子,没有个叫李安国的儿子;③1993年8月30日,曹凤英在庭上陈述刘庆连妻子叫刘志德,养子叫刘有明,不认识李安国;④曹凤英代理律师1993年11月5日在鄂州汽渡管理处查阅并复印的李安国原始档案材料,其中记载的是继父潘汉卿、母亲李琴英。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刘庆连既非李琴英丈夫,也非李安国养父,李冰不是该栋房屋的继承人,七个公证都是假的,以公证书为据而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假的。为什么徐斌在审理1994年李冰诉曹凤英腾退房屋纠纷案中,对这些事实不予认定,反而将产权判归李冰而令曹凤英腾退呢?
审判员徐斌涉嫌徇私舞弊罪,立即引起了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曹祖惠检察长和宋晓阳副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领导汇报并得到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从法纪科抽调精兵强将,配合民行科,组成专案组,对徐斌徇私舞弊罪案继续展开外围调查。
1996年7月8日,趁徐斌离汉出差之际,专案组依法传唤了李冰,但李冰对提问避重就轻,不理不睬,一会儿笑,一会儿唱,一会儿哭,还不时吹口哨。当天,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伪证罪对李冰刑事拘留,压住了李冰的嚣张气焰。
7月9日预审,李冰开头就说:“我昨天态度不好,没想到会被关起来。我现在把问题都讲清楚,希望你们能放我出去。”7月10日、15日,李冰彻底交待了企图非法占有本案讼争房屋的全部过程。
外围证据过硬,收网时机已到。1996年7月18日,徐斌出差刚回,脚未立稳,专案组下午便依法传唤了徐斌,但他始终闭口不谈与李冰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之事。专案组及时调整部署,更换询问地点,并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业务处领导亲自指导,宋晓阳副检察长坐镇指挥。在铁的证据面前,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之下,徐斌才交待了枉法裁判经过。当检察官问徐斌:“你身为法官,是一个执法者,你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时,这个1983年毕业于武汉市司法学校、1986年取得法律大专文凭的徐斌毫无迟疑地说出四个字:“徇私舞弊。”
徐斌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7月19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又决定依法对其逮捕。
8月27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的四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判决不公,且审判员徐斌在审理该案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之规定,建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9月1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9月2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7年3月13日,湖北省高院将此案交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和8月分别做出(1997年)武民再字第22号、第24号民事判决,撤销4个判决——江岸区人民法院(1994)球民初字第323号、(1995)岸法球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民一终字第332号、(1996)武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冰的诉讼请求,“屋”归原主。
与此同时,徐斌因涉嫌徇私舞弊罪,(石乔)口区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23日依法对其向(石乔)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9月9日,(石乔)口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斌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使不该胜诉方胜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四、法院女院长死于滥用职权
法院女院长家长专制,强拆一对恋人,滥用职权造冤案,将一男青年
送进监狱。8年刑满,蒙冤青年又被退休女院长刁难,积怨爆发,男青年手
刃女院长。
1998年5月21日凌晨,在湖北省长江南岸的一座中等城市,发生了一桩震惊长江两岸的谋杀案。死者林青秀,现年58岁,退休前是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死者是在家中被凶手用利斧砍死的,身首异处。作案手段如此凶残,凶手与死者之间究竟有何深仇大恨呢?
林青秀1940年出生在湖北省罗田县城一个高干家庭。从小优越的家庭环境,使林青秀养成了说一不二的极强个性。1963年,她大学毕业后分到长江南岸的这座古城,不久与大她10岁的当时最年轻的县委秘书长结为伉俪。
1975年,林青秀35岁时才生下一个女儿。大龄得女,使得林青秀对女儿宝贝得不得了。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在挑剔地辞去了几个保姆后,她将罗田乡下的侄女林英丽接到了家中照顾女儿。林英丽是个手脚勤快、做事麻利的姑娘,她十分喜爱这个小妹妹,把她照顾得白白胖胖,活泼健康,深得林青秀的喜欢。林青秀没有亏待林英丽,1983年,女儿上学后,林青秀就将林英丽弄到市财政局当了一名打字员。并在一年时间内,将林英丽的户口从农村转到市里。那时林英丽刚刚20出头,是一个对未来充满幻想、花一般的女孩。
不久,林英丽认识了单位旁边的服装个体户熊大发。熊大发从农村来,曾在高考中以3分之差名落孙山。熊大发落榜不矢志,很快找乡里人借钱进城打点了这爿服装店,成为这座古城的首批个体户。他在生意之余仍坚持自修,立志考上大学,继续深造。
熊大发的顽强拼搏精神让一直做着大学梦的林英丽颇为欣赏。她有空就到熊大发的店里坐坐,聊聊天。在熊大发的鼓励下,她也拿起了课本,重又续上了大学梦。在长期的接触中,共同的理想使两颗年轻的心碰出了火花,他们如痴如醉地相爱了。
林英丽一直不敢告诉姑姑她爱上了一个农村青年。她知道姑姑是不会同意她嫁给熊大发的。可林青秀还是知道了林英丽在与一个农村进城的个体户谈恋爱。她百般阻拦,先是好言相劝:“英丽,你好不容易从农村出来,难道还要再回农村吗?希望你们的关系就此了结。”林英丽深知姑姑的为人,可她又放不下她真诚爱着的熊大发,她在矛盾中极为痛苦。林青秀见软的不行就来硬的:“限你三天之内与熊大发分手,否则就将你送回老家,户口也一并退回去!”林英丽知道姑姑说得出,做得到。她想,回了老家将意味着与心上人彻底分离,不如先留在城里,兴许还有缓和之机。万般无奈之下,她决定向熊大发提出分手。
1987年9月,一个夜色蒙蒙的晚上,林英丽邀熊大发出来,将熊大发带到了湖堤边一个无人的地方。她依偎在熊大发怀里,一边诉说对熊大发的无限痴迷,一边投入了他的怀抱。在一阵温存之后,熊大发再也控制不住炽烈的欲望,深吻着自己心爱的姑娘,终于完完全全地拥有了她事后,林英丽含泪果断地对熊大发说:“大发,你以后别再找我了。”说完头也不回地走了。熊大发傻愣愣地站在那里,目送林英丽的背影消失在五光十色的都市夜色之中。等他明白过来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已经不见林英丽的人影。两颗相爱的心就这样备受着煎熬。
林英丽和熊大发分手后,林青秀很是高兴,她给侄女许诺,一定帮她找一个比熊大发强一百倍的小伙子。林青秀怕林英丽忍不住再去找熊大发,在他们分手不到一个星期时,就为林英丽介绍了男朋友,林英丽被逼无奈,同对方开始了交往。可她处处将那个男孩同熊大发比较着,越来越觉得熊大发才是她的最爱。可面对骄横的姑姑,林英丽不得不同那个男孩交往着。
熊大发不明白林英丽为什么将自己的身子交给他后,突然就不理他。他去找过林英丽,可林英丽每次都躲着不再见他。直到一天,他在街上看到林英丽同一个男子在一起时,才明白林英丽另有男友。他不顾一切地冲上前去拉着林英丽就走,她身边的男友知趣地走开了。林英丽告诉熊大发,她姑姑不同意和他交往,她不得不同他分手,这个男孩是她姑姑给她找的。熊大发听完林英丽的解释,坚决要去找林青秀。
林英丽陪熊大发到商场为林青秀买了许多礼物,然后带着熊大发去见林青秀。她多么希望熊大发的真诚能打动姑姑啊!可是林青秀见到熊大发便大发雷霆,说熊大发找林英丽,没安好心,只是想靠林英丽转城市户口。她当面逐客:“熊大发,你别做梦了,有我在,你甭想和英丽谈朋友。你滚出去,今后不要再登我家的门!”林青秀的话让熊大发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他对着林青秀一字一句地说:“我实在没有想到你身为一院之长,竟如此不讲理。我来找你是尊重你,既然你对我不尊,就别怪我对你不敬,我和英丽的事,你最好不要插手!”说完调头就走。
就在林青秀想尽办法阻止两个人来往的时候,机会来到了。一天林青秀和林英丽一起吃饭时,林英丽突然不停地呕吐。林青秀沉着脸问她:“英丽,你是不是怀上了熊大发的孩子?”林英丽如实地告诉了林青秀,并一再解释是她主动的,不能怪熊大发。林青秀一言不发地回到自己的房间,林英丽特别害怕,她不知道事情会如何发展下去,姑姑又会使出什么绝情的手段。惶恐不已的她偷偷地从林青秀家跑了出来,找到熊大发,告诉他,她怀上了他的孩子:“大发,我现在该怎么办?”熊大发又惊又喜,他说:“英丽,嫁给我,我会让你幸福的!”那晚林英丽没有回去。
林青秀没有想到一向对她言听计从的侄女竟一夜不归,她气冲冲地找到林英丽,坚决地告诉她,将孩子打掉,她会对熊大发有所补偿。看着姑姑坚决的样子,林英丽始终沉默。这无言的抗拒更加激怒了林青秀,她以法官和侄女受人强奸的受害人亲戚的双重身份,指使手下人悄悄地收审了熊大发。林英丽不知道熊大发已经被收审,她一直在暗暗祈祷,希望姑姑看在自己照顾小妹多年、看在肚中已有了一个小生命的份上,能抬一回手,对自己和熊大发的恋情网开一面。然而林英丽却错了。这一天,林青秀一反常态,要带林英丽到省城一家大医院作检查。林青秀骗她说:“英丽,孩子我会让你生下来的,姑姑陪你去检查一下是否正常。”原来林青秀是背着林英丽为她做亲子鉴定的,接着又以打结婚证为名,骗林英丽在一张控告书上签字。不明真相的林英丽还以为生米煮成熟饭,姑姑不得不同意她和熊大发结婚,她高兴极了,轻快地在那张决定她命运的纸上签了字。林青秀暗中得意,一向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的她不信自己这回能“败”在这对目中无人的恋人手中。此时的林青秀似乎忘记了自己阻挠侄女的初衷是为了她能找一个城里人,有了一个幸福的家,而是为了争一口气。她恨透了那个胆大妄为的熊大发,他不仅葬送了侄女的幸福生活,而且使一向听话的侄女变得我行我素,使她在家中的威严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于是,她凭借法院院长的特殊身份和多年从事法官工作的经验,在受害人没有出庭做证的情况下,仅凭侄女以为是结婚证明而签下的控告书,就以强奸罪判了熊大发8年徒刑。当林英丽知道事情真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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