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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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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清武被无罪释放后,先后向钢城区法院、钢城区检察院申请赔偿。两单位对此案未做答复。1997年5月5日,马清武向莱芜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莱芜市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马清武于1997年7月8日向莱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经审理,莱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马清武申请赔偿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钢城区检察院扣押的存款及有关票据应予返还,并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遂做出以下赔偿决定: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和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各赔偿马清武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012元;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追回并返还马清武的银行存款及有关票据本金及利息229310。61元。 

        1997年12月23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决定,由邵阳县公安局赔偿死者曾学礼的亲属曾繁玉、邓冬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共计136350元。 

        这是一起民警非法暴力致死嫌疑人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死者曾学礼生前系一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1996年1月7日下午,邵阳县谷州镇派出所所长赵某、镇政法书记刘某及失主黎某等人将曾学礼由谷州镇押往诸甲亭乡起赃,中途在下花桥一饭店吃饭。不料曾学礼乘人不备逃跑,旋即又被抓回,刘某便将其双手反铐后坐在一条方凳上。这时,所长赵某喊来本所民警李若飞,赵某当即打了曾两个耳光,李若飞则上前抓住曾的头发将其后脑往墙上撞了两下,接着又将曾推倒在水泥地板上,曾左侧头部着地。曾学礼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外界暴力致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脑挫伤死亡。1997年1月29日,民警李若飞被邵阳县法院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年3月16日,曾学礼的父亲曾繁玉、妻子邓科娥以公安民警致死人命为由要求邵阳县公安局赔偿,但该局收到申请书后拒绝赔偿。二申请人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不予受理,故于同年8月1日向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该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邵阳县公安局民警李若飞在执行职务时随便动手打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曾学礼死亡,应承担其赔偿责任。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做出了上述决定。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赔偿工作,从中看到了实行国家赔偿的重要作用:其一,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赔偿,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其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义务,这是一种群众监督,能够促进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其三,通过办理赔偿案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其四,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依法予以处理,有利于国家机关督促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廉政勤政建设。 

        湖南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赔偿工作中克服“自身伤疤不好揭”的思想,敢于正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办理曾某赔偿请求案时,由于检察机关个别干警在办案中刑讯逼供,造成被调查对象重伤的严重后果,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对此,该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干警不护短,依法定罪起诉,同时,给被害人损害赔偿7万余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他们认真分清赔偿请求是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然后对照法律规定合情合理地做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如陈贵清赔偿案,陈是一个聋哑人,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抢劫杀人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谢某为掩盖胞弟的犯罪行为,故意诬告陷害陈某参与作案,公安机关将陈某提请逮捕后,因时间紧,陈某本人又不能清楚地表达,检察机关对陈做了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根据有关线索,查清了陈无作案时间,陈某被错捕羁押104天。对这起错捕案,当地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做了赔偿决定。3年来共受理刑事赔偿请求71件,决定立案40件,已办结32件,其中给予赔偿9件,决定不予赔偿23件,赔偿金额10万余元。 

        河南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仅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就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71件,决定予以赔偿16件,支付赔偿金额6。17万元,返还公民财产6200元。 

        在开展刑事赔偿工作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对公民的赔偿请求积极依法受理,认真审查,做到不推不拖,凡是依法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及时立案,限期办结。涉及到共同赔偿的,检察机关先受理案件,然后主动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协商,给赔偿请求人一个明确负责的答复。全省检察机关把公民的赔偿请求列入承诺服务的范围,对公民的每一件赔偿请求都能依法受理、负责到底。 

        无论如何,国家赔偿法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正在逐步被更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这部法律及其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赔偿法实施已经3年多了,不应仍让人望“法”兴叹,徒生“草色遥看近却无”之感叹。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率先出台了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从而大大方便了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又便于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七、舆论监督,“司法暗箱”终于开启 

          最高法院院长强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公开审理 
        案件实行对满18岁的公民可凭身份证自由旁听。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庭审 
        纪实。司法“暗箱”终于被打破。依法治国,司法必须公正! 

        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特别强调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他说,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以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京城西郊八宝山南的一片树林中。法院西门外行人稀少,平日里在绿树的荫蔽下显得幽僻冷清。6月10日,西门口的布告栏里静悄悄地多了一纸公告:“从即日起几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可凭身份证自由旁听本院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 

        繁忙的北京市民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不动声色的一幕,但感觉灵敏的新闻媒体还是把这条好消息像扔炸弹一样迅速报道了出来,并兴高采烈地宣称:“司法‘暗箱’终被打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宣布,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马文地院长对这句话的解释为记者“文责自负”:法院为记者采访提供条件,记者写什么,怎么写,是记者的事,记者对写出的报道承担全部责任。据一中院宣传处郭京霞介绍,记者凭该院核发的采访证可享受记录的特权,但仍不能录音、摄像,也不能私自采访办案人员。到6月底,这种仅限于国内媒体的采访证共发出了40多张。 

        “物质条件的不适应和其它客观环境的影响还将使公开审判的操作遇到一些实际困难。”一中院马文地院长承认,20多个庭平均每个只能容纳20人。不过从6月10日至今,来一中院自由旁听的总人数不过200多人,因此似乎“还没有增加旁听席的必要”。“我们的审判人员在业务水平、工作方法和思想认识上离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也尚有不小的差距。”马艾地说,“但毕竟已迈出了第一步。公开审判把除合议判决以外的各项司法活动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这一监督是最直接、最广泛、最有力度的监督。” 

        对一中院的大胆尝试,首都律师界表现出谨慎的欢迎。北京京都律师所白而强指出,建国后的几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开审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一中院此举不过是使法律原则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而已,最重要的一点突破是“把公民的知情权还给了公民”。北京三信律师所的费鸣也认为:“反正是好事,但好到什么程度还很难说。”两位律师几乎不约而同地估计,这项改革对打破暗箱操作、消除司法腐败或许会起到10%的作用。“庭审只是司法办案中的一个很短阶段,”费鸣律师说,“在这一阶段是一回事,真正怎么写判决书又是另一回事。” 

        与同行们的谨慎和悲观不尽相同的是,北京致诚律师所的佟丽华律师把一中院的尝试的意义提升到一个很高的高度:“实现中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的终极目标,最关键的一点是落实公开审判、透明审判的原则。”佟丽华说,“所有的法律都体现公正的精神,但这种公正只有通过公开的程序,并随时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下,才能最终实现。”他认为,落实了公开审判,高司法公正的距离就不远了,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离公开还有很远很远”。 

        就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强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久,5月27日,《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希望旁听天津律师孔金荣诉当地电话局侵权赔偿案,法院以案情简单和法庭面积太小为由严辞拒绝。有记者提醒法官不要违反宪法:“这是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但审判员答:“我们有我们的规定。”女审判长到庭后,反复地说:“记者出去,我们马上要开庭。”后来记者们找到法院领导,也未能得到准许。 

        “即使是北京一中院目前的努力也远没有达到真正的公开。”佟丽华分析道,以发放旁听证为例,公民对国家任何公开审判活动有知情权,法院没有权力以场地和旁听证有限为由剥夺这种权利,如果申请旁听的较多,可以更换法庭或增加临时座椅,但绝不能拿旁听证进行限制。 

        “公正的裁决不仅应该存在,更重要的是应让人们看到它是存在的。”著名法学家梁治平与佟丽华所见略同,“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安全阀”。梁治平进一步阐述道:“从这个角度讲,公开审判的意义就不仅仅是保护知情权了,它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司法公正构筑了一道强力屏障。公众有理由只相信法院严格依法律程序所做出的裁决是合理的,适当的。” 

        1998年7月11日上午8:35分,中央电视台为全国观众直播的法庭庭审特别节目,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 

        这天清晨7:00,距直播庭审时间还有1个半小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已是人头攒动,尽管天空飘着零星小雨,前来旁听的各界群众依然有序地排起了长队——准备领取旁听票。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组织的这次直播活动通过媒体预报后引起了社会反响。前来旁听的群众向记者吐露了他们的感想:全国记协的一位女干部说,她对新闻媒体直播庭审很感兴趣,故亲临法庭看一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青年学者告诉记者,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并对庭审进行直播,有利于司法公正;正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来自浙江云和县法院的一位法官对庭审直播大为赞赏。这位法官说,此次庭审直播对庭审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他说,由中央电视台直播庭审过程,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员在业务上有很大帮助。 

        时近8:00,手持身份证且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在法院门外的传达室内依次领取了旁听票后,兴致勃勃地步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大门,在有序地接受安全检查后,走进了大法庭。 

        大法庭主席台上,国徽高悬,庄严肃穆。8:25分,法庭已座无虚席,近500人参加了旁听。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孙健。 

        8:25分,审判长孙健宣布开庭,自此,中央电视台在大法庭内设定的六个直播机位、二十路声音讯道,对法庭整个庭审过程向全国观众进行直播。与此同时,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室内,除由著名播音员罗京直接主持直播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中国贸促会仲裁员郑成思教授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陶鑫良教授,作为这次直播的特邀嘉宾,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有关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向全国观众进行了介绍。 

        庭审结束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艾地谈了他对电视直播庭审的感受。马艾地说,把庭审直播送到千家万户,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我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案的原、被告代理律师也一致认为,庭审直播既增加了法庭审判的透明度,又体现了法官的公平、公正,同时还能够更好地使新闻界和老百姓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山东电视台新闻部记者卞文阳说:庭审直播并不是新东西,山东省一些传媒几年前就已经这样做了,而且一直坚持下来,但作为中国第一传媒的中央电视台,这样大规模、长时间的直播,有着很强的象征意义,它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影响不可低估。 

        司法公正不仅是建设市场经济所必需,而且它自身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国家文明的标尺。作为一名电视台记者,采访过一些案子,深切地感到:法律在一些人手里“伸缩”自如,如果没有司法公开和实实在在的监督,这种情况恐怕实在难免。这次庭审直播,为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内容,这是国家之福、百姓之福。 

        《京郊日报》记者初从祥认为: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庭审直播的表面特征,而其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一些办案人员由于观念原因,对舆论监督总是存在戒心,怕新闻报道干预“司法程序”。其实,舆论没有强制性,它的力量仅在于公开和公正。而另有一些人,拒绝采访或为采访设置障碍的原因只有一个——舆论界妨碍了他搞司法腐败,妨碍了他搞“关系案”、“人情案”。一个公正的审判,是不会害怕记者旁听或采访的。 

        《检察日报》记者王松苗说:在有些地方,打官司便是“打关系”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直播使“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直接面向群众,挖掉了“暗箱操作”的土壤。 

        过去,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法院有无数理由拒绝记者旁听。它们有的直来直去,谎称审判涉及机密或隐私,也有的采取拖和磨的办法,以把记者拖疲、拖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一名学者表示,实际上,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至于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一些用这样或那样借口禁止、阻碍公开审判的做法,是与法律精神本身相悖的。公开审判的原则是要保障这样一种权力,即公民的知情权,以便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这样规定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它以此来显示其公正性。法律规定数不胜数,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公正性。如果一个法律或法规是不公正的,它也就失去了本身存在的意义。而公开审判是对执行法律的监督,它让愿意旁听审判的公众了解这一审判和对这一审判的合法性及公正性作一客观的评价。其次,它以此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参讼者来说,法官的判决将对他们的利益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这些法官来说,他们能否客观公正地执法,也对他们的执法形象产生巨大的影响。公众的参与实际上将审判置于一种监督之下,这种监督是无形的,但也是最直接的。最后,新闻界对审判的关注,并非局限于新闻界本身,而是代表了广大公众对这一审判的关注。因此,虽然公开用电视直播审判是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显示了法律精神。同时,较之公众个人的旁听,电视直播能为更广大的媒介受体所接受,也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力,受到更大范围内的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生杨红雷说:“这种方式太好了,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感到,法律在现实中得到重视了。我们看到审判的程序非常严格,辩论也比较精彩。就是我们学法律的,不少人也是第一次看这种庭审现场,以前知道能旁听,可真去的话又要跑路,又要拿证件登记,也就没去过。老百姓就更是如此了,一是本身案子可能是事不关己的,二是真上法院旁听,对法庭还很陌生,心里会有些发怵,也就不去了。这下,一打开电视,想看立马就能看到了,新闻媒体一下子把这便利送到了老百姓面前。法律主动地接近了百姓,走进了千家万户。” 

        北京大学法律系的王寒冰说:“庭审直播有利于消除人们对法庭的神秘感。可以让老百姓明白他们的权利,了解基本的法律、法庭常识。也给了人们一个标准,让人们看看高素质的法官是怎么办案的。中央电视台搞的现场直播,意义不在于这个案子本身,而主要是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博士说:“这次直播,应该和公开审判联系在一起看。公开审判原则在民诉法中早已有之,但实际中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还是有差距的。一般老百姓弄到法院旁听证还是很不容易的。有人担心公开后,老百姓会冲击法庭,这本身就是一种衙门作风,应当相信老百姓对法律的见解。” 

        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刘永贵说:“我认为这种方式应当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推广,只是对某个案件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把受媒体关注的、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公开出来,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情况。老百姓有种担心,认为法官判案会‘吃两头’”。这也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督。而且,公开审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个评判。” 

        人民大学法院法理学硕士生周永胜说:“对于国人讲,一直缺乏一种程序意识。他们习惯于只看重结果,不重视过程。中国人推崇‘包青天’,不管案子怎么审,只看怎么判,只要符合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就行了。我们认为法律的公正性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程序本身。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民众有各种各样的不满情绪,但它是按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的,所以它的审判结果得到了美国民众的尊重。其实,只要是按公正严格的程序,我们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都应当尊重。这次直播,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促进人们对程序的重视和关注。”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说起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感触颇深,因为他前不久刚有一个官司开过庭。1997年5月份,他因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拖伤险些死于非命,而向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不仅没有及时调查处理,反而说他一次次去找“干扰了局里的工作”,是“无理取闹”,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将处理结果告诉他。于是,他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此案7月8日公开审理,有两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开庭后,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不准录音、不准记录。既然是公开审理,允许人家记者旁听,为什么不让人家记者录音和记录,究竟害怕啥?庭审中有个记者想出去方便一下,审判人员讲,要出去就不能再进来了。另有一家新闻单位的一个记者晚到了二三十分钟,审判人员也不让进去旁听。既然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为什么晚到的就不让进、进来的就不让出去!” 

        一位教师说,公开审判无疑是在表明,法院的审理判决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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