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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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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的根本准绳。倘若国家法律的肌体上滋生了腐败的蛀虫,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司法腐败是最最可怕的腐败。
中国到了剔除司法界腐败毒瘤的时候了。
六、怪事一箩筐
司法界怪异之事令人不敢相信:派出所“金口玉言”。公安局长酒后
飞机上滋事使航班延误。法庭庭长罚当事人跪。反贪局长非法拘禁致人死
亡。法院为创收惹出命案知法犯法,原因何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是我们党对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表明了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生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这种指导思想把法治的精神贯穿于国家和社会的精神生活中,从而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又直接地推动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外历史实践证明,法律意识的高低和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高低成正比关系。缺乏法治精神的社会通常也是文明程度不高的社会。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体系能够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改变人们观念和思想赖以形成的客观环境。一个人没有守法的观念和尊重法律的态度,不会形成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也不可能形成正确的道德观。特别是对法律义务不重视的人更不可能形成对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强烈的责任感。而人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更是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
显而易见,依法治国首先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同时,还必须建立一支公正、纯洁的司法队伍。因为司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的执法大权,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少数的执法者的所作所为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滑入了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的泥潭,从而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下面所列举的是被公开曝光的司法界的丑闻,可谓是现今司法界之怪状:
据1998年7月17日《中国青年报》载,黑龙江呼兰县许堡派出所对所辖乡、村农民,不管是不是真正的卖淫嫖娼,只要点到名就要罚款数千元。半年时间先后处理五六十人,收罚款10万元,没给农民一分钱的收据。交不上钱的就被命令“坐飞机”,或用绳子串起来绕派出所大院跑步,一跑就是半个多小时,数十村民因此外逃,地都无法种。
20多年前造反派用过的“坐飞机”,如今我们的“卫士”倒是用上了,用在那些脸朝黄土背朝天、勤扒苦做供奉他们的百姓头上。就算是犯了罪,法律、条例哪条规定让“坐飞机”?用绳子拴了罚跑步又算哪家的法律?
据1998年7月7日《羊城晚报》一则消息,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劳兴华,因酗酒滋事,延误航班,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有关部门决定免去其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职务,并予以辞退。
劳兴华6月6日上午10时许,应老乡之邀到饭店喝酒。12时50分,劳登上北方航空公司6402次航班后,因坐错座位,被机组人员纠正。劳兴华在携带提包到自己座位时,又因提包碰到邻座乘客而发生口角。55岁的一级警督劳兴华不但大声辱骂乘客,还扬手打了机组人员一个耳光。为确保飞行安全,机长下达拒载令,本该正点起飞的航班因劳酒后滋事而延误20分钟。同乘该机的相声演员姜昆还向有关部门提供了书面材料。
《中国青年报》1998年8月6日报道,重庆武隆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罗永生,在其办公室内强奸前来求职的女大学生黄某。案发后县委政法委“协调”出一个意见:“罗永生与小黄强行发生性交的整个过程,暴力程度不明显,女方反抗程度不强烈,罗永生犯生活腐化错误,是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按照政法委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武隆县公检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贯彻执行这个‘意见’。”
发生在县政府大楼内的恶行不止此例。县纪委多次收到罗利用职权与前来求职的女性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举报。罗被撤职并开除党籍。但受害人却至今告状无门:公安局执行“意见”不予立案,又不肯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当地群众很是愤怒:求职姑娘们与罗永生素不相识,怎么可能与这个半大老头子“腐化”?党政部门干预司法独立,属典型的“高级违宪”行为。依照党纪,应由同级或上级党组织纠正。依照法律,应由同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纠正。江泽民主席在提出依法治国时强调要学好宪法,中共武隆县委政法委如此护短怎能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呢?
《青年报》报道,河北省邯郸市“百老汇娱乐公司”和“钢城游戏厅”因公开聚众赌博、容留妇女卖淫、暴力抗拒检查、殴打公安民警等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依法查处。两名公安局副局长“吃红利”共达39万元,为上述两公司提供“外围保护”,案发后被逮捕。案发后得知,上述两家娱乐场所系个体户宋新忠一人投资兴建,至案发时已获利100多万元。经营期间,公安、税务、工商等“大檐帽”常去“白吃、白喝、白玩、白嫖、白赌”。
养猫本为避鼠,鼠患成灾之际,多是猫“有问题”之时。某地假货泛滥、某地走私成风、某地治安恶化一言以蔽之:当地猫鼠之间已非天敌关系。若要正本清源,须从“执法腐败”入手。猫的自身问题解决好了,鼠害便难以成灾。
《泉城周报》1998年8月26日载文,原山东省兖州市新驿镇中心法庭庭长彭兴利因对速达公司饲料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罚跪、拷打,近日受到撤销法庭庭长职务、调离司法系统、留党察看一年的处理。
1995年至1997年,兖州市速达工贸公司先后状告57户农民养殖专业户拖欠饲料款;成为被告的农民则以饲料不合格,造成猪鸡大量死亡、损失惨重为由,不服法院的二审判决,拒付剩余的饲料款。1997年5月新上任的28岁的兖州市新驿法庭庭长彭兴利,对欠款户王寿领和胡玉华实施了拘留。在讯问王寿领时,彭兴利逼着年事已高的王跪地20余分钟;彭还将胡玉华铐在国旗杆上曝晒3小时后拷打。
1998年3月前后,省内外多家电视台、报社对兖州速达工贸公司饲料纠纷案进行了曝光,引起省、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兖州市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存在的诸多问题做了调查处理。兖州市纪委在调查后认为:“身为法庭庭长的彭兴利,在办案中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和干警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998年8月14日《服务导报》报道,8月9日,齐齐哈尔市纪委、监察局发现该市富拉尔基检察院的一名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到齐富公路旁钓鱼,市物价局的一名司机用公车接送钓鱼的亲属,齐铁修配的一名司机驾着公车为次日钓鱼踩点选位,这三辆公车均被当场查获。
数百万军民正在与洪水搏斗,而汛情严重的齐齐哈尔却有检察官开着公车去钓鱼,真是临危不乱的“大将风度”。是怎么“严肃查处”的?该不会是写份“深刻认识错误”的检查了事吧?
《法制日报》一则消息,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发生被调查对象王崇高死亡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已被依法逮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所获得的1995年和1996年度全省“最佳检察院”称号,同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肃整改,严明纪律。
今年3月,石首检察院在查办经济案件时,发现市电力局副局长王崇高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线索。4月3日深夜,负责办理此案的反贪局副局长徐奉禄、曹光荣和一名干警,在未立案、未做任何笔录的情况下,给王戴手铐,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长达27小时,引起王某心脏病突发死亡。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先后两次派出工作组认真调查。检察机关已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徐奉禄、曹光荣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决定逮捕。石首市纪委同时已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副检察长张辅义、反贪局局长张友华立案调查。
另一则《法制日报》披露的消息,1998年6月17日,湖北省新洲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队长商泽林和民警许辉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
今年2月4日下午,时任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队长的商泽林,与副队长陶新华等4人到城关汽车中心客运站附近执勤。14时许,他们发现县水利局下岗职工陈双喜载客的人力三轮车没有车牌,即要扣押陈的三轮车。陈不让扣,商泽林即将陈强行推上巡逻车,带至中队租用的办公处。在三楼走廊内,商等人要陈双喜到办公室去,陈不去,商与其他人对陈进行殴打。后商指派许辉将陈带至值班室讯问,并说:再这样闹,打电话过来,把他关起来。许辉在讯问过程中对陈进行殴打。陈双喜不堪忍受,于下午15时30分左右撞破值班室玻璃,冲出窗外后摔下二楼阳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商泽林,在对违章人的违章行为未依法处罚的情况下强行扣其车辆,后又非法强行带走违章人,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许辉在讯问违章人的过程中,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二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导致违章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1998年8月7日《重庆晨报》载,7月11日凌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花安胡同居民李福祥家里被盗。凌晨2时30分左右,李福祥来到康安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让他早上八点半以后再来。当李在上班时间再次来到康安派出所,要求立案处理。派出所有人私下对他说:“出现场也没用,破不了案,还得扣我们的分。”因之拒绝立案。十多天过去了,派出所一直无人过问,也不给立案。就在8月5日,又一个邻居家也在夜里被盗,大家干脆不去报案,都说去了也没人管。附近居民为此人心惶惶。
《检察日报》1998年7月27日报道,7月14日8时30分,陕西秦牛锅炉厂驻西宁办事处人员薛文化、赵玉林到他们租用的西宁商业大厦后院的住房取东西,发现屋内有人提着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后窗逃走。薛、赵二人和另一民工立即将其抓住。小偷几次挣脱,因周围人多终被制服。为防小偷再次逃跑,薛、赵二人脱掉他的鞋子,抽掉他的裤带,而后将其扭送到东大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门口,小偷狗急跳墙,一口咬住薛的右手。薛竭力扭住小偷走进值班室,被小偷推倒在沙发上。该所所长和几位民警见状,不问青红皂白,放着小偷不管,却把被小偷压在沙发上的薛文化双脚提起,倒拖到院子里,将其双手用手铐反铐起来,还拳打脚踢。在场的赵玉林高声大喊:“你们抓错人了!”一位民警恶狠狠地说:“再犟,就铐起来!”吓得赵玉林连忙跑出派出所。站在院子里的小偷见无人对他过问,便提着裤子逃之夭夭了。
30分钟后,一民警发现铐错了人,才打开薛的手铐,让其回去。
《法制日报》1998年7月19日文,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原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最近因受贿罪被判刑。胡的落网,再次印证了民间那句老话:“纸是包不住火的。”有谁能想到,准备用来包住胡的那层“纸”,竟是建德市检察院的个别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1997年11月21日,建德市法院开庭审理下涯镇卫生院院长唐某受贿案。当公诉人提请法庭让包工头章志贵出庭作证后,章却“答非所问”,将他向镇党委书记胡解放行贿5000元及胡索贿的事和盘托出,法庭一时哗然。
其实,章志贵此举“蓄谋已久”,此前他在接受检察院传讯时,就供出了胡解放受贿的事。但检察院没有立案,而个别检察官竟向胡通风报信。于是,章即受到匿名电话的威胁。此后,章接连向许多部门反映,都石沉大海,不得已,他才在审理唐某受贿案时,将胡某的丑行和盘托出。
1997年10月6日,检察院曾为下涯镇卫生院院长受贿案传讯章志贵,让他交代“不正当经济往来”,章误以为他与胡解放之间的事“东窗事发”,就把他向胡行贿5000元、胡又索贿1。2万元的事供了出来,却遭到检察官的斥责。他接受讯问回家后,妻子告诉他,头天晚上胡将1。7万元还了回来。原来,他还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检察长胡世乾却与另一位副检察长赶到下涯镇,在酒席桌上,这两位检察官“严厉批评”了胡解放“借钱不还”的行为。胡解放自然心领神会,马上“还钱”。此后,这位检察长在许多公开场合解释,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干部”。
建德市检察院个别检察官的所作所为让人大惑不解:既然干部违法犯罪有人保护,那谁又去保护无辜的老百姓呢?又由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
据《新民晚报》报道,中国还没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但西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某法院法官却认为有。
近日西宁礼让建筑公司状告《青海法制报》的一篇报道失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上诉状中称,“青海法制报第700期刊登的《古稀老人该去何方》,严重违背我国《新闻法》中有关新闻报道真实性”被告的名称都写错了。
受理此案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不但沿用被告是“青海法制日报”的说法,而且在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被告青海法制日报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盲目发表此报道,违背了我国‘新闻法’中真实性的原则”云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青海法制报社败诉,报社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社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撤销了区、市法院的判决。有关人士指出,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此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齐鲁晚报》载文,河北容城县法院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完成“创收”指标,将不属本院管辖的案子“变通”立案,带人跨省抓人质,致使人质途中死亡,日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容城县法院从1997年开始采用下达经济指标的办法推动全院工作,即年初给每个审判法庭及办公室、研究室等单位下达不同数量的经济指标,并规定了严格的评比检查办法和奖惩措施。“创收”收入则按一定比例返还各庭、室,用于修车、加油及招待费用,其中一部分作为奖金分发给办案人员。一时间,容城法院出现了上下围着“指标”转、人人想法多“创收”的局面。
今年2月18日,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多完成“创收”指标,通过熟人介绍,将本不属容城法院管辖,天津市张某、杨某与湖南谢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变通”后受理下来,收取了案件受理费1万元。2月20日晚,应两位当事人要求,阴贺新带领助理审判员黄顺田与张某、杨某雇两辆出租车赶赴湖南省邵东县,向谢某讨债,并商定如对方不还钱,就将其抓回做“人质”。到邵东县后,张某见要钱无望,便按计划将谢某骗上车,强行带走。途中,阴贺新授意给谢某戴上了背铐,塞在车的前、后座之间。张某和杨某还脱下外套、毛衣捂盖在挣扎、呼叫的谢某头上。车行至武汉附近,谢某窒息死亡。2月23日凌晨,阴贺新等人拉着谢某的尸体到容城县公安局自首。
这起恶性事件在河北省领导的重视下得到了严肃处理。容城县法院下达“创收”指标的做法被制止;近日阴贺新作为主犯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黄顺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8年7月15日《法制日报》文,7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办公室主任陈明珠告诉记者,一起由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个别人员制造的,使辽阳市佟二堡三户业主蒙冤的案件拖延两年之后,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经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解决。近日,四平市检察院退回对三户业主的60万元罚款,还给7名受害人76万元的经济赔偿。违法办案的四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雄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反贪局三处处长杨玉峰被撤职。
据了解,1995年12月1日,有一男一女来到辽阳市佟二堡皮装大厅三楼屈明才的精品间订购某名牌皮装。12月3日,这二人给屈明才扔下8000元定金,订购100件皮装,同时,强调要他们指定的商标。12月9日,一个名叫卜丽杰的女人来到闽振刚父子开办的服装厂,订购某名牌皮夹克100件,交定金2万元。这两次订货的取货日期均是12月16日。12月16日,四平市检察院一些检察官伪装成提货人前来这两处提货。当货物装上车后,提货人掐断电话线,拿出手铐,以打假为名将屈明才及其儿子屈连涛和闵振刚及其儿子闵家玉、闵家成戴上手铐,拉到四平市关押。1996年1月29日,在四平市广兴茂商厦租柜台经营的辽阳籍皮装业户洪旭、阎晓艳夫妇也被杨玉峰以打击假冒产品为名抓走。此前,杨玉峰化名某厂厂长李伟向洪、阎夫妇订做了80件某名牌皮衣。这7名受害人先后由家属和亲友筹集交纳60万元赎金后,才被陆续放回,最长的被关押45天。
此案发生后,屈明才、闵振刚等7名受害人走上了申诉之路。1997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靖等四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为筹集资金建办公楼,诱导他人制造假货,然后逮捕,令家属用钱赎人的违法行为的建议”。今年3月,辽阳市市长龚尚武等四位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再次提出解决此案的建议。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委托专人调查处理此事。从1997年6月至今年6月,吉林省检察院、省人大和四平市检察院、市人大领导共10次赴辽宁省、辽阳市,最终使此案得到协商解决。
1998年7月22日《杭州日报》下午版报道说,某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动真格”,查出了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裁判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均进行了“严肃处理”。举例说,审判员戚某,承办一起离婚案时,“未向越某(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就在越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伪造了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确认原被告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子女进行安置。报道说,法院认定威某“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序”,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严乎?“记大过”是行政上的次高处分,离“开除”只一步之遥了;错误的性质定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是“严重地违反”。于是乎,这样的处理被媒体作为“动真格”的典型予以宣扬。但是,凡神经正常的人,都会说戚某太幸运了。他虽然犯了“错误”,但组织上认为那是工作上差错;虽然“错误”是严重的,但组织也是很有人情味的,他绝无“下岗”之忧,法官还是可以当下去的。一个本该做更重处理的人,就这样被“动真格”地“保护”了起来,并颇为滑稽地作为“教育整顿”的丰硕成果。
林林总总的怪异之事,就实实在在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令人觉得似乎不是真的,颇有捏造之嫌。而只有那些进入怪异之事其中的受害者,在真相大白于天下之时才冒出一身冷汗。
事实上,平民百姓对一些似乎不怪异的事是熟视无睹了:
在一些成市,如果身着交警服装的人登上了你的出租车,他们十有八九是不会掏钱的,当然也没有车主敢向他们收钱。
对于许多从事娱乐业的工商户来说,最发怵的就是发现公安人员进店来“检查工作”,他们通常在歌厅里欢饮一番以后,一言不发地扬长而去了,然后隔三差五地又来巡查一回。
由于这样的现象,群众于是给司法人员加了一个雅号,叫“特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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