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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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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阳等三人监视居住。到1993年11月,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时,主要犯罪嫌疑人陈亚阳已逃跑,致使迟迟无法结案。 

        经过长时间、多方面的工作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至1997年4月17日,陈亚阳才到公安局投案。县人民法院于前些时候做出一审判决:“陈亚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惠安县公安局赔偿原告人刘敬阳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5286元(不含前已暂付的医疗费3万元)。” 

        案件发生后,由于有关部门迟迟未做出处理,引起炼油厂、县里领导以及有关方面人士的极大关注。《福建法制》先后4次刊文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并派人督办。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到惠安听取案件情况汇报、调卷审阅,催促公安局和检察院尽快办理。惠安县人大常委会多次专门召开案件办理情况汇报会。县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三家领导协调会议。1995年2月,案发整整3年之后,县政府才做出开除陈亚阳公职的决定。 

        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伤害案件,只因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民警,处理下去便遇到了阻力,居然牵动了各级组织和耗费了领导的巨大精力。分析其原因不难看出: 
        县公安局对民警队伍管理不严,部分民警素质低劣。相当一部分民警一向以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自居,我行我素。他们对一般违规群众不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告,而是动辄训斥或拳打脚踢甚至使用警械。 

        个别政法干部,尤其是当时县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干部有严重的部门或单位保护主义思想。他们有的袒护、包庇犯错误的部属,或是怕揭丑露丑,影响“评选”和达标;有的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凡出了问题能拖、能缓的尽量拖、缓。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少问题都是这样不了了之。 

        人为地把案情搞乱、搞复杂。明知是一个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犯罪的案件,却迟迟不采取果断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串供甚至使主犯脱逃。 
        管理人员严重失职,管理制度不严。一个被监视居住在县公安局招待所里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得逞,不能不说是公安局负责看管的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和管理制度的松散。 

        这起案件一拖就拖了6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又给国家、单位和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了解,公安局几次组织到深圳、海南等地追捕,花去的差旅费就达二三万元,这次法院判决应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工资计达65286元,又全部由公安局负担。这不能不引起人们深刻的反思。 


        “警察也是人嘛!”说这句话的是天津市交警支队队长张同德。当时,他是面对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记者的采访镜头。 
        客观上,张支队长的话并没有错,警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不犯错误。问题是当警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时,为何不能像普通人一样去接受法律公正的惩处呢? 
        1997年5月15日傍晚,在京津唐高速公路99。5公里处,一辆燕牌小货车与一辆斯台尔大货车追尾相撞。据查事故原因是由于天津高速公路支队交警曲大维酒后驾车所致,造成经济损失50多万元。事故受害一方是斯台尔大货车车主——北京坤宝集团。集团老总刘长青考虑到事故较大,又涉及到对方为交警,故专门成立了一个专案小组,并派副总经理刘晓兵多次赴津“请罪”,与天津交警高速公路支队接洽。交警支队为了减轻自己干警的责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故意久拖不决,拒不还车。被拖延了10个月的坤宝集团直接经济损失达4万元,集团对此心急如焚。 

        事后半年多,交警支队才交给坤宝集团一份裁决认定书,认定双方为主次责任,坤宝集团负30%责任,并索要15万元作为还车条件。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企业愤而上告到公安部。 

        坤宝集团的举报信交到了公安部刚成立不久的警务督察队,督察队经研究后责成天津市督察队立即就此事进行调查。据调查,天津高速公路支队领导为了偏袒民警、逃避责任、减轻负担,首先内部定性为互有责任。这就意味着企业要负总额一半的经济赔偿。由于赔偿额明显过高,怕事情会败露,天津支队内部商议还是先定为主次责任,企业赔偿比例不得不从50%逐步降到30%。即使如此对坤宝集团认定的责任依然过重。交警支队长张同德强辩道:“勘察还有不细的地方,认识上每个人看法也不尽相同,民警也享有他的权力。如果酒后不驾车,那么这个责任就不这么定了。现在老百姓对警察的要求不是高了嘛。” 

        天津市督察队查明事实后确认:第一是超时扣车,严重违反扣车时间不得超过40天的规定;第二是认定坤宝集团负30%的次要责任数额太大。市公安局做出决定,在这起事故中,坤宝集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由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向企业公开道歉,商议还车事宜,并责令高速公路支队领导立即停职检查,市交管局从了解到处理完毕只用了3天时间。 


                三、公安局长为何能屡次私放罪犯? 

          公安局副局长屡屡私放罪犯,举报人举报长达4年,才把腐败局长拉 
        下马。县政协会上,散发曝光此案情的《法制日报》竟被当成“散发传单”。 
        真的是不懂法?还是以权压法? 

        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裴国庆,因涉嫌玩忽职守和私放罪犯1998年3月4日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然而,这一步不免让人觉得来得太迟了,因为从举报至今已有4个多年头,即使从检察机关立案算起,也有近一年的时间。个中原因,发人深思。 

        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处领导介绍,早在1995年8月份,省检查院就接到了汤阴县公安局部分民警对裴国庆等人私放罪犯等问题的举报,省检查院领导很快做出批示,要求安阳市检察院调查。得到风声的裴国庆等人则开始四处活动,于是,市检察院人员多次找举报人谈话,劝举报人放弃举报,并企图由裴国庆给举报人道歉了事。由于举报人态度坚决,市检察院虽没有放弃调查,但工作态度明显消极拖拉,迟迟不予立案。取了举报人汇报后批示给省检察院,要求必须严肃查处。此后,省检察院监所处多次派人到安阳和汤阴调查,但由于地方不积极配合反而处处出难题,调查仍无任何进展。于是,去年春节期间,监所处改变工作思路,撇开市、县检察院直接到汤阴等地调查取证,这样很快就查明了裴国庆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并责令市检察院立了案。省里的意见是对裴国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异地关押,但却遭到了汤阴县委和县委政法委的坚决反对,就连安阳市检察院个别领导也对办案人员明确划定框框:不准对裴国庆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据举报人反映,裴国庆除了私放罪犯、玩忽职守外,还大搞权钱交易,为一些犯人搞假保外就医,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根据有关规定,保外就医的犯人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其程序是先由看守所负责有病犯罪嫌疑人所在监号的包号干警提出建议,狱医带其到看守所领导和主管领导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病情检查鉴定,检查后经医院主管业务的院长在病情鉴定上签字,然后由看守所所务会议并吸收驻所检察人员参加研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狱医填定“保外就医审批表”,分别由包号干警、狱医、看守所所长填写意见后,交由主管局长审核批准,方可保外就医。而被裴国庆等人批准的10余个犯罪嫌疑人的保外就医,即无包号干警意见,又无看守所的讨论意见,纯系裴国庆等人直接指定让其保外就医。而裴国庆等又从中得到了什么好处,就不得而知了。 

        从1993年9月至1994年10月间,举报人之一的郭海庆曾8次将裴国庆的种种行为向时任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局长、政委的侯顺香做了口头汇报,最后还写了书面材料。由于侯与裴私交甚深,故不但未对裴制止和处理,反而批评郭不注意团结,并劝其在工作中要应注重个人素质修养,不能把心眼放在打小报告上。 

        郭海庆认为他与裴国庆之间根本不是工作意见分歧问题,就继续举报。 
        1995年7月14日,正为自己的正当举报不能得到领导的重视而苦闷的郭海庆,突然被安阳市检察院和汤阴县检察院的几名检察官带到一家宾馆,以私放罪犯为由隔离审查。审查期间,郭海庆据理力争,并拿出裴国庆亲笔写的提犯人出所到煤球厂劳动的条子,证明私放罪犯的不是他而是裴国庆。因为脱逃的犯人及被私放的犯人都是从煤球厂出去的。 

        对裴国庆私放罪犯这么重大问题的线索,办案人员置之不理,却又查起了举报人郭海庆的所谓受贿5千元的问题。1995年7月21日,检察机关以受贿待查为由,将郭海庆取保候审至今。直到1996年11月,汤阴县检察院才以受贿罪将郭海庆起诉到汤阴县法院,而汤阴县法院直到1998年3月26日才开庭审理,至今没有下判。 

        郭海庆告诉记者,汤阴县检察院指控的他受贿5千元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此事的性质是,裴国庆和包庇裴国庆的人在捏造事实,报复、打击举报人。 
        1995年8月19日,郭海庆将裴国庆私放罪犯的问题署名举报到了河南省检察院。 
        据检察机关介绍,早在1993年,汤阴县公安局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看守所的名义办了一个煤球厂。这个厂子沿右围墙,更没有民警看守,只是从社会上聘请了几个农民任厂长和副厂长来管理生产。在1993年至1995年间,裴国庆在没办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批条从看守所提出6一多名已被判刑尚未送监而留所的犯人到煤球厂劳动。这些犯人干完活后,想上街就上街,想下馆子就下馆子,想回家就回家。裴国庆还制定了一个土政策,每个月给每个犯人3天的假期回家(法律规定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准回家)。这样,自觉的就按时回来了,不自觉的就不按时回来,甚至不回来了,也没有人管,致使七八个犯人脱逃,至今未能收监。 

        有个姓张的犯人,因拐卖人口被判刑3年,1994年下半年被提到煤球厂劳动。其家里人想让他早点“出狱”,就开始活动。于是,乡里和村里的干部写了个材料,谎称其有专长,需要他回来办厂,裴国庆竟私自批准其提前回家。事实上,该犯人回家后马上就去了外地打工,压根没办什么厂子。 

        据介绍,裴国庆私放的犯人现已被检察机关初步查实的就有6人。而据举报人反映,在1993年至1995年近两年的时间里,被裴国庆私放的罪犯就高达17人,甚至在被举报后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裴国庆仍顶风作案,竟又私放罪犯4人。据反映,裴国庆还伙同他人大量收受贿赂,为60多名被判刑的犯人搞虚假病历证明,使他们留在看守所。 

        早在举报人郭海庆等人公开举报之前,汤阴县就有部分政法干警写信反映该县公安局局长侯顺香、副局长刘吉祥、裴国庆等人私放犯人、权钱交易、搞假保外就医等问题。1993年12月6日至12月26日,在有关领导的指示下,安阳市纪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四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据举报人反映,此次调查,根本就是应付差事,避重就轻,对一些严重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查证。然而,就是这样的一次调查,也揭出了裴国庆等人的部分违法犯罪问题。 

        调查组初步查实: 
        罪犯徐锋,因破坏盗窃电力设备被捕,后被判刑三年,因徐刑不满一年未投牢。徐系同案犯崔学忠的老乡,崔因病情严重投牢不收,为了让徐捎信通知崔的家属去汤阴,经裴国庆等人研究决定,将徐锋提前了四个月零十四天释放。 

        罪犯李守奎,被提前35天释放;罪犯龚新元,被提前21天释放:罪犯刘才顺,被提前38天释放;罪犯张海山,被提前45天释放。此四犯被提前释放都是经过主管局长同意的。 

        因团伙盗窃,1992年12月4日杨中党被判刑5年,杨中昌被判刑5年6个月,张雪艳被判刑5年,三犯均因病未被投牢。杨中党经汤阴县人民医院证明患乙型肝炎,于1992年12月4日经刘吉祥副局长批准保外就医;杨中昌经汤阴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疥疮,于1993年1月9日经刘吉祥批准保外就医;张雪艳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门诊诊断证明患慢性肝炎(无化验单),于1992年12月4日经刘吉祥批准保外就医。三犯各交保证金7500元。 

        强奸犯王臣希1992年10月7日被判刑3年,经濮阳市医院诊断为乙型肝炎,于1992年11月29日经刘吉祥批准保外就医,交保证金2000元。 
        对此次调查组查实的刘吉祥、裴国庆等人大搞权钱交易、办理假保外就医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列出。 
        从1990年6月5日至1993年7月7日,汤阴县公安局看守所共收取了39名犯人的保外就医保证金106900元,除退给犯人1350元外,其余的93450元经副局长刘吉祥、裴国庆批准已全部支出。 

        此次调查,还查出了违法办理取保候审,使案犯逃脱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问题。其中就有这么一件怪事: 
        石海庆,汤阴县五陵镇三街人,时任王陵鞋厂厂长。1992年12月23日下午,濮阳市工业供销公司精华商场经理单国付等三人租五陵屯庄人崔伏昌的机动三轮车,将给五陵鞋厂代销的233双皮鞋拉来退货,车停在五陵鞋厂院内。石海庆将单国付等人骗到酒店喝酒吃饭,让副厂长肖全喜、职工李星海把车货盗走,公安局于1992年12月24日以盗窃罪将石海庆、肖全喜依法拘留。李星海15岁,被行政拘留15天。石、肖被拘留后,乡政府向公安局写报告要求照顾处理,原县委副书记谢培智也给公安局讲“要妥善处理”。考虑到五陵鞋厂投资15万元,年产值120万元,石、肖被拘留后,工厂停产,造成损失,公安局研究同意不再追究石、肖二人的刑事责任,1992年12月31日批准,暂扣五陵镇鞋厂现金8000元,将石、肖二人释放。 

        厂子效益不错,厂里的领导违法犯罪就可以免受法律的追究?不知汤阴县公安局执行的是哪家的法律? 
        记者在此次调查的《报告》中也看到,调查结论是:“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大部分是存在的,但个别问题有出入。”而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仅仅建议让有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了事。这里不妨摘抄几点:“汤阴县看守所对个别刑期未满的犯人,未按照法律程序自行决定提前释放是错误的,汤阴县公安局副局长裴国庆应负主要责任,裴国庆应写出书面检查”;“汤阴县公安局看守所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犯人,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的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化验单、片子等检验手续,对个别重刑犯和罪行性质严重的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不够慎重,分管这项工作的副局长刘吉祥、裴国庆在此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刘吉祥、裴国庆应写出书面检查”;“对近几年来保外就医和提前释放的犯人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澄清收支底数,该退还的退还,该上交的上交”。 

        从这个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裴国庆等人确实存在有私放罪犯、搞假保外就医、权钱交易等问题。应该说,这些都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然而,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作为执法部门的安阳市纪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这四、家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查实这些问题后,为什么没有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纪、依法进行严格处理,而是仅仅建议让写出书面检查就万事大吉? 

        作为比汤阴县公安局行政级别高的这四家机关就如此执法、执纪,难怪汤阴县公安局就有人敢于执法犯法以至胡作非为了。 
        对裴国庆身为公安局长竟然私放罪犯而查处工作遇到重重困难的问题,《法制日报》在1997年7月份专们发了一篇“内参”,有关领导也做了指示,河南电视台在1998年春节之前做了公开报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派记者前往汤阴、安阳等地进行了采访。然而,这些都未能促使案件有所进展。 

        1998年2月15日,法制日报》以《身为公安局长竟然私放罪犯》为题,对裴国庆的问题做了公开披露,一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从而使得裴国庆案有了转机。 

        2月17日,汤阴县委连夜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对裴国庆停职检查,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同一天,河南省检察院决定对裴国庆刑事拘留,并派出三位处长赶赴安阳市检察院,传达省里的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2月18日,安阳市检察院签发了对裴国庆的刑事拘留决定书。 
        2月19日,裴国庆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4日,裴国庆被以涉嫌玩忽职守和私放罪犯转捕。 
        然而,查处裴国庆的问题为何拖了四年多没有进展?这不能不让人们疑惑。 
        安阳市检案院的主管副检察长彭海林向《法制日报》记者任东杰解释,从检察院自身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办案人员水平有限、素质不太高;二是此案难度较大,30多个脱逃的犯人有外省市的,有的脱逃后又多不在家而是跑到外地打工去了,人难找;三是责任也难划分,比如,裴国庆讲,在他放某些犯人时曾对当时公安局一把手侯顺香说过,而现在,侯却不承认或讲他记不清了。 

        侯顺香,曾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前不久又当选为县政协主席。在1993年9月至1994年10月,举报人曾将裴国庆私放罪犯等违法犯罪问题,向这位当时任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政委的领导口头汇报多次,后又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做了反映,但却没有引起他的重犯,他仅仅认为是举报人与分管领导裴国庆闹不团结,提出让二人搞好关系。 

        在此次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告诉任东杰,他认为裴国庆的问题属工作上的失误,是经验不足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是需要总结教训的问题。 
        侯顺香还告诉记者,他认为检察机关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材料是虚假不真实的,对裴国庆的问题哪个也没有查实,检察机关是不负责任地向新闻界乱说,检察机关实际上是在含沙射影地影射他老侯。记者从他这里还了解到,检察机关1996年曾准备对裴国庆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当向县委征求意见时,他认为公安局根本不存在私放犯人的问题,所以坚决不同意。 

        当任东杰问及他前往北京找《焦点访谈》一事时,他辩解说,主要是为了防止《焦点访谈》报道片面,去反映一下情况。 
        而《焦点访谈》的记者透露,他们的目的很明确,是“不让播片子,然后递上一份替自己开脱的材料来”。 
        任东杰还从汤阴县得到消息说,登有《裴国庆被抓起来啦)一文的1998年2月20日的《法制日报》到汤阴后,该县个别的领导竟向邮电局下令暂时缓发,原因是县里政协正在举行选举,害怕对侯顺香当选县政协主席有影响。尽管如此,仍有人将2月15日、18日、20日登有裴国庆问题的这三天的《法制日报》复印了送给与会的代表和委员,致使出现了几个政协副主席都是满票当选,而侯顺香当选为政协主席却有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局面。恼羞成怒的侯顺香找到县委书记杨六生,要求以散发传单、破坏选举为由追究散发《法制日报》者的责任,后被有关部门告知散发《法制日报》不是散发传单,构不成破坏选举才罢休。 

        1998年7月2日,裴国庆案正式开庭。在庭审中,尽管审判长多次宣布了法庭纪律,然而,参加旁听的裴国庆的亲戚在庭审中多次起哄,虽经多次制止,仍不予收敛。下午休庭后,被告人裴国庆的亲戚10余人在法院院内,又对证人及记者进行谩骂和围攻。 

        7月3日上午,裴国庆案继续开庭审理。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向审判长提出,昨天有人严重违反庭审纪律,建议法庭对这些人给予制裁。此时,被告人裴国庆未经审判长批准突然站起,大声指责公诉人对他进行人身攻击,要求公诉人回避。当审判长制止他时,裴国庆宣布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拒绝回答问题。 


                四、“6·18血案”:歹民警枪杀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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