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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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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通行、至平正之方人术,而独不可以施诸帝王也!
谚曰:“成即为王,败即为寇。”
此真持正统论之史家所奉为月旦法门者也。夫众所归往谓之王,窃夺殃民谓之寇。既王矣,无论如何变相,而必不能堕而为寇;既寇矣,无论如何变相,而必不能升而为王,未有能相印焉者也。如美人之抗英而独立也,王也,非寇也,此其成者也。即不成焉,如菲律宾之抗美,波亚之抗英,未闻有能目之为寇者也。元人之侵日本,寇也,非王也,此其败者也。
即不败焉,如蒙古蹂躏俄罗斯,握其主权者数百年,未闻有肯认之为王者也。中国不然。兀术也,完颜亮也,在宋史则谓之为贼、为虏、为仇,在金史则某祖某皇帝矣,而两皆成于中国人之手,同列正史也。而诸葛亮入寇、丞相出师等之差异,更无论也。
朱温也,燕王棣也,始而曰叛曰盗,忽然而某祖、某皇帝矣。而曹丕、司马炎之由名而公,由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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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由王而帝,更无论也。准此以谈,吾不能不为匈奴冒顿、突厥颉利之徒悲也,吾不能不为汉吴楚七国、淮南王安、晋八王、明宸濠之徒悲也,吾不能不为上官桀、董卓、桓温、苏竣、侯景、安禄山、朱泚、吴三桂之徒悲也,吾不得不为陈涉、吴广、新市、平林、铜马、赤眉、黄巾、窦建德、王世充、黄巢、张士诚、张友谅、张献忠、李自成、洪秀全之徒悲也。彼其与圣神,相去不能以寸耳,使其稍有天幸,能于百尺竿头,进此一步,何患乎千百年后赡才博学、正言讜论、倡天经明地义之史家,不奉以“承天广运、圣德神功、肇纪立极、钦明文思、睿哲显武、端毅弘文、宽裕中和、大成定业、太祖高皇帝”之徽号!而有腹诽者则曰大不敬,有指斥者则曰逆不道也。此非吾过激之言也。试思朱元璋之德,何如窦建德?
萧衍之才,何如王莽?
赵匡胤之功,何如项羽?
李存勖之强,何如冒顿?杨坚传国之久,何如李元昊?朱温略地之广,何如洪秀全?
而皆于数千年历史上巍巍然圣矣神矣!
吾无以名之,名之曰幸不幸而已。若是乎,史也者,赌博耳,儿戏耳,鬼域之府耳,势利之林耳。以是为史,安得不率天下而禽兽也。
而陋儒犹嚣嚣然曰:此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伦也,国之本也,民之坊也。吾不得不深恶痛绝夫陋儒之毒天下如是其甚也!
然则不论正统则亦已耳,苟论正统,吾敢翻数千年之案而昌言曰:自周秦以后,无一朝能当此名者也。第一,夷狄不可以为统,则胡元及沙陀三小族在所必摈,而后魏、北齐、北周、契丹、女真更无论矣。第二,篡夺不可以为统,则魏、晋、宋、齐、梁、陈、北齐、北周、隋、后周、宋在所必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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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唐亦不能免矣。第三,盗贼不可以为统,则后梁与明在所必摈,而汉亦如唯之与阿矣。然则正统当于何求之?曰:统也者,在国非在君在,在众人非在一人也。
舍国而求诸君,舍众人而求诸一人,必无统之可言。更无正之可言。必不获已者,则如英、德、日本等立宪君主之国,以宪法而定君位继承之律,其即位也,以敬守宪法之语誓于大众,而民亦公认之,若是者,其犹不谬于得丘民为天子之义,而于正统庶乎近矣。虽然,吾中国数千年历史上,何处有此?然犹龂龂焉于百步五十步之间,而曰统不统正不正,吾不得不惟其愚而恶其妄也!
后有良史乎,盍于我国民系统盛衰、强弱、主奴之间,三致意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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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
(1902年2月22日)
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
学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则菅蒯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 论立法部之不可缺
国家者人格也。
(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凡人必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
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则立法部早发达,实为最著要矣。泰西自上古希腊,即有所谓长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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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932
会(Gerontes)
,由君主召集贵族,制定法律,颁之于民;又有所谓国民议会(AnasemblyoftheCentes)
,凡君主贵族所定法律,必报告于此会,使民各出其意以可否之,然后施行。
其后雅典之拔伦,斯巴达之来喀格士,皆以大立法家,为国之桢。
罗马亦然,其始有所谓百人会议者(Comi-tiaCenBturiata)
,以军人组织之,每有大事,皆由其议决;及王统中绝之际,有所谓罗马元老院(TheSenate)
、罗马平民议会(ConciliaPlebis)者,角立对峙,争立法权,久之卒相调和,合为国民评议会(ComitiaTributa)
,故后虽变为帝政,而罗马法之发达,独称完备,至今日各国宗之。及条顿人与罗马代兴,即有所谓人民总会者(Tolkmot)
,有所谓贤人会议者(Wetenagemot)
,皆集合人民,而国王监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渐进化,遂成为今日之国会,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者是也。十八世纪以来,各国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战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虽其立法权之附属,及其范围之广狭,各国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国民,皆知此事为立国之大本大原,则一也。
耗矣哀哉,吾中国建国数千年,而立法之业,曾无一人留意者也。
《周官》一书,颇有立法之意,岁正悬法象魏,使民读之,虽非制之自民,犹有与民同之之意焉。汉兴萧何制律,虽其书今佚,不知所制者为何如,然即汉制之散见于群书者观之,其为因沿秦旧,无大损益,可断言也。魏明帝时,曾议大集朝臣,审定法制,亦不果行。北周宇文时,苏绰得君,斐然有制度考文之意,而所务惟在皮毛,不切实用。盖自周公迄今三千余年,惟王荆公创设制置条例三司,能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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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于行政,自为一部,实为吾中国立法权现影一瞥之时代。
惜其所用非人,而顽固虚憍之徒,又群焉掣其肘,故斯业一坠千年,无复过问者。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并立法部而无之,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并法而无之,而法之善不善更靡论也。
夫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就一人论之,昨日之意志与今日之意志,今日之意志与明日之意志,常不能相同。
何也?
或内界之识想变迁焉,或外界之境遇殊别焉,人之不能以数年前或数十年前之意志以束缚今日,甚明也。惟国亦然。故必须常置立法部,因事势,从民欲,而立制改度,以利国民。
各国之有议会也,或年年开之,或间年开之,诚以事势日日不同,故法度亦屡屡修改也。乃吾中国,则今日之法沿明之法也,明之法沿唐宋之法也,唐宋之法沿汉之法也,汉之法沿秦之法也。秦之距今,二千年矣,而法则犹是。是何异三十壮年,而被之以锦绷之服,导之以象勺之舞也。此其敝皆生于无立法部。君相既因循苟且,惮于改措,复见识隘陋,不能远图;民间则不在其位,莫敢代谋。如涂附涂,日复一日,此真中国特有之现象,而腐败之根原所从出也。
彼祖述荀卿之说者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龂龂于立法。
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
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
靡论吾中国之乏才也,即使多才,而二十余省之地,一切民生国计之政务,非百数十万人不能分任也,安所得百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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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贤智而薰治之?既无人焉,又无法焉,而欲事之举,安可得也?夫人之将营一室也,犹必先绘其图,估其材,然后从事焉。曾是一国之政,而顾一室之不若乎?近年以来,吾中国变法之议屡兴,而效不睹者,无立法部故也。及今不此之务,吾知更阅数年、数十年,而效之不可睹,仍如故也。今日上一奏,明日下一谕,无识者欢欣鼓舞,以为维新之治可以立见,而不知皆纸上空文,羌无故实。不宁唯是,条理错乱,张脉偾兴,宜存者革,宜革者存,宜急者缓,宜缓者急,未见其利,先受其敝。无他,徒观夫西人政效之美,而不知其所以成其美者,有本原在也。本原维何?曰立法部而已。
第二节 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
立法、行政分权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鸠,益阐明其理,确定其范围,各国政治,乃益进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为,两各有职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国家,何独不然。虽然,其利害所存,犹不止此。孟德斯鸠曰:“苟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职然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
故设官分职,各司其事,必当使互相牵制,不使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则?两权相合,则或借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借其行法之权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欲夺国人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豫定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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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财产,皆可归之政府,再借其行法之权以夺之,则国人虽欲起而与争,亦力不能敌,无可奈何而已“云云。此孟氏分权说之大概也。
孟氏此论,实能得立政之本原。吾中国之官制,亦最讲牵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职而提掣肘之,非能厘其职而均平之。如一部而有七堂官,一省而有督、有抚、有两司、有诸道,皆以防侵越、相牵制也。而不知徒相掣肘,相推诿,一事不举,而弊亦卒不可防。西人不然。凡行政之事,每一职必专任一人,授以全权,使尽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属之,夫是谓有责任之政府。若其所以防之者,则以立法、司法两权相为犄角。
(司法权别论之。)立法部议定之法律,经元首裁可,然后下诸所司之行政官,使率循之。
行政官若欲有所兴作,必陈其意见于立法部,得其决议,乃能施行。其有于未定之法而任意恣行者,是谓侵职,侵职罪也;其有于已定之法而奉行不力者,是谓溺职,溺职亦罪也。但使立法之权确定,所立之法善良,则行政官断无可以病国厉民之理,所谓其源洁者其流必澄,何此一一而防之。故两者分权,实为制治最要之原也。
吾中国本并立法之事而无之,则其无分权,更何待言。
然古者犹有言:“坐而论道,谓之三公,作而行之,谓之有司。”
亦似稍知两权之界限者然。汉制有议郎,有博士,专司讨议,但其秩抑末,其权抑微矣。夫所谓分立者,必彼此之权,互相均平,行政者不能强立法者以从我。
若宋之制置条例司,虽可谓之有立法部,而未可谓之有立法权也。何也?其立法部不过政府之所设,为行政官之附庸,而分权对峙之态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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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342
无所存也。唐代之给事中,常有封还诏书之权,其所以对抗于行政官使不得专其威柄者,善矣美矣;然所司者非立法权,仅能摭拾一二小故,救其末流,而不能善其本也。若近世遇有大事,亦常下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督抚、将军会议,然各皆有权,各皆无权,既非立法,亦非行政,名实混淆,不可思议。故今日欲兴新治,非划清立法之权而注重思之,不能为功也。
第三节 论立法权之所属
立法权之不可不分,既闻命矣,然则此权当谁属乎?属于一人乎,属于众人乎,属于吏乎,属于民乎,属于多数乎,属于少数乎?此等问题,当以政治学之理论说明之。
英儒边沁之论政治也,谓当以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此论近世之言政学者多宗之。夫立法则政治之本原也,故国民之能得幸福与否,得之者为多数人与否,皆不可不于立法决定之。夫利己者人之性也,故操有立法权者,必务立其有利于己之法,此理势所不能免者也。然则使一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使众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众人。吏之与民亦然,少数之与多数亦然。此事固非可以公私论善恶也。
一人之自利固私,众人之自利亦何尝非私,然而善恶判焉者。循所谓最多数最大幸福之正鹄,则众人之利重于一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明甚也。
夫诽谤偶语者弃市,谋逆者夷三族,此不问而知为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也;妇人可有七出,一夫可有数妻,此不问而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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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所立之法也;奴隶不入公民,农佣随田而鬻(俄国旧制如此)
,此不问而知为贵族所立之法也;信教不许自由,祭司别有权利,此不问而知为教会所立之法也。以今日文明之眼视之,其为恶法,固无待言。虽然,亦不过立法者之自顾其利益而已。若今世所称文明之法,如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集、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等,亦何尝非由立法人自顾其利益而来。而一文一野,判若天渊者,以前者之私利,与政治正鹄相反;而后者之私利,与政治正鹄相合耳。故今日各文明国,皆以立法权属于多数之国民。
然则虽以一二人操立法权,亦岂必无贤君哲相,忘私利而求国民之公益者?曰:期固然也。然论事者语其常不语其变,恃此千载一遇之贤君哲相,其不如民之自恃也明矣。且(记)
不云乎:“代大匠斫者必伤其手。”
即使有贤君哲相以代民为谋,其必不能如民之自谋之尤周密而详善,有断然也。且立法权属于民,非徒为国民个人之利益而已,而实为国家本体之利益。何则?国也者,积民而成,国民之幸福,即国家之幸福也。国多贫民,必为贫国,国多富民,必为富国,推之百事,莫不皆然。美儒斯达因曰:“国家发达之程度,依于一个人之发达而定者也。”
故多数人共谋其私。
而大公出焉矣,合多数人私利之法,而公益之法存焉矣。
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昔以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其立法权专属于君主固宜。今则政学大明,知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矣。
且内外时势寖逼寖剧,自今以往,彼一人私有之国家,终不可以立优胜劣败之世界。
然则今日而求国家意志之所在,舍国民奚属哉!况以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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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542
畀国民,其实于君主之尊严,非有所损也。英国、日本,是其明证也。
君主依国家而尊严,国家依国民之幸福而得幸福。
故今日之君主,不特为公益计,当畀国民以立法权,即为私利计,亦当尔尔也。苟不畀之,而民终必有知此权为彼所应有之一日。
及其自知之而自求之,则法王路易第十六之覆辙,可为寒心矣。此欧洲、日本之哲后,所以汲汲焉此之为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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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梁启超文集
保教非所以尊孔论
(1902年2月22日)
此篇与著者数年前之论相反对,所谓我操我矛以伐我者也。今是昨非,不敢自默。
其为思想之进步乎,抑退步乎?
吾欲以读者思想之进退决之。
绪 论
近十年来,忧世之士,往往揭三色旗帜以疾走号呼于国中,曰保国,曰保种,曰保教。其陈义不可谓不高,其用心不可谓不苦。若不佞者,亦此旗下之一小卒徒也。虽然,以今日之脑力眼力,观察大局,窃以为我辈自今以往,所当努力者,惟保国而已,若种与教,非所亟亟也。何则?彼所云保种者,保黄种乎?保华种乎?其界限颇不分明。若云保黄种也,彼日本亦黄种,今且浡然兴矣,岂其待我保之;若云保华种也,吾华四万万人,居全球人数三分之一,即为奴隶为牛马,亦未见其能灭绝也。国能保则种自莫强,国不存则虽保此奴隶牛马,使孳生十倍于今日,亦奚益也。故保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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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非所以尊孔论742
事,即纳入于保国之范围中,不能别立名号者也。至倡保教之议者,其所蔽有数端:一曰不知孔子之真相,二曰不知宗教之界说,三曰不知今后宗教势力之迁移,四曰不知列国政治与宗教之关系。今试一一条论之。
第一 论教非人力所能保
教与国不同。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更无国,故国必恃人力以保之。
教则不然。
教也者,保人而非保于人者也。
以优胜劣败之公例推之,使其教而良也,其必能战胜外道,愈磨而愈莹,愈压百愈伸,愈束而愈远,其中自有所谓有一种烟士披里纯(Inspiration)者,以嘘吸之脑识,使这不得不从我,岂其俟人保之。使其否也,则如波斯之火教,印度之婆罗门教,阿刺伯之回回教,虽一时借人力以达于极盛,其终不能存于此文明世界,无可疑也。此不必保之说也。
抑保之云者,必其保之者之智慧能力,远过于其所保者,若慈父母之保赤子,专制英主之保民是也。
(保国不在此数。
国者无意识者也,保国实人人之自保耳。)彼教主者,不世出之圣贤豪杰,而人类之导师也。吾辈自问其智慧能力,视教主何如?而漫曰保之保之,何其狂妄耶!毋乃自信力太大,而亵教主耶?此不当保之说也。然则所谓保教者,其名号先不合于论理,其不能成立也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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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梁启超文集
第二 论孔教之性质与群教不同
今之持保教论者,闻西人之言曰,支那无宗教,辄佛然怒形于色,以为是诬我也,是侮我也。此由不知宗教之为何物也。西人所谓宗教者,专指迷信宗仰而言,其权力范围乃在躯壳界之外,以灵魂为根据,以礼拜为仪式,以脱离尘世为目的,以涅槃天国为究竟,以来世祸福为法门。诸教虽有精粗大小之不同,而其概则一也。故奉其教者,莫要于起信,(耶教受洗时,必通所谓十信经者,即信耶稣种种奇迹是也。佛教有起信论。)莫急于伏魔。起信者,禁人之怀疑,窒人思想自由也;伏魔者,持门户以排外也。故宗教者非使人进步之具也,于人群进化之第一期,虽有大功德,其第二期以后,则或不足以偿其弊也。孔子则不然,其所教者,专在世界国家之事,伦理道德之原,无迷信,无礼拜,不禁怀疑,不仇外道,孔教所以特异于群教者在是。质而言之,孔子者哲学家、经世家、教育家,而非宗教家也。西人常以孔子与梭格拉底并称,而不以之与释迦、耶稣、摩诃末并称,诚得其真也。夫不为宗教家,何损于孔子!孔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
“子不语怪力乱神。”盖孔子立教之根柢,全与西方教主不同。
吾非必欲抑群教以扬孔子,但孔教虽能有他教之势力,而亦不至有他教之流弊也。然则以吾中国人物论之,若张道陵(即今所谓张天师之初祖也。)可谓之宗教家,若袁了凡(专提倡《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者。)可谓之宗教家,(宗教有大小,有善恶。
埃及之拜物教,波斯之拜火教,可谓之宗教,则张、袁不可不谓之宗教。)而孔了则不可谓之宗教家。宗教之性质,如是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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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非所以尊孔论942
持保教论者,辄欲设教会,立教堂,定礼拜之仪式,著信仰之规条,事事摹仿佛、耶,惟恐不肖。此靡论其不能成也,即使能之,而诬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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