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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英〕霍布豪斯-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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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自由主义〔英〕霍布豪斯 著朱曾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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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1
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9
1。公民自由9
2。财政自由113。人身自由124。社会自由155。经济自由166。家庭自由197。地方自由、种族自由和民族自由208。国际自由229。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23
第三章 理论的发展26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41第五章 格莱斯顿和密尔54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62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75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90第九章 自由主义的未来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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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
现代国家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的特殊产物。但是这种产物仍在制造之中,一部分制造过程乃是社会秩序新旧原则之间的斗争。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新原则,但是要了解新原则,就必须先对旧原则作一回顾。我们必须了解旧的社会结构是怎样的,而旧的社会结构,如我将说明的,主要在自由主义思想的鼓舞下,正在缓慢然而稳当地让位给公民国家这一新的组织。旧的结构本身绝对不是原始的。什么叫真正原始是很难确定的。
但是有一点十分清楚。
无论什么时候,人总是生活在社会里,每一种社会组织都以亲属关系和简单的邻居关系为基础。在最简单的社会里,这些关系——可能被宗教或其他信仰所加强和扩展——也许是唯一有重要意义的关系。血统的经和通婚的纬织成了一张网,从这张网当中产生了许多小而粗糙但却紧密的团体。但是亲属关系和邻居关系只在小范围内才起作用。地方集团、家族或村社往往是朝气蓬勃的生活的中心,较大的部落聚集体却很难达到真正的社会团结和政治团结,除非以军事组织为基础。但是军事组织既可以把一个部落联合起来,同样也可以使其他部落处于屈从地位,从而以原始生活中最宝贵的东西为代价,建立一个更大同时更有秩序的社会。
这样一种秩序一旦建立以后,当然并不以赤裸裸的武力为基础。统治者们开始拥有一种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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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
不可侵犯的权力。这可能因为他们是神或神的后代,也可能因为他们受到全体祭司的祝福和支持。
在无论哪种情况下,他们不仅有权掌握人们的肉体,而且有权掌握人们的精神。他们是上帝任命的,因为各种圣职都由他们授派。这样的政府不一定同百姓水火不相容,也不一定对百姓漠不关心。但它主要是高高在上的政府。就它影响人民生活而言,它按照它自以为明智并对它有利的原则给人民规定义务,例如服兵役、纳贡、服从法令乃至新的法律。某一法理学派认为法律是上级对下级发出的命令,并以惩罚制裁为后盾,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但是,尽管这对一般法律来说是不正确的,用来形容那一特定社会阶段却大致是正确的,这个阶段我们可很方便地称之为权力主义时期。
在世界大部分地方以及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存在着的就只有上面所区分的这两种社会组织。当然,两种社会组织本身在细微处可以有许多变异,但是往这些变异的深处看,就只看到这两种交替出现的类型。一种是小的亲属集团,本身往往非常强劲,但是在采取一致行动方面却软弱无力。另一种是较大的社会,其幅员大小和文明程度从一个小的黑人王国到庞大的中华帝国各不相同,它们以某种军事力量和宗教或准宗教信仰的联合为基础,我们给它取一个中间名字,叫做权力原则。在文明较低阶段,照例只有用这个方法镇压敌对民族的抗争,在共同的敌人前维护边界,或建立外部秩序。
不实行权力统治,就只好重新回到野蛮人的相对而言的无政府状态中去。
但是古代也出现了另外一种方法。古希腊和意大利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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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3
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
它在几个方面与氏族和村社不同。
第一,城邦包含许多氏族和村社,其起源也许在于几个氏族不是在征服而是在比较平等的联盟的基础上合并起来。虽然城邦与一个古代帝国或一个现代国家相比显得很小,但是比一个原始的宗族却大得多。城邦的生活更加复杂多变。它容许个人有更多的自由发挥机会,在它发展的过程中,确实也镇压了一些老的氏族组织,并以新的地理的或其他方面的划分来代替。事实上,城邦不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是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就是这一点使它不仅有别于公社,而且也有别于东方的君主国。它所承认并赖以生存的法律不是上级政府对下属百姓发布的命令。相反,政府本身也服从法律,法律是城邦的生命,受到全体自由公民的自愿支持。从这种意义上说,城邦是一个自由人的共同体。从集体意义上说,其公民是没有主人的。他们自己统治自己,只服从一些生活中的规章,这些规章是古时候传下来的,由于历代人忠心耿耿地执行而具有力量。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有些最令我们伤脑筋的问题是以一种非常简单的形式提出的。尤其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是紧密、直接和自然的。他们的利益显然是结合在一起的。除非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义务,否则城邦就很容易被破坏,人民遭到奴役。除非城邦为人民着想,它就很容易衰亡。更加重要的是,当时没有教会和国家的对立,没有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之间的分歧,没有宗教和非宗教之间的分歧使公民不能尽到效忠义务,使良心的力量反对爱国的义务。要把这样一个共同体形容为人们由于希望生活得好而联合起来,不必借助哲学的想像,只要相当简单和自然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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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
事实就行了。我们如今正在辛辛苦苦满腹狐疑地力求恢复的理想,在古希腊的生活条件下自然而然地就实现了。
另一方面,这个简单的联合有极其严重的局限性,最终导致城邦制崩溃。联合生活的责任特权不是奠基于人类个性的权利,而是奠基于公民身份的权利,而公民身份从来不跟着社会一同扩展。居民中包括奴隶或农奴,在许多城邦中有大批原初被征服的人的后代,他们本身是自由的,但被排斥在统治圈子之外。尽管社会状况相当单纯,城邦却经常被派系纠纷分裂——一部分也许是老的氏族组织遗留下来的影响,一部分也许是财富的增长和新的阶级划分的结果。派系的弊病因城邦处理各城邦间关系问题失当而变本加厉。希腊城邦坚持其自治权,虽然本来可能解决问题的联邦原则最终被采用,但是在希腊历史上为时已晚,挽救不了城邦的命运。
罗马的建设性天才想出了一种不同的方法来应付日益扩大的关系中所包含的政治问题。罗马公民身份被扩大到包括整个意大利,后来又扩大到包括地中海流域的全部自由人。
但是这种扩大对于城邦的自治甚至更为致命。意大利人无法在罗马广场或马斯平原集会以选举执政官和通过法律,公民身份扩大得愈广泛,对政治目的也愈无价值。事实上,罗马的历史可以当作一个绝好的例证,它说明,要建立一个大帝国,只能以依靠军事力量的个人独裁为基础,并以有效的官僚机器来维持和平与秩序,除此以外,要在任何其他基础上建立这个帝国,是何等的困难。在这个巨大的机构中,军队是权力的中心,或者不如说,每支驻扎在某个遥远边境基地上的军队都是一个潜在的权力中心。一个早已公开的“帝国的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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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5
密“是:罗马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立一个皇帝,虽然当皇帝的人始终有点神圣,法学家也念念不忘皇帝体现人民意志这一理论,事实却是:皇帝是一支强大的军队选中的,由战神批准,只要能够镇压任何敌对的觊觎王位者,就能保持权力。帝国在持续的战争中迅速解体,这倒并不是因为边境内外都存在着野蛮暴虐。为了恢复秩序,中央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妥协是必不可少的,封建主就成了一地之君,效忠于一位远方的君主,忠诚程度视情况而定。在这同时,由于秩序普遍混乱,西欧大部分人民失去了自由,一来是由于征服,一来是由于在乱世必须找到一个保护者。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于是就采取了我们称之为封建制度的等级形式。在这个彻底应用权力原则的过程中,每个人在理论上都有他的主人。农奴听命于地主,地主听命于大庄园主,大庄园主听命于国王,国王听命于皇帝,皇帝由教皇加冕,教皇听命于圣彼得。从宇宙的统治者到最卑微的农奴,门第的链子算是完成了。
①但是在这个体系里,工商业的兴起提出了新的自由中心。人们在城市里重新学习有关联合起来进行共同防御和管理共同利益的课程,这些城市从贵族或国王那里获得了权利特许状,在欧洲大陆甚至成功地建立了完全的独立。
英国从1066年被威廉征服起,中央权力最为强大,但即便在英国,城市也由于
①这当然只是中世纪理论的一个方面,但是这个方面最接近于事实。在中世纪,在古典传统的影响下,出现了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但是它的主要影响和重要性在于它被当作后来一种思想的起点。关于这整个问题,读者可参阅吉尔克的《中世纪的政治理论》,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梅特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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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
许多原因变成了自治的共同体。城邦又重新诞生,随之而来的是活动激增,文学艺术复兴,古代学问重新发现,哲学和科学再生。
中世纪的城邦比古代的城邦优越,主要在于奴隶制在其生存中不是一个重要因素。相反,通过欢迎逃亡农奴,为其自由辩护,大大促成了较温和的奴役制的灭亡。但是,和古代的城邦一样,它被内部派系斗争严重地、永久性地削弱,而且和古代城邦一样,其成员的特权不是奠基于人类个性的权利,而是以公民的责任为基础。城市的自由只限于“特许权”
,亦即通过特许状获得的公司权利以及从国王或封建主那里争取到的权利,其中包括行会和同业公会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作为这些集体成员的人们才能享受。但是城邦的真正弱点依然是它的孤立。它仅仅是一代又一代变得愈益强大的封建社会边界上(实际上是在边界内)
一个相对自由的小岛。
随着交通的发达和生活艺术的提高,中央权力(尤其在法国和英国)
开始超过封建主。
封建主的反抗和骚乱被镇压下去,到15世纪末,庞大的、统一的国家(现代国家的基础)已开始存在。它们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扩大,在某些方面更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改进。在早期阶段,它赞成公民自治,镇压地方无政府主义和封建特权。但是中央集权的发展最终是和公民独立的精神不相容的,有害于国王及封建主之间早期的斗争为全体人民获得的政治权利。
于是,我们进入了现代时期,这个时期的社会建立在一个绝对权力主义的基础上。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并倾向于专制独裁。在国王以下,从大地主直至干零活的工人,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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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7
许多社会等级。这个时期较诸早期的社会有一点不同。金字塔的底部是一个至少拥有人身自由的阶级。农奴制在英国实际上已经消失,在法国大部分地方不是消亡了,就是削弱成为土地保有权的某些可憎的财产附带权。另一方面,英国农民开始脱离土地,为这个国家今后将发生的社会问题奠定了基础。
现代国家是从一种权力主义制度的基础开始的,那种制度提出抗议,从宗教、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伦理道德种种方面提出抗议,就是自由主义的历史性开端。因此,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批判。在长时期内,它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它的任务似乎是破坏而不是建设,是去除阻碍人类前进的障碍而不是指出积极的努力方向或制造文明的框架。它发现人类受到压迫,立志要使其获得自由。它发现人民在专制统治下呻吟,国家受一个征服种族的蹂躏,工业受社会特权阻挠或被赋税摧残,就提供救济。它到处消除自上而下的压力,砸烂桎梏,清除障碍。等破坏完成以后,它是不是也会致力于必要的重建?自由主义的本质到底是建设性的抑或仅仅是破坏性的?它是否具有永久性的意义?它是否表达了社会生活的某些重大真相,抑或只是西欧特殊环境所造成的暂时现象?
它的任务是否已经完成,只消心安理得地把火炬交给一个更新、更加建设性的原理,自己功成告退,或者偶尔寻找一些更落后的地方来进行传教工作?这些都在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之列。眼下,我们只消指出,自由主义起源的环境足以解释为什么批判性和破坏性的工作占主要地位,而无需由此推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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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一章 在自由主义以前
缺少最终的重建力。事实上,无论是借助自由主义还是通过人类的保守本能,重建工作始终是和破坏工作同时进行的,而且将会一代比一代更加重要。
现代国家,如我将要说明的,大大有助于使自由主义诸要素融会贯通,等我们懂得了这些要素,明白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已获得实现,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自由主义诸要素,并解答其永久性价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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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
这里我无法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作一全面阐述,而只能扼要介绍它攻击旧秩序的几个要点以及指引自由主义运动前进的几种基本思想。
1。公民自由从逻辑发展以及历史意义上讲,第一个攻击点是专制统治,第一项要争取的自由是按照法律对待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没有合法权利,完全受另一人支配,被那人随意摆布,就是那人的奴隶。他是“无权”
,没有权利。如今,在某些野蛮的君主国里,在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中,往往实行这种无权制度。在这些国家里,人们虽然彼此间照惯例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对于国王却根本没有权利,全凭国王个人的好恶来决定一切。欧洲君主或大庄园主从未公认地享有过这种权力,但是欧洲政府在各个时候和各个方面却行使过或要求过原则上专制程度不稍逊的权力。例如,正常的法院是以正常的审判形式对一个人犯下的特定的罪行施加特定的刑罚,专制政府却按照本身的意愿和好恶,采取逮捕、拘留和惩罚等等法律以外的方式。今天的俄国以“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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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
施加的惩罚就属于这种性质;旧制度下的法国以“密信”
①实行监禁也属于这种性质;叛乱时期以所谓军法名义实行的一切处决,以及爱尔兰中止执行各种即时和公正的审判,都属于这种性质。
这种形式的专制政府是17世纪英国议会的第一批攻击目标之一,人民的这第一种自由得到了《权利请愿书》以及《人身保护法》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这自由的第一步实际上正是要求法治。
“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
洛克在总结整整一章关于17世纪的争论时说,“是要有一个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由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为社会的一切成员共同遵守。”
这就是说,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
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
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①密信:法国大革命前国王不通过法律手续下达监禁或放逐某人命令的有封印密信。——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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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11
这番道理中有一个先决条件不容忽视。在假定法治保证全社会享有自由时,我们是假定法治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的。如果一条法律是对政府的,另一条是对百姓的,一条是对贵族的,另一条是对平民的,一条是对富人的,另一条是对穷人的,那末,法律就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享有自由。就这一点来说,自由意味着平等。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才要求有一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才要求司法部门独立,以保证政府及百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才要求诉讼收费低廉,法院大门敞开。
才要求废除阶级特权。
①到时候还会要求废除以金钱收买老练的律师的权力。
2。财政自由与司法自由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更普遍感受到的,是财政自由问题。斯图亚特王朝横征暴敛,使英国的事态陷于危机。乔治三世以同样不含糊的方法,使美国的事态陷于危机。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原因是贵族和教士拒绝承担他们的一份财政义务。
但是财政自由比司法自由提出更多尖锐的问题。
以一项普遍和公正地实施的法律来规定捐税是不够的,因为捐税按照公共需要而每年都有所不同,其他法律可以无限期
①在17世纪的英国,“教士恩典”
依然是对不少罪行免除刑罚的良好借口。
在那个时候,凡识字的人都可要求恩典,因此是属于有文化阶级的一种特权性质。
1705年,识字的规定被取消,但贵族和神职人员仍可向他们的教士求情,这种特权的残余直到19世纪才终于全部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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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
地保持稳定不变,捐税却理所当然地必须随时调整。严格地说,这是行政机关的问题,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问题。
因此,百姓在财务方面的自由就意味着对行政机关施加限制,不仅是依靠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还要依靠更加直接和经常的监督。
一句话,这意味着责任政府制,此所以我们更多地听见“无代表,不纳税”的呼声而较少听见“无代表,不立法”的呼声。因此,从17世纪开始,财政自由就包含着所谓的政治自由。
3。人身自由政治自由放在最后谈较为方便,但是这里要指出,另外还有一条路可以达到而且事实上已经达到政治自由。我们已经知道,法治是走向自由的第一步。一个人被他人控制是不自由的,只有当他被全社会必须服从的原则和规则所控制时才是自由的,因为社会是自由人的真正主人。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开端。可能有法律,也可能不像斯图亚特王朝那样把法律置之不顾,然而,第一,法律的制定和维护可能取决于最高统治者或寡头统治集团的意志,第二,法律的内容对少数人、多数人或除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以外的所有人可能是不公正的和压制性的。第一点涉及到我们暂缓讨论的政治自由问题,第二点则提出了占有自由主义大部分历史的那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问:哪种类型的法律被认为是特别压制性的,在哪些方面必须不仅通过法律,而且还必须通过废除坏的法律和暴虐统治来争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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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31
第一,存在着一个所谓人身自由领域,这个领域很难说清楚,但它是人类最深沉的感觉和激情的最猛烈的斗争场所。
其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①——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在堡垒。但是,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因此,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这些权利并不是不受怀疑、没有困难的。
言和行在某一点上很难区别,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制造动乱的权利。正当自由的界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易划定。它们把我们直接引向自由和秩序可能发生冲突的许多点中的一点,而我们要应付的正就是这种冲突。就有关的宗教自由权利而言,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小。这种自由决不能认为是绝对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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