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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歧视背后的省籍鸿沟-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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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平等的高考录取线

  几十年来,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录取线一直实行差别对待。

  以北京大学为例。2002年,北大在重庆市录取新生76名,其中理科最低分672分,文科最低分595分,而在北京市实际录取理 272人,文科生132人,录取分数线理科为622分,文科为577分。两地都是直辖市,而且北京市人口还不到重庆市的一半,招生名额却是重庆的5倍。

  高考招生的地区歧视,给人以这样的困惑:个人的前途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个人奋斗,而是户口在什么地方。可否这样说:籍贯就是命运。重庆市人要672分才能上北大,而北京市人只需622分。显然是高考招生制度有问题,但不仅仅是高考招生的问题。

  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原本不该有这样的事情。《*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门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称:“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式,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但是,现实跟法律大相径庭,我们的高等教育并不是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同样的考题,2000年北京市文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465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科重点本科为528分,湖北省录取最低控制分精选线文史类第一批为535分,最高相差70分;北京市理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控制分烽线为476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理科重点本科为535分,湖北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理工类第一批为559分,最高相关83分。这种差别对待的背后,凸显了中国地区之间的制度性壁垒和以邻为 的省籍意识。

  高考移民从何而来 

  正是因为高考地区歧视背后的利益驱动,才有了高考移民。比如,同样是北京大学,如果在江苏的录取分数线要比北京高几十分,有可能的话,谁不想能够在北京参加高考呀!

  可以说,高考移民一方面想谋求高考招生地区歧视的好处,想分羹一杯;另一方面,也是对地区歧视的无声抗议。尽管进行高考移民有着不同的途径,有的人是因为有钱,有的是因为有权,有的人是因为其他原因,但罪魁祸首却是高考招生的地区歧视制度本身。

  自从有的高考,高考移民和反高考移民就一直有较量。有的地方为了对付高考移民,甚至成立了“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到这一点,既需要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也需要群众检举揭发,严厉地打击和遏制公民的迁徒自由,以差别对待来取代平等保护。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打击“高考移民”,都是在强化省籍意识和地区壁垒,对本省籍之外的公民,实行歧视和排斥政策,而且这样的做法还很有群众基础。按照宁夏2003年对高考报名考生的户口政策,即“考生父母和本人户口均在宁夏,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规定,取得宁夏高考理科第一名的黄某,因被举报被查明身份为来自河北的“高考移民”后,被当地教育部门取消了高考录取资格,这就意味着该“高考状元”连上大专都没有机会。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本来不应该存在的歧视性高考特权,却被一些省市自治区当成权利来维护。2002年高考前,海南澄迈县近400名应届高中毕业生聚集在县委门口,高喊“保障海南学生利益”、“反对外地学生来琼考试”等口号,抗议外省考生来海南高考。2003年3月7日,新疆霍城县三中100多名高三学生集体罢课,打出“公平竞争,反对高考移民”的横标,并选出学生代表与校方交涉。2003年,在新疆玛纳斯县一中的一次高三模拟考试中,相当一部分“高考移民”名列前茅,引起学生不满,299名高三学生罢课。

  高考招生歧视还打击了谁

  建立在户籍管制基础上的高考招生歧视,打击的不仅仅是高考移民,而是所有的移民和准备移民的人。比如,2002年广东省的政策规定,凡户口在本省的,一律在本省考试,不得在外省借考,广东省也不办理户口在外省的考生借考事宜。这就意味着,中国人不仅是身份农民只能“离土不离乡”,身份市民也一样不能“离土不离乡”。

  这样一来,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户口”,仅仅因高考招生歧视就能够升值。如果买多少钱一套的房子或者投资多少钱,就可以获得这些地区的户口那些为了孩子能够上个好大学的家长,自然会不吝异钱财,况且这样做也很安全。作弊多考80分,和因为弄到户口而可以少考80分,在政策上的含义截然不同。孩子因为高考地区歧视所带来的好处,考进了北大、清华什么的,也堂堂正正,倘若不走这条捷径,而是直接拿钱去打通关节或考试作弊,一旦事情败露,不但毁了孩子的前程,自己也可能因为贿赂而锒铛不狱。

  可是通过投资获得北京户口一般人根本做不到。按照2001年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外地投资者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到80万元,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可输进京户口。除了税收指标外,还有务工数量等引导性条件,如城区私企安排本地工达到100人,或者本地工占总职工人数的90%以上,符合条件者可给予办理私营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子女共计3人进京户口指标。在现行政策下,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高考移民这条路都走不通。

  对千百万既没有权势,也没有投资能力的移民来说,一旦想外出谋生求发展,即使是含辛茹苦把孩子带在身边,到了高考有时候,还得赶紧把孩子送回老家参加高考。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绝大部分中国移民,无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都是离土不离乡!

  高考招生中的地区歧视,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之所以能够存在,自然有能够存在的现实基础。问题是,能够在高考这个问题上这样做,同样的歧视逻辑,难道不也可以运用到就业政策、义务教育、经商等等到上去吗?在美国这样一个联邦制国家,《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就规定:“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很难想象美国的州立大学如果针对不同州的学生衽不同的成绩录取标准,不会被认为是搞歧视。

  司法渠道能解决问题吗?

  那么,在中国,是不是也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来挑战现行的高考制度呢?

  从法理上讲当然可以的,但实践起来却不那么容易。2001年8月23日,山东青岛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议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这一年北京的文科重点控制线是454分,而山东是580分,相关126分;北京的理科重点控制线是488分,而山东是607分,相关119分。提起诉讼的3名女生的分数分别是522分(理科)、457分(文科)、506分(文科)。以这样的成绩,在北京可以考上重点院校,而在青岛,其中两个人只能读上高职或者电大,而另一个人则完全没有希望。结局是,这样的高考招生制度依然如故。以后再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诉讼。

  可以说,通过司法渠道挑战高考的地区歧视,在现行制度下缺乏可行性。一方面,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命令的诉讼,这就意味着如果是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某项包含差别对待的地方性法规,司法手段也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即使是某个湖南考生因为比其他省市考上北大或者清华的学生高30分,而自己却在清华或者北大的榜上无名,因此状告北大或者清华搞招生歧视,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也难以获胜,且不说可以用考试例题差别来辩解两省市的成绩难以比较,就是现在的两审终审制,也将使用权得案子在省市法院里就结案了,因此程序上可以“合法”地维护高考地区歧视。更何况,由于没有国家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区分,法院都叫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法官的衣、食、住、行,托儿养老,都系于地方手中,法院实际上地方化了。而且高考制度涉及地区的整体利益,说不定法院法官的孩子就想考北大或者清华呢。法院怎么能够完全置地方利益于不顾而依法办案呢?

  要消除省籍鸿沟,保障公民在任何一个地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克服对权力分立制衡机制的误解和偏见。其中应有的一环,就是重建中国的法院体制,明确区分国家法院和地方法院,实行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下的统一。

  本文摘自《读者》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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