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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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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是对君主的判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所任用的人的才能有
所怀疑,则以亵遭神圣罪进行追诉②。这个罪名尤疑是内阁和寵臣们创立的。
另一条法律宣布,谋害君主的大臣和官吏就象谋害君主本身,是大逆罪③。我
们从两位君主④看到这条法律,这两位君主的懦弱在历史上是有名的。他们的
臣宰牵着他们走就象牧入带领羊群一样。这两个君主在宫中是奴隶,在枢密
院是孩童,在罩队中是陌生人。他们所以能够保存帝国,只是因为他们天天
把帝国断送掉。这些宠臣中有一些人阴谋反对他旧的皇帝。他们所做的材不
止此;他们甚至阴谋颠复帝国,把野蛮人引人帝国来。当要阻止他们的时候,
国家衰弱已极,以致人们不能不建犯宠臣们所定的法律,冒着犯大逆罪的危
险,来惩治这些宠臣。
但是德·珊马尔先生一案的审判,“报告官”
⑤所依据的却是这条法律。
他要证明德·珊马尔打算驱逐红衣主教李索留,使他不能参与国事,是犯了
大逆罪的时候说:“这种犯罪触犯君主的臣宰的人身,由皇帝们的宪法看来,
①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43页。
②巴多明神父信,载《耶稣会士书简集》。
①格位蒂安、瓦连提尼那诺斯和提奥多西马斯三帝。这是“亵渎神圣罪”法典的第三条法津。
② “怀疑皇帝所选择的人是否称职,是亵渎神圣罪。”这条法律曾成为罗加法律(《那不勒斯宪法》第
4篇)
的典范。
③《茹利安法典》,第
9卷,第
8篇,第
5条。
④阿加底马斯和火诺利马斯。
⑤孟特烈佐尔:《回忆录》,
1723年柯龙版,第
1卷,第
238页。
则和触犯君主们的人身是一样严重的。一个大臣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他的国
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剥夺了去,则无导剥夺君主一只手臂
则和触犯君主们的人身是一样严重的。一个大臣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他的国
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剥夺了去,则无导剥夺君主一只手臂,剥夺国家
一部分权力。”当卑屈到了极点的时候,不可能有另外的说法了。
瓦连提尼耶诺斯、提奥多西乌斯和阿加底扁斯还有另一条法律①,喧布伪
造货币为大逆罪,这不是把事物的概念混淆了么?对另外一种犯罪也加上大
逆的罪名,不是减少了大逆罪的可怖性么?
第九节续前
鮑利奴斯上书亚历山大帝
131说,他准备对一个曾经违背他的敕令宣判
的法官,按大逆罪进行追诉;皇帝回答他说:“象他所处的世代,间接的大
逆罪是绝对不会发生的。”②
浮士蒂尼安上书给同一皇帝说,他曾以君主的生命发誓,永不皖怒君主
的一个奴隶,他觉得自己不得不永久愠怒,否则他将犯大逆罪。皇帝回答说:
“你的恐惧是无谓的③;你不了解我的训条。”
一项元老院法案④规定,熔化已经弃不用
132的皇帝雕象,不犯大逆罪。
塞维路斯⑧和安托尼努斯二帝写信给彭蒂扁斯说,出卖尚未供奉过的皇帝雕
象,不犯大逆罪⑤。这两位皇帝又致书茹刊岛斯·卡西安奴斯,凡不是出于故
意而投石打中皇帝雕象,不应以大逆罪追诉⑥。茹利安法需要这些变更;因为
该法不但曾以熔化皇帝雕象为大逆罪,即连类似行为⑦亦以大逆罪论处,这就
使大逆罪成为可以任意判定的犯罪了。人们所规定的大逆罪种类既多,就有
必要对这些犯罪进行区别。因此,法学家岛尔边在指出大逆罪的控告并不因
犯人的死亡而消灭之后又说,并不是茹利安法所规定的一切①犯罪都是这样,
而只有那些危害帝国或皇帝的生命的犯罪才是这样。
第十节续前
英格兰在亨利八世时通过一项法律,宣布凡预言国王死亡的人犯叛逆
罪。这项法律是很含糊不明的。专制主义已经可怕到连施行专制主义的人也
受到害处。在这位国王未后一次患病时,医生们怎样也不敢说他已病危;他
们无疑也照此而行动了②。
⑥ “因为属于我们身体的一部分。”《茹利安法典》内同一条法律。
①《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第
9条“关于伪造货币”。
② “现今在我的时代已经不能从其他的原因产生大逆罪了。“《茹利安法典》,第 9卷。第
8篇,第
1条。
③ “你不懂我的原则而作杞人之忧。”《茹利安法典》,第
3卷,第
4篇,第 2条。
④见《茹利安法典》,第
48卷,第
4篇,第
4条,第
1段等。
⑧即“严厉亚历山大”。——译者
⑤见《茹利安法典》,第
5条,第
2段等。
⑥同上第
1段。
⑦ “人们认为有些相似的行为”。《茹利安法典》第
6条等。
①《茹利安法典》末一条法律“通奸”。
②贝尔内:《宗教改革史》。
第十一节思想
第十一节思想
③。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
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
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④。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第十二节不谨慎的言词
如果不谨慎的言嗣可以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的话,则人们便可最武断地
任意判处大逆罪了。语言可以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
不慎和恶意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而二者所用的词句则区别极
小。因此,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语而处人以死刑,除非法律明定哪些言语应
处此刑⑤。
言语并不构成“罪体”
③。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数场合,它
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表达意思的。常常相同的一些
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
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语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合混不清的
了。那末,怎能把它当做大逆罪呢?无论什么地方制定这么一项法律,不但
不再有自由可言,即连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已故俄后
133惩办多尔古露奇①131!家族的论告,把该族一个王公处死,
因为他曾对皇后本身使用下流的言词;另一个王公也被处死,因为他曾恶意
地解释她向帝国颁布的明智韶书,并用不敬的言语攻击她神圣的人身。
我并不主张减少人们对那些有意污辱君主名誉的人不能不有的愤怒。但
是我要说清楚,如果要专制主义趋于宽和的话,在上述场合简单地处以轻罪
比大逆罪的控诉更为适宜,大逆罪就是对于无辜的人也永远是可怖的②。
行为不是天天都有的。许多人能够把行为具体指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是容易被揭发的。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真有该行为的性质。因此,一
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结在
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
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
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语当做死罪的征兆来看待,而是
以言语定死罪的话,那就什么都混乱了。
提奥多西马斯、阿加底息斯、火诺利马斯诸帝致书路非奴斯裁判长说:
“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坏括,我们不愿意加以处罚①:如果他是因
③普卢塔克:《狄欧尼西乌斯传》。
④思想应该和某种行动连结起来。
⑤在《茹刊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里,孟德斯蒂奴斯说:“如果罪过不是这样(罪名查不清)就应当
参考法律原文或按律例来治罪。”
③ “罪体”原文
Iecorpsdedelit,亦有罚作“证罪物”或“证罪物件”的。——译者。
①在
1740年。
② “不确定的言词不要用在刑罚上,”孟德斯蒂奴斯语,见《茹利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
① “假若出于轻率,当轻视之,假若出于飒痴,当怜悯之,假若为咒言,当恕之。”《法典,单一律》中“假
若谁詈人”条。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文字包含某种比需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
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
但是,奥古斯都、提只留斯却团文字而加入以大逆罪的刑罚②。奥古斯都
曾经因某些攻击著名仕女的文字而处人以大逆罪;提只留斯刚因他认为有些
文字是为了反对他而写的,便处人以大逆罪。没有比这更使罗马的自由受到
致命的伤害了。克雷母蒂扁斯·柯尔都斯因为在他的史书里称卡西息斯为最
下等的罗马人③而被控告。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几乎不懂得什么叫讽刺文字。在这种国家里,一
面由于软弱,一面由于无知,人们既无才能也不顾意去写讽刺文字。民主的
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这和一君统治的政体禁止讽刺文字,理由正是相同的。
讽刺文字通常是写来反对有权势的人的,这在民主国家上好宣泄作为统治者
的人民的怨愤。在君主国,讽刺文字亦被禁止,然而把它当做行政的问题,
而不是犯罪的同题。讽刺文字能够使一般人的怨愤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
到安慰,减少人们对官职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他们对所受的
痛苦,一笑置之。
贵族政治的政府对讽刺性的著作禁止最严。在那里,官吏就是一些小元
首,他们不够律大,以致不能不理睬咒言。如果在君主国,有箭射君主的话,
君主地位崇高,箭也无法一直达到他所在的地方。一个贵族士神则将处处受
到箭伤。因此,构成一种贵族政治的十大官对讽刺文字的作者刚处死刑①。
第十四节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关于廉耻,世界上几乎一切民族都有应该遵守的规矩。惩罚犯罪时违背
这些规矩是荒谬背理的。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东方人把妇女交给受过训练的象进行一种骇人听闻的刑罚。他们的意图
不是用法律去违背法律么?
罗马人有一个古老的习惯,禁止把未及符的女子处死。提只留斯找到了
一个计策,就是先让刽子手对她们进行奸污,然后送去处刑②。这个阴险而残
忍的暴君毁坏了风俗来保存习惯。
当日本官吏将裸体妇女展示于公共场所,并强迫她们学野兽爬行的时
候,廉耻为之震惊③。但是当他们强迫一个母亲。。的时候;当他们强迫一个
②塔西陀:《史记》,第
1卷,第
72章。其后诸朝仍如是。见《法典》第
1条“关于詈人的匿名帖”。
③塔西伦:《史记》,第
4卷,第
34章。
①十二铜表法。
②苏埃多尼乌斯:《提贝留斯》,第
61章。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篇。
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
第十五节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
奥古斯都规定,阴谋反对他的人的奴隶应卖给公家,这样使奴隶能够作
不利于他们的主人①的誓证。凡能导致人们发现重大犯罪的东西,分毫也不应
疏忽。所以,在有奴隶的国家,奴隶自然可以当告发人。但是他们不应该当
证人。
温得克斯告发了为塔尔克维纽斯的利益而进行的阴谋。但是在控告布鲁
图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却不是证人。对一个曾经为祖国建树这样伟大业绩
的人是应当给他自由的。但是人们给他自由并不是要使他能够对他的祖国做
出这样的伟大的业绩。
因此,塔西伦皇帝下令,奴隶不得当不利于他的主人的证人,甚至大逆
罪也是如此②。这项法律没有被放进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里。
第十六节大逆罪的诬告
我们应当为罗马诸帝说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可怜的法律并不是他
们首先想出来的。教导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的是苏拉③。不久,人俩竟进而褒
赏诬告者了④。
第十七节阴谋的揭发
“如果你的兄弟,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女儿,或你心爱的妻子。或你知
心的朋友,秘密地告祈你说:让我们到别的神那里去吧!你就应该用石头打
死他。首先打击他的是你的手,然后才是全体人民的手⑤。”这条旧约圣经《申
命记》⑥的法律是不能作为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的,因为它给一切
犯罪大开方便之门①。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揭发阴谋,违者处死,就是没有参与的阴谋亦
如此。这种法律的严酷同上述法律几乎不相上下
135。如果君主国家有这种法
律的话,给加上限制是很正当的。
这项法律应该仅仅在最重的大逆罪的堤合才可极严厉地加以适用。在这
些国家里,不把这项犯罪的各种不同情况,互相混淆,是很重要的。
④同上,第
496页。
①狄欧:《希费林》,第
55卷,第
5章。
②弗拉维乌断·窝比为斯:《塔西佗皇帝传》,第
9章。
③苏拉制定了一项庄严的法律。西塞罗在《演讲录》里《为格路恩西欧辩护》第
3条;《毕荪》第
21条;
《第二次反维列斯》第
5条;《用僚函札》第
3卷第
2信,均谈及此法。凯撒和奥古斯乱把这项法律放进
茹利安法中,别的人又作了增添。
④ “原告的地位愈高,便愈追求荣譬,就好象神圣不可侵犯一样”。塔四陀《史记》第
4卷第
36章。
⑤甲乙本无“首先打击。。的手”句。
⑥甲乙本误作《利未记》。
①参阅《申命记》第
13章,第
6、7、8、9节。
在日本,法律把人类理性的一切观念都抬推翻了,竟对最普通的案件也
在日本,法律把人类理性的一切观念都抬推翻了,竟对最普通的案件也
②说,两个少女被禁锢在一个满插尖钉的柜子里,一直到死,
一人因搞了什么色情的诡计,另一人因没有加以揭发。
第十八节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是如何危险的事
当一个共和国已经成功地把企图推翻它的人们摧毁了的时候,就应急速
终止复仇和刑罚,甚至奖赏也应停止。
如果大权落人几个公民手中,就不可能不滥施重典,因而引起巨大变化。
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还是多赦免比多刑罚好,少放逐比多放逐好,少没
收比多没收好。为共和国复仇的借口将建立复仇者的暴败。固题不是要摧毁
掌握政权的人,而是摧毁权势本身。政府应尽速重新步入常轨,这时法律便
应保护一切的人而不是武装自己去反对任何人。
希腊人对他们认为是暴君或他们怀疑是暴君的人,进行漫无限制的报
复。他们把这些人的子女③处死,有时候甚至把最近亲属五人处死
①。他们曾
把无数的家族驱逐出境。他们的共和国因而动摇了;放逐或被放逐者归来的
时期常常标志着政制的变更。
罗马人较有智慧。卡西乌斯因企图实行暴政而被处刑时,人们提出是否
要把他的子女处死的问题。但是罗马人对卡西乌斯的子女没有给以任何刑
罚。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说《:“有些人在马尔斯战役和内战结束
的时候,企图变更这项法律,并要排除被苏拉非法放逐的人们的子女担任公
职,这些人是十分有罪的。”
从马利乌斯和苏拉的战争中,我们看到③中载有非法放逐的文例。你将要
说,他们除了为共和国的利益而外没有其他目的,他们的话语如何冷静,他
们指出对国家有这么多的好处,他们所采取的手段比其他的手段好得那么
多,富人将如何得到安全,下等人将如何平安,他们如何害怕使公民的生命
遭受危险,他们如何愿意安抚士兵,结局人们将如何幸福⑦④。当雷比达斯战
胜西班牙的时候,罗马血流成河;他却命令人们玩乐,违者处流刑⑤,真是荒
谬绝伦。⑥罗马人的心灵日渐堕落已到了如何的程度。这样残酷的事情使人相
信不可能重演了。但是在三人执政时期,人们所愿意的是“更残忍”,但又
要显示“比较不残忍”。因而用诡辩去掩盖残忍,这种情景,令人悲痛,阿
庇安的著作
②《创建东印度公司厉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篇,第
423页。
③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8卷。
① “暴君被杀后,官吏连他的五个亲族也给杀了。”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
2 卷,第
29章。
《
罗马古代史》第
8卷,第
547页。
③《内战》第
4卷。
⑦甲乙本作:“他们如何愿意安抚土兵:从这可怖的例子,我们看到重刑如何接近暴政。”
④ “幸福者必顺利。”
⑤ “规定一夭举行宴会和祭祀,谁不这样做,则予以放逐。”
⑥本段与下段,除了“阿比安的著作。。文例”这句而外,其余都是末后各版增添的。
第十九节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第十九节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①须经六千人一致同意才得定罪这类
法律是有关系的。它们和罗马为惩治个别公民而制定的所谓“特有法”
②这
类法律是有关系的。罗马的这类法律仅由人民大会制定。但是不管人民制定
这类法律的方式怎么样,西塞罗主张废上这种法律,因为法律应该是对一切
人而制定的③。但是我应该承认,世界上自古以来最自由的一些民族的做法
使我相信,在某些情形之下,人们需要拉丁帐幕把自由暂时遮盖起来,象在
习惯上遮盖神象一样
136。
第二十节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控告常常是公开的,并准许每个人控告他所愿意控
告的人。因此便有必要制定适宜的法律去保卫元辜的公民。在雅典,如果控
告者不能获得投票数五分之一,便要处罚金一④就是这类法律。这些法律和雅
典规定一个私人千得拉姆。伊斯奇因斯控告克节西芬,就被这样判处罚金
①。
在罗厢,对不公正的控告者,则标明他的丑行②,在他的额上印上字母
K
137
对控告者刚毅守卫以防备他贿赂法官或证人③。
我已经谈到雅典和罗马的一项法律,准许被告在判决前离去。
第二十一节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一个人借钱只是为了花费,结果钱就没有了。因此,一个公民把线借给
另一个公民,就使自己处在比借钱的公民优越得多的地位。如果法律再增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奴役,则在一个共和国将产生什么后果呢?
在雅典和罗马,起初是准许债权人把无力清偿债务的人出售④。棱偷改正
了雅典这个惯例。他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以身体去清偿民事上的债务。但
是十大官们⑤没有同样地改革罗马的惯例;虽然梭伦的法规就摆在他们的眼
④甲乙本注:《拉赛·多拉斯的延期》的作者给《议会论处罪人死刑法案》下了定义:它是一种判央,经
两院批准,并经国王签署成为议会的法案:它宣布被告犯了叛国罪,不再需要其他手续,也无法上诉。第
2
册,第
266页(盂德斯鸠)。后来各版即改为下注:在该王国的法庭,仅仅为法官相信的证据是不足为凭
的,证据还必须是公式的,也就是说,法定的。法律规定,控告要有两个证人。他种证明是不够的。那末,
假定一个人犯了叛国罪,而找到了排除证人的手段,使法律,使法律无法定他的罪,这时议会就可以通过
一个特殊的论处死刑法案;也就是说,专为这犯人通过一条特别的法律。这么一条法律成立的过程也和其
他的一切法案一样,要在两院通过,又要国王同意;如果不这样,就不成为法案,也就是说,不成为判决
了。被告可以请律师发言反对这条法案,而别人也可以在议会里为这条法案辩护(孟德斯鸠)。
①见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传)第
1卷“伊斯奇因斯传”,又见普卢塔克和浮蒂乌斯的著作。
②依照雷米安法。
③普卢塔克论文《如何从敌人得到益处》。
④有些人售卖自己的子女来还债,见普卢塔克:《梭伦传》。
⑤从历史上看,罗马人的这个惯例似乎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就已经形成。狄特·李维:《罗观编年史》第一
代史,第
2 卷,第
23、24革。
前,然而他们是不愿意仿效的。我们看到十二铜表法里十大官企图损害民主
政治的精神,并不仅仅这一个地方而已。
前,然而他们是不愿意仿效的。我们看到十二铜表法里十大官企图损害民主
政治的精神,并不仅仅这一个地方而已。
”
⑥。人民看见这个情景
激动了起来。债权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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