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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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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很宽厚公平。他旧抬奴隶们最大的刑罚是让他们背着一块本叉在邻居们
的面前走过。他们的风俗已经足以维持奴隶们的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1项,第
1节。
②同上,第
5卷,第
7项,第
20节。
③同上,第
9卷,第
2项,第
9节。
④《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5章,第
3节。
⑤拉丁文原文怅‘
pervirutem”(用强力、胆敢)*,同上,第
5章,第
5节。*拉丁文强力,勇敢、美德等
是同一个词。——译者
①佛洛露斯说:“奴隶战争曾使西西里受到比布匿战争夏残酷的破坏。”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律
②,规定如有一个主人
被暗杀,刚所有在他家居住或在邻近所得到一个人的叫唤的地方的一切奴隶
都应不加区别地处死刑。在这场合,如有人为了保全奴隶的性命而给他避难
所
173的话,则以凶手论处③。甚至奴隶因服从主人自己的命会而杀主人的也
有罪④,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受刑罚
①。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披
杀,那些和他在一起的和那些逃跑了的奴隶,都要处死②。所有这些法律就是
对于那些被证明无辜的奴隶也是要适用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要激发奴隶对
他们的卞人的无比的尊敬。这些法律不是建立在民政的基础上,而是以民政
的一种流弊或缺点为依据。它们不是从市民法的公正引伸出来的,因为它们
和市民法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它们原本是建立在战争的原则上,所不同的
地方是,敌人就在国家的内部。《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是从万民法引伸出
来的、万民法认为,一个社会就是不完善的话,也要加以保存。
当官吏们觉得不得不这样制定残酷的法律的附候,就是政府的不幸。因
为他们使法律的遵守变得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刑罚,或怀疑奴
隶们的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是能够预见到成为一个可怕的立法者的不幸
的。罗马人的奴隶不能信任法律,所以法律也不能信任奴隶。
第十七节主奴关系的法规
官吏应该注意让奴隶有衣食,并须用法律加以规定。
法律应该注意,让奴隶在患病和年老时得到照顾。格老狄乌斯③规定,在
患病时被主人舍弃的奴隶如果病好
174的话,应该获得自由。这个法律保证
了他们的自由;但是还需要保证他们的生命。
如果法律准许一个主人去剥夺他的奴隶的生命的话,那未他所行使的是
法官的权力,而不是主人的权力了;因此,法律就应该规定正式的程序,才
可以避免强暴行为的嫌疑。
当罗马不再准许父亲杀死子女的时候,官吏们对子女则处以父亲所愿意
给与的刑罚①。在主人对奴隶有生杀之权的国家里,如果在主奴的关系上也存
在着类似的惯例,那是很合理的。
摩西的法律是极端严厉的:“如果有人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而对方当场
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须受刑;要是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处罚,因为奴
②见《细位尼安元老院法余》全文等。
③法律文告第
1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④当安东尼命令伊罗杀他的时候,这就等于命令伊罗自杀,因为如果伊罗服从他的命令的话,伊罗便要被
当做杀主人的凶手而受刑罚。
①法律Ⅰ第
2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②法律Ⅰ第
31节等,见同上书,第
29卷,第
5项。
③希费林:《格老锹狄斯》。
①见亚历山大帝(指罗马的“严厉亚历山大”塞维路斯)的法典《父权》中的法律第
3条。
仆是出线买的仆是出线买的175。”一个民族的民法竟和自然法相去如此之远!
希腊人有一项法律②,就是一个奴隶受到主人极端的虐待,可以要求主人
把他卖给另外一个人。罗马在未期也有类似的法律③。一个不满意自己奴隶的
主人和一个不满意自己主人的奴隶,是应该分开的。
如果一个公民虐待另一个公民的奴隶,这个奴隶就应孩可以向法官控
诉。柏拉图的法律④和许多民族的法律,都剥夺了奴隶“自然的自卫权”。因
此,应该给他们“民事的自卫权”。
在拉栖代孟,奴隶不得对所受的侮辱或捐害提出控诉。他们的不幸已达
于极点,因为他们不但是一个公民的奴隶,而且也是公众的奴隶;他们隶属
于众人,又隶属于一人。在罗马,当入们考虑一个奴隶所受的损害的时候,
他们仅仅注意主人的利盆⑤。在阿吉利安法的作用下,伤害一只牲畜和伤害一
个奴隶,对于他们是一样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二者的价格减低了多少
而已。在雅典
176,对凌虐他人奴隶的,科以重刑,有时甚至处以死刑。雅典
的法律是很合理的,因为对失掉了自由的奴隶,不应该再使他失掉安全。
第十八节奴隶的释放
我们容易看出,在共和政体之下,奴隶多了,就有必要释放许多奴隶。
困难是:如果奴隶的数目太多,便难于约束;如果脱离奴籍的人多了,他们
便不能生活而成为共和国的鱼担。不仅如此,脱离奴籍的人数目众多和奴隶
数目众多,对共和国是一样危险的。因此,法律必须注意这两种不便。
罗马所制订的各种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对奴隶是有利的,有的是不
利的;有的限制奴隶的释放,有的便利奴隶的释放。从这些法律和法令中,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在这问题上所感到的困难。人们有些时候甚至不敢
制定法律,当尼禄①在位时,人们要求元老院准许奴隶主把忘恩的脱离奴籍的
人重新降为奴隶;而尼禄帝批示,应该按个别案情审断,决不要作一般性的
规定。
在这事情上,我几乎就不出一个好的共和国应该有什么样的法规;因为
这事要看许多情况才能决定。下面是我的几点思考而已。
不要通过一般性的法律,突然释放许多奴隶。我们晓得在窝尔西年人地
区②,脱离奴藉的人控制了票救,竞制定了一项极为恶劣的法律,使脱离奴籍
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桔婚的少女的初夜权。
有各种方法可以在不知不觉之中增加一个共和国的新公民。(一)法律
可以准许奴隶储蓄,使奴隶能够赎回自由。(二)法律可以规定奴役的期限,
例如摩西的律例就限定市伯来人奴隶的奴役期间为六年③。(三)每年释放一
⑥汉译文见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第
21章,第
20节。——译者
②普卢塔克:《迷信》。
③见安托尼努靳·比乌靳的宪法《法制》,第
1卷,第
7项。
④《法律》,第
9卷。
⑤日耳曼各族人民的法律的精神也常常是如此。这在他们的法典里可从看见。
①塔西佗:《史记),第
13卷,第 27 章。
②佛兰舍谬斯:《补篇》,第 2时期,第
5卷。
③《旧约全书》中《出埃及记》,第
21章。
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
(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
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
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
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
(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
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
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
么义务。否则也必须把这些义务规定在脱离奴籍的契约内,来代替民法的规
定。
我们觉得,应当使他们的地位在民事关系方面优于在政治关系方面,因
为就是在平民政治之下,权力也不应落人低极人民的手中。
在罗马,脱离奴籍的人很多,和他们有关系的那些政治性的法律是值得
钦佩的。这些法律给他们的东西很少,但几乎在一切事情上箸孙排斥他们。
他们可以参加立法,但是在人们所要做的决议上,他们几乎毫无影响力。他
们也可以担任公职,甚至可以报仟祭司的职务①,但因为他们在选举上处于不
利的地位,所以这种仅利是有名无实的。他们有权利参加军队,但是要当兵,
必须经过。一定的户口调查。没有任何法令禁止脱离奴藉的人和自由民的家
庭通婚②,不过不许他们和元老院议员的家庭结亲。还有一点,他们的子女是
自由民,而他们自己则不是。
第十九节脱离奴籍的人和太监
因此,在共和政体之下,使脱离奴籍的人的地位比自由民稍微低一些,
而法律则努力消除他们地位上的可厌的地方,这样做常常是有好处的。但是
在专制政体之下,奢侈和专横的权力支配一切,所以是不可能这样做的。脱
离奴籍的人差不多老是在自由人之上。他们在君主的朝廷里,在大人物的府
第里,占着优越地位。他们所研究的是他们的主人的弱点,而不是主人的品德;他们让主人搂着他的弱点而不是按着他的品德进行统治。罗马皇帝时代的脱离奴籍的人就是这种样子。
如果主要的奴隶是太监,无论给与他们多少特权,也几乎不能以脱离奴
籍的人看待他们。因为他们既然不能有自己的家庭,他们便由于天性的要求
而附属于别人的家庭;把他们看做公民,只是一种假定而已。
但是,有一些国家,把一切官职都给与太监们。唐比埃①说:“在东京
④
所有文武官吏都是太监”②,他们没有家庭;虽然他们是贪婪成性的,但是他(,)
们的主人或君主结果却从他们的贪婪本身中得到了利益。
上述的唐比埃又告诉我们③,在这个国家里,太监也需要有女人,所以他
们都粘婚。法律所以准许他们结婚的理由,也许一半是因为人们尊敬这些太
监,一半是因为人们轻视女性。
①塔西佗:《史记》,第
13卷,第
27章。
②奥古斯者的演说,载狄欧:《罗马史》,第
56卷。
①《周游世界记》,第
3卷,第
91页。
④指越南上圻。—译者
②过去在中国也是一样,九世纪时两个阿拉伯伊断兰教徒曾到那里去游历;当他们说到一个城市的长官的
时候,他们就是用“太监”这个名词。
③《用游世界记》,第
3卷,第
94页。
因此,人们让他们任官职,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在另一方面。人们准
许他们结婚,是因为他们有官职。
因此,人们让他们任官职,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在另一方面。人们准
许他们结婚,是因为他们有官职。
在中国的历史上,我们看到许多剥夺太监一切文武官职的法律;但是太
监们却老是又再回到这些职位上去。东方的太监,似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
患。
第十六章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六章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奴隶是为着家庭而设的,但是他们并不是家庭的一部分。因此,我把奴
隶所受的奴役和某些国家的妇女所受的奴役区别开来。我所谓“家庭的奴
役”,即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
第二节南方国家里两性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
在气候炎热的地方,女子八岁、九岁或十岁就可以结婚①,所以在那些国
家里,幼年和婚姻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到了二十岁,就算是老了。因此妇
女们的“理性”和“容色”永远不能同时存在。当她们的‘’容色”正要称
霸天下的时候,“理性”却加以拒绝。当“理性”可以取得霸权的时候,“容
色”已不复存在。所以妇女只好处于依赖的地位,因为“理性”不能在她们
年老时为她们取得‘容色”在她们幼年时所尚未取得的那种霸权,因此,在
这些地方,如果宗教不加以禁止的话②,一个男人便遗弃发妻而另霓新欢,因
而产生了多妻制,这是很简单的事。
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那么易于衰老,达到适干结婚的年龄
也比较迟,年纪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她们的年纪大,而丈夫的年纪也不
小。就因为她们有较多的生活经验,所以她们结婚时已有了较多的理性与知
识,因而很自然地给两性间带来一种平等,结果法律也只规定了一妻制。
在寒冷的国家;喝烈性酒几乎是一种必需的风俗,因而男子都纵饮无度。
妇女在这方面有一种天然的节制,因为她们经常有防卫自身的必要。因此,
妇女的理性反而强于男子。
大自然所给男子的特点,就是体力和理性。大自然对男子的权力所加的
限制,除了体力和理性的限制而外,没有其他的限制。它把魅力给予女子,
并且规定③,在她们的美色消逝的时候,她们超乎男子的优势也随之而尽。但
是在炎热的国家里,女子的娇媚只在幼年,此后的一生就没有美色可言。
所以一妻制的法律,在生理上比较④适合于欧洲的气候,而比较④不适合
于亚洲的气候。伊斯兰教在亚洲很容易地建立起来,而在欧洲刚一筹莫展;
基督教在欧洲绵延下去,而在亚洲则受到摧毁,结局,伊斯兰教徒在中国发
展得这样多,而基督徒这样少,气候是原因之一⑤。人类的理性永远要服从
这个“最高本原”,他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并随意使用一切。某些特殊的理。。
①穆罕默德五岁时娶卡底斯雅,八岁时和她同层。在阿拉伯和印度等炎热的国家,女子八岁就可以结婚,
九岁就能生育。见普利多:《穆罕默德传》。在阿尔及尔王国,我们看到女子九、十、十一岁就可以生养。
见罗及埃·德·塔西:《阿尔及尔王国的历史》、第
61页
117。
②甲本作“如果没有什么法律加以禁止的话。”
③甲本无“并且规定。 …随之而尽”句。
④甲乙本无“比较”二字。
④甲乙本无“比较”二字。
⑤甲乙本作“因为这个缘故,伊斯兰教徒。。基督徒这样少”,把气候作为唯一的原因,而非“原因之一”。
由使瓦连提尼那诺斯由使瓦连提尼那诺斯175准许他的帝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项法律对于欧洲
的气候是太粗野了,所以狄奥多西鸟斯、阿加底岛斯和火诺利岛斯都把它废
除了②。
第三节多妻和赡养能力的密切关系
有些国家,多偶制一旦建立,妻之所以多主要是由于丈夫的富裕。虽然
如此,我们却不能说,在这些国家里多偶制是由富裕产生的,因为贫穷也可
能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在下面谈到野蛮人的时候,对这点将加以说明。
在强盛的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与其说是一种奢侈,不如说是造成极度
奢侈的原因。在炎热的气候里,人们的需要较少①,赡养妻和子女的费用也较
少,所以能够娶较多的妻。
第四节多偶制和它的各种情况⑦
从欧洲各个不同地方的统计来看,欧洲生男多于生女②。亚洲③和非洲④⑧
则相反。关于这两洲的游记、著述告诉我们,那里生的女子比男子多得多。
因此,欧洲的法律采取一妻制,而亚洲、非洲⑨准许多妻制,是和气候有一定
的关系的。
亚洲寒冷的地方,也和欧洲一样,生男多于生女;喇嘛们说⑤,他们的法
律准许一妻多夫就是这个理由⑥。
但是我不相信,因男女数目悬殊,以致非采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不
可的国家会很多。我们只能说,有些国家多妻或多夫比较不违背自然;有的
国家则比较违背自然而已。
旅行家们的著述告诉我们,在班谭,妇女和男子数目的比例是十对一①。
如果这些记述是真的话,那我应该承认,这是特别有利于多妻制的例子。
所有这些,我只是叙述那些习惯的原由,而并不为它们辩护。
①见约南德斯《论王位和临时继任人》以及其他僧秋史家的著作。
②见法典《犹太人与神叼》,法
7,又《新法》法
18,第
5章。
①在锡兰,一个人每月十个苏就够维持生活了。那里的人只吃米和鱼。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
第 2卷,第
1篇。
⑦甲乙本的标题是:“多妻制的法律就是统计数字的问题。”
②阿尔布诺发现,在英国男该数目多于女孩。但人们却由此得出结论说各种气候都是如此,这是错误的。
③参阅康波弗尔的著作。他告诉我们,在美阿果某一次的统计中,人们看到男子是
182, 072人,女子是
223、573人。
④参看斯密士《几内亚旅行记》第
2篇关于安梯地方的记述。
⑧甲乙本没有提非洲,也没有同非洲有关的脚注。
⑨只有
1758年版有“非洲”一词。
⑤杜尔亚德:《中华帝国志》,第 4卷,第 4页。
⑥阿尔布塞·爱尔·哈森是九世纪到印度和中国旅行的两个阿拉伯伊斯兰教徒之一。他竟把一妻多夫的习
惯看成是卖淫。的确,没有比这种习惯更违背伊斯兰教思想的了。
①《创建在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
第五节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
第五节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
②,男人只能要一个妻子,而妇女却
可以有好几个丈夫。我想我们是能够找出这个风俗的渊源的。乃尔是贵族的
部族;在所有那些国家里贵族就是军人。在欧洲,军人是不许结婚的。在马
拉巴尔,因气候要求更多的放纵,所以人们只好尽量使婚姻不成为负担。他
们好几个人娶一个妻子,这就减少了他们对家庭的眷恋和家务的料理,让这
些人得以保存尚武的精神。
第六节多偶制本身
如果我俩撇开那些使人们对多偶制还能予以容忍的情况不谈,而对多偶
制作一般性的考察的话,我们可以说多偶制对人类、对两性——无论是对糟
踏人的一方或是被糟踏的一方——都是毫无用处的。它对子女也一无好处,
出为它的大不便之一是父母对自己的儿女不能同样地疼爱;一个母亲能够爱
两个子女,但是一个父亲不可能用一个母亲对两个子女那样的厚爱去爱二十
个子女。当一个妇女有儿个丈夫的时候,那就更糟了,因为在这种场合,只
有庄一个父亲愿意相信并且能够相信,或是其他父亲能够相信,某儿个孩子
是他的孩子的时候,才能有父爱。
据说④,摩洛哥王在他的后宫里,有白色妇女、黑色妇女和黄色妇女。但
是这个可怜虫啊!他是几乎什么肤色的妇女都不需要的⑤。
有了许多妻子,通常并不能防止一个人羡慕别人的妻子①;淫欲和贪婪是
一样的,得到了财宝反而更加渴望财宝。
在查士丁尼的时代,许多哲学家因为厌恶基督教,隐退到波斯高土洛斯
附近的地方去。据阿加提亚斯说②,最使他们感到惊奇的是,那里准许多偶,
但是多偶的人依然和人通奸。
我们也许可以说,多妻就是那种大自然所不许可的情欲⑥的根源。因为一
种恶行通常产生另一种恶行。在君士坦丁堡⑦发生革命,苏丹阿基默德
17被
迫退位的时候,据历史记载,那时老百姓曾劫掠佳雅别墅,里头连一个女人
也没有看见。据说,在阿尔及尔③,大多数后宫里的人竟然不是女子子⑧。
第七节多妻的平等待遇。。
②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
27章。《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3辑和第
10辑,关于马拉巴尔海岸
的马列阿米人。人们认为这是军人职业的流弊。据比位尔说,婆罗门种姓的女子从来不嫁几个丈夫。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⑤指他宠男色。——译者
①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东方人尽量把妇女隐藏起来。
②阿加提亚斯:《查士丁尼的生活与行动》,第
403页。
⑥指男色。──译者
⑦甲乙本作“我记得:在君士。。”。
③罗及埃·德·塔西:《阿尔及尔王国的历史》。
⑧甲乙本上面三段的次序不同。
多妻的法律便产生平等对待各妻的法律。穆罕默德准许人们娶四个妻
多妻的法律便产生平等对待各妻的法律。穆罕默德准许人们娶四个妻
夫群岛,人们得娶三个妻子;那里也施行同样的法律①。
摩西的律例②甚至规定,如果有人让他的儿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而这个儿
子以后又和一位自由的女子结婚的话,他对前妻绝对不得中止衣服、食物的
供应和婚姻上的义务。他对新妻也许可以多给一些,但对前妻不得减少。
第八节男女隔离
在淫佚、富裕的国家里,人们拥有很大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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