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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入世之后-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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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一是产险业务比重大,寿险业务增幅快。二是产险和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产险中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位居一、二位,各公司对航运险的争夺激烈;寿险中团体险占较大比重,短期险发展缓慢。三是城乡保险业务比例失调,城市保险发展明显快于农村,农业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足百分之一,呈萎缩发展的态势。

    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竞争的需要,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其中,寿险险种对于通货膨胀的适应能力差,其投资功能难以体现,造成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寿险业发展的〃瓶颈〃。部分最近推出的寿险险种保费高昂,不适合中低收入家庭。产险市场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者甚多,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各保险公司无法塑造自身的险种优势,造成财产风险种类繁多与险种单一老化的矛盾,并导致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如车险)上过度竞争,而其他险种如责任险和信用险等开发滞后。1997年,中保产险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14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3。6%,这种局面有待扭转。

    (2)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市场主体企业化程度差异大。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量已达20多家,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许多城市和地区至今只有两三家保险公司。中保集团仍控制着70%的市场份额,其他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争。同时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两亿人,保险公司6000家,香港人口与广州大致相同,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口8000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所以,还要培育一定的市场主体充入我国的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从一定意义上,保险公司成了『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严重缺乏活力,主要表现有:其一,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如:有些省份保险公司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尽管有时能推动业务的发展,但严重地妨碍了保险公司企业化、公司化。有时由于当地财政代理不提留总准备金,致使这些省保险公司连续几年准备金提留额为负数,使这些保险公司严重缺乏正常的偿付能力和应付大灾的能力。其二,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界定不清。商业『性』人身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享受的待遇标准取决于投保人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商业『性』人身保险经营的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不负担最终亏损责任。在城市职工中,除『政府』规定的基础保险以外的企业补充保险,个人补充保险,从『性』质上不属于社会保险,在我国广大农村目前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际上是商业『性』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界限不清,会造成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混淆,影响和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营运,同时,也会给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障碍。其三,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混『乱』。当前,中保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性』保险,但作为国有企业又兼有政策『性』业务的职责,以致政策『性』业务由于无利或亏损,无法保证其正常管理和运营,这也严重影响到中保的企业化和公司化。

    (3)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狭窄,保险基金几乎无法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低,保险赔付作用有待提高。

    保险市场竞争在加剧,资金运用对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增强其经营稳定『性』的功能日益突出,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资金的收益状况,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可以为各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营的方式单一,投资规模与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投资收益率极低,加之通货膨胀的因素的影响,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增值。特别是寿险基金面临几十年后巨额的累积责任,确保寿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自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利率,1997年10月再次降息,国债发行年利率也由14。5%下降到7%~8%,据测算,中保1997年因降息就损失50亿元,我国大部分寿险企业也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形成了很大的风险。寿险经营面临困境。为此,放松对保险业的限制,尤其是要放松对寿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空间,成为保障我国保险业顺利发展的现实选择。

    保险投资不畅是造成我国保险业赔付率过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财产险的赔付率一直维持在5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赔付水平。20世纪90年代英国保险业的赔付率在80%以下,今年美国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率曾高达108%左右。在这么高的赔付水平下,西方国家保险业仍能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其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广泛,盈利甚高,充分体现了以保险投资业务的收益补偿保险业务的亏损,这已成为国际保险界的发展方向。但与此相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依然是努力降低保险赔付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区。从长远来看,这种〃低保费、低保障、低赔付〃的经营策略会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特别是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夺夺『逼』人的攻势,国内保险公司必将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4)保险经营『性』风险日益积聚,保险业面临风险的考验。

    其表现主要在以下诸方面表现:部分保险机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存款不合理,贷款质量不高,风险增大;部分险种责任过大;险种结构不合理,风险集中在少数险种上,不能做到风险的分散化;自留风险的责任过大;寿险业务预定利率过高,预定费用率偏低,潜伏着较大风险;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寿险投资渠道受阻,又因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远期风险增加;承保的业务质量不高,保险标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明显不足,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是抗巨灾的能力更是令人担忧。1997年4月25日,保险风险积聚太多导致具有百年经营历史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

    (5)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与人才匮乏形成尖锐矛盾。

    保险经营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对展业、精算、承保、理赔、查勒和投资等环节人才的需求。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保险业停办20年之久所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导致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30%。许多保险公司在招收了没有任何保险知识的人员后仅仅对其进行两周到四周左右的培训后即服务上岗推销保险。这些代理人经常出现答非所问、误导陈述、保费回扣和恶意招揽业务等违规现象,极大地败坏了保险声誉。随着国内一批高等院校开设的保险专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我们相信中国保险业将涌现大量人才。

    (6)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和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过一定比率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领域,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

    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7)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账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

    第一,重要的单证管理和使用过于混『乱』。第二,账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效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合理。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做假账,两套账等现象严重。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管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疏于对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难以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8)社会保险机构及有关部门人市混『乱』。

    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通大队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劳动部门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难免产生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3保险需求方面的问题

    从〃用户是上帝〃发展到〃用户是朋友〃,是市场营销理论中的基本理论依据。如何将潜在的消费者变成现实的购买者,并将〃整个馅饼作大〃,是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必须考虑的问题。中国的消费者拥有与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由其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所决定的。当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偌大的消费者群体前无计可施,是否曾经想过真正地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消费者考虑过。如果没有,那么这可以说是每一家保险公司必须上的一节课。

    (1)公众风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偏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个人和企业。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的状态,35。1%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形成了社会风险总量增加与保险者保险意识落后的矛盾。造成这种现象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原因: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设计新险种能力,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

    (2)在我国,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影响下的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不容易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4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

    保险中介市场是盘活整个保险市场的致关重要的环节,然而,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可以说是整个保险市场中最为混『乱』的部分,急需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克服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无序状态、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统一监管、促进保险创新、防范风险、推动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1)各类保险代理人发展欠平衡,行为不规范,保险经纪人尚未起步。

    目前国内产寿险市场上的代理组织以个人代理人形式居多,归属于产险公司的代办站或寿险公司的营销部。个人代理人的快速超常发展,造成寿险公司负债结构单一、不合理;由于个人代理人受自身利益驱动,粗放经营,短期行为严重,既损害投保人利益,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由于个人代理人不实行登记制,无登记注册的财产,所以个人代理人的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在追偿上难以执行。

    由于历史的原因的存在,我国的兼业代理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他们依靠特权垄断保险市场。哄抬手续费,销售假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政策原因,专业代理人的发展举步维艰,全国还没有批准一家专业代理公司,导致大量兼业代理人变成彻头彻尾的专业代理人,优秀的个人代理人也无法向专业代理公司分流。各类保险代理人结构上的失衡,造成大量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违法违规经营,保险市场被搅『乱』,保险中介产业更是灾难深重。

    在欧美国家保险经纪人市场比较发达,保险经纪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国,保险经纪人销售的工业企业保险业务份额占业务总额的90%,英国这一比率超过60%。日本是典型的代理制度,自1996年实施新的保险法以来,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随着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和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引进保险经纪人已成为大势所趋。1998年2月,人总行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但到现在为止,仍没有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获得批准。

    (2)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严重。

    一些保险公司严重违规经营,导致保险代理人涉及经济诉讼案件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更有甚者,由于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为少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出现少数保险代理人非法印制和贩卖假保单,私编保险公司电脑出单程序,私刻业务公章,鲸吞和骗取保险费和赔款等犯罪行为。

    非法的国外保险机构在境内未经批准而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由此造成每年保费大量外流;有的国内保险机构隐匿、包庇甚至串通国外保险机构在国内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些保险公司未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属于无经营主业或者其主业已变更而变相成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以信息咨询服务和代办手续为名向工商行政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3)管理松懈、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已订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规代理、超越业务范围代理和不按实务手续『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保险公司单证丢失严重,账户和资金管理混『乱』;有的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对其业务管理不严,导致兼职代理人业务管理混『乱』,挪用、拖欠保险费和吃单、撕单。埋单、鸳鸯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利,许多个人代理人未经过认真培训和考核,职业道德水平低,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差,有的甚至对一些险种的基本条款都解释不清。据中国保监会统计,目前近50万个人代理人之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半数以上。

    一方面,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有的保险公司不计成本,『乱』提手续费,与代理人签订违规的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一些握有较多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在市场上炒单买单,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和高回扣的手续费,客观上侵犯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种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的情况,也引发了有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企业主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相互串通,利用假保单和假收据套取保险费中饱私囊,而有些兼业代理人利用特权垄断本行业保险业务,或者利用上下级关系强制『性』地责令下属单位购买非必需的保险。

    (4)存在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过低,一些保险人滥用些授权,采取告知不实、误导、欺蒙、诱骗等手段侵犯保户权益以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的则以许诺回佣等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拉客户;由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无序竞争,使得保险代理人实际上控制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主动权,因而出现了哄抬手续费,擅自扩展保险业务范围,非法截留保费,甚至印制并出售假保单,携款潜逃的情况,扰『乱』保险人正常的经营秩序。

    (5)机构设置有待规范。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完美程度,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城市,专业保险代理人制度尚属空白,大量保险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农村,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人格特征有待完善,政策有待配套;少数城市出现的保险顾问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大都是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全资的附属机构,还有的机构则改头换面合法支取〃手续费〃而已,其独立『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

    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

    1迅猛发展的中国保险业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宣告了外资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局面的结束和新中国保险业的兴起。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个世纪50-70年代,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严重萎缩的时期……自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国内业务开始,中国保险业实已名存实亡的。

    改革开放为中国保险业重新带来了生机。1979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1984年,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从中国银行脱离,开始独立经营。

    随着保险业务得以在中国的全面恢复,中国保险业积聚多年的能量开始以惊人的速度释放出来。在渐入正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20年来,中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迅速增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高

    中国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人均保费仅0。47元。到1999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已达1393。2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21。12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872。10亿元),是1980年的300多倍,人均保费110。6元,是1980年的235倍。保险业收入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7%。以年均增长速度计算,自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达35。1%。2000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796亿元,同比增长6。7%,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28。9亿元,同比增长9。4%,占保费总收入的41%,人身险保费收入467。3亿元,同比增长4。9%,占保费总收入的59%。

    1980年-1999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

    注: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的变化趋势来看,在1993年…1995年间,中国保险业的保险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1996年、1997年增速开始放缓,分别增长9。1%和7。1%,低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9。6%和8。8%。这表明中国保险业在快速补足多年差距后,目前正进入一个平稳正常的发展阶段。

    (2)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及中介机构不断增加

    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保险供给者,形成行业垄断,这种体制实际上制约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自1988年起,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逐步出现了许多保险供给主体。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已从当初的1家发展到目前的28家,其中既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分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仅中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就多达7460余个,从业人员14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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