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富士康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112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渐进改革成功的条件之一是社会能够拒绝激进,包括能够抵制激进理论对民众的诱惑与鼓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作为当前思想界主流的自由主义理论,虽然与改革取向具有某种价值上的一致性,但在客观效果上,却成了渐进改革的一大障碍。

中国的命运祸福系于能否持续保持政治稳定;在现行体制和国家社会格局下,最有能力对政治稳定造成致命打击的就是高层的权力斗争。中国之乱患,不在体制之外,而在体制之内。如果在机遇和危【小说下载网站3ǔωω。cōm】险并存的关键时刻,中国陷入了纠缠不清的高层内斗的话,那么,不但26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可能毁于一旦,甚至可能从此陷入万劫不复。

政治权力能否在长期稳定中实现和平更替,这本来是权威政体的最大难题,也是民主制度相对而言的最大优点。现在,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看,中国似乎已经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较有保障地解决了这一根本性的难题。

中国的权威政体关键是必须保持对现实变化的高度敏感,不墨守成规,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革新;既不“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又能虚心“借鉴世界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权威政体的“现代退让制”比之西方国家的民主选举制还有其明显优势。“突然子制”选出来的国家领导人,往往都是久经考验、能力卓越的治国之士,而绝不可能是只擅长哗众取宠的明星。国家领导人的高素质保证,在权威政体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领导人的权力交接,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合议制政治的优点。即,事先指定并培养下一代领导人,使其深刻认识世界趋势,并在外交、政治、国防、经济领域中积累经验,从而预防国政混乱与国家彷徨的问题。

从政治改革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选择政治改革的目标必须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也就是说,要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最棘手的、并且是根源性的问题,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的目标应当是解决一系列相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建立一个民主的改革财政制度可以考虑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优先目标。

首先,中国社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党政官员的腐败、政府权威减弱等。而这些都与中国公共财政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联。

其次,公共财政的政府有效介入经济和政治之间,较之其他一些政治改革的入口较少敏感性,也容易操作。

公共财政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基础。公共服务的范围随政府的能力大小而定,但基本上都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福利制度、公共交通、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没有公共参与,公共财政制度就很难有透明度,腐败也因此变得不可避免。而预算是政府运作的血液,控制预算就是制约政府的最有效手段。公共财政制度改革需要保障公民的预算权。

官员为何漠视政改

此据《北京日报》报道,以培训中国高中级官员为使命的中央党校,曾颇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中央党校此次调查显示,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中,被官员们排在前三位的因素依次是:“进一步转换行政机构职能”(38。4%)、“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17%)、“处理好党政关系”(19。0%)。而“扩大党内民主”、“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严格推行干部任期制”、“精简党的机构”、“强化舆论监督”等对中国政治改革更具实质意义的因素,则受到领导干部们的冷遇。

其实,这个调查结果一点也不意外,处于中国决策层之下的各级官员,就是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大陆经济改革,政治保守的历程,已经把当今社会推向了一条权力垄断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道路。掌握权力资源的大小官吏,正好趁经济转型时期权利义务关系失调和社会结构大变动的失序之机,凭借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垄断,把手中的特权转化为生产金钱的机器,各职能官员政经合一,相互利用,合伙营利,已经形成了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贵资本阶层。他们中不少人贪污腐败,日进斗金,并假各种改革开放名义,通过各种途径,将公有财产据为已有;不少人的资产多达千万、亿万,公众媒体上三天两头都有被揭露出的报道。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约定俗成的“权力交易市场”。这就如同西方自由资本市场条件下那种资本所有者合伙经营,按股份大小占有企业资本,分享剩余价值那样;在中国权力资本市场条件下,各层官员合伙执政,按权力大小瓜分公有财产,分享剩余价值。他们用“人民公仆”的金字招牌为“免费证券”,在一切社会资源领域“通吃”免费大餐。各级官员不仅暗地权力寻租,而且阳光工资一调再调。他们穿名牌、戴名表,吃喝玩乐,公费疗养,公费旅游,出国观光,各地考察,即使调息、养病都由国家统包,大把、大把花钱,从不受纳税人的制约。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还要“谆谆”教导人民,西方的权力制约国家,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剥削制度,而他们才真正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制度还需要改革吗?保持这样的制度稳定,才是他们最大的心愿,完善发展才是今后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的“少数人通吃”法则不变。因而他们才漠视民众对社会制度公正性的渴望。由此一来,由于权贵阶层漠视政改,对民众利益不断挤压,社会始终处于一种恶性循环之中:权贵阶层凭助公共权力挤占下层民众的权益,公正分配与调节社会资源的机制失衡,贪婪的权贵阶层与下层民众之间形成强烈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格局,外部性的制约因素导致大量贫困人口处于生存难境。这种公众感觉和国家宣传的截然背离,反衬了官方“太平盛世说”的虚假。

眼下,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日益凸显,就业、社保、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问题尤其突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各种矛盾累积。与此同时,中国民众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参与意识、维权意识等普遍增强,和对民主变革的要求十分迫切,以及对社会腐败的一致公愤,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

然而,由于不受任何社会力量制约的权贵阶层,是不平等竞争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恰恰站在了公众期待的反面,对中国民主化改革本能地持消极或反对立场。对内,他们无视民众怨声载道,因为民间不满的愤怒指向的是中国和政府的整体,而不是他们个人;对外,他们不惧怕国际舆论批评,因为代表共产国家形象的是胡温几个领袖,丝毫也消减不了他们的官位与权力。他们需要的正是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和没有法治的市场条件下,“两合水”里“浑水摸鱼”,大发横财。腐败透支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利益和胡温领袖们的执政资本,肥得却是他们在官一时的腰包。所以他们需要的是“缓政改”。腐败才能维持他们“通吃”社会资源大棋局的稳定。

22。10关于问责制的问题

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政府官员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这是问责制产生的法理性基础。问责制虽然外化为具体的责任形态,但其实质却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问责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受追究”的精神,使政府由“强势政府”迈向“责任政府”,是当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问责”实践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人治化”色彩很重,更多的问责是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上。虽然被问责的官员犯的有可能是对民众的过错,但实施问责的压力来自于上级领导,因此仍然属于“下对上负责”的范畴。换个角度说,也就意味着领导如果重视,自然是有责必究;如果领导注意力转移,就是该追究的也可能不了了之,使问责往往徘徊于暴风骤雨和轻描淡写之间。从深层意义上讲,它还可能带来负面效应:问责成了领导个人操纵的工具,变相地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威;而制定或实施一些明显与现行法规相抵触的举措,无形中又削弱了法律的地位。这种形态的问责是典型的“行政性问责”。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

民主是责任的前提,一个专制政府是无责的;民主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也只有责任政府才会自觉地推进民主。

问责制的三种情况: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

在各种各样的政治和行政废弛情形中,常常可以见到“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在晚清有着典型的表现。百多年前的康有为,在他的《官制议》中痛心疾首地斥责当时的情景“乃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所谓国无人焉,乌得不弱危削亡哉?”偌大一个国家,议政者多,“义愤者多”,但就是没有真正负责任的人,人人都可以堂而皇之、理由充沛地视责任为他人之义务,而与自己无涉。因此,尽管国家的责任“诉求”历历在目,但就是落实不到具体的官员身上,无人承担具体的、明确的职责,以致于在一个即将倾倒的大厦下面,官员们不是袖手旁观,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正是这种“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状态,为清朝种下了最终灭亡的种子。

苏联的垮台也是“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现象的很好例子。实际上,无论是苏联共产党的政治教条,还是其发达的国家官僚体制,无处不有“字面”的责任,但就是难有责任的落实,难有责任与具体官员牢不可分的联系。“责任”于官员而言,是国家的事情、公家的事情,而不是自己的事情。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生动地揭示了政治与行政过程中客观的责任诉求与主观的责任认同之间的巨大差异:国家的责任诉求不会自动转换成官员的责任认同,要建立起两者之间的直接而牢不可分的联系,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而绝非简单的责任诉求设定。国家的责任诉求与官员责任认同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分离,有多种原因,其中有些是因为责任实现机制的扭曲——如康有为所揭示的“当今中国能达于上者有权,不能达于上者无权”,这种权力高度集中、垄断的体制,在制度和道义层面上取消了官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感,表面神气活现的官员事实上不过是敷衍塞责而已。官员主体性、主动性的丧失,本质上抑制了官员履行责任的内在冲动,因此即使是在政治效忠不变的情况下,被动的官员也难以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

犹如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一样,在政府责任领域,应当区分“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此两种责任形同而实异,有时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两种责任形态的划分应当成为责任制的基础之一。

“形式责任”是指机构、官员所承担责任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按时报告,及时出现在特定场合,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指令等;这种责任具有特定的检验标准,是常态情况下检验官员履行责任状态的工具。

“实质责任”则是依据政府的根本责任与义务而来的关乎政府、官员根本职责的责任要求。由于政治与行政实践的高度复杂性,尤其是在“形式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下,“实质责任”对政府、官员职责履行情况的衡量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官员职责履行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不仅需要具备程序性价值,更要有上升良知。这样责任制才会给公众带来真正的福利和价值,才会成为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成员间关系的方式和手段。

权责分离与合理不负责

在“责任政府”理念日盛一日的情况下,不问责是不可能的,但乱问责也不是办法。问什么责,问谁的责的问题并没有随着“理念”的显现而自然地解决。在中国式的“从众”心理作用下,问责制似乎大有包治官场白病的架势,其功用被一些人所夸大、误用和滥用。同时也不排除问责制有时会成为某些官场“油子”的挡箭牌,从而弄不好会成为“权责分离的问责制”——即在没有建立有效责任关系的情况下,而滥用问责制,造成责任承担和归属的随意和混乱,客观上会再次强化权力、权利与责任的分离,从而严重背离问责制的初衷。在随意处置“无责责任人”的情况下,权势最大的官员自然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揽功诿过,形成“权责分离的问责制”,问责制被当成掩盖官场黑幕的工具。

问责制的异化还可能发生于最大化的“形式履责”而造成社会资源和政府履责成本的扩大化。在无法穷尽一切可能的情景而制定出包揽所有情况预案、同时又无法消除责任承担和追究等级制的情况下,所有责任关系人对可能的责任情景的预防性处置自然是最大化、最极端化的“形式履责”,而意图堵塞日后任何可能的责任追究。为此官员不惜消耗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和财富,把“形式履责”的架势拉得大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发端于减少和降低社会损失的责任制,却将导致新形式的社会资源的无意义的消耗。

以上种种所谓的“问责制”本身并无优于任何“无人负责”的状态——“无人负责”是人与责任的分离,而乱问责,其实是适当的责任与适当的人分离;虽然形似矫枉过正,事实则是形异而实同,都难以建立政府和官员真正的责任、责任意识和责任道德。

“合理不负责”的理念和制度提倡在责任与官员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在官员所具有的权力和所承担的责任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在官员自身的权力和权利之间建立联系,形成具体、清晰、直接的权——责——利的协调统一。在责任追究方面,不仅要体现权责相符原则,而且也要区分“可承担责任”与“不可承担责任”的不同。对“不可承担责任”则需要建立问责制意义下的“免责条款”,免除官员日常工作的后顾之忧,形成正向激励,诱导官员合理化地履责,从而实现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而非官员职位安全的最大化。对一些不可预料和显然超出人力控制能力范围以外的“事件”,则应当慎用问责制,从而建立起官员内心里的履责道德意识和职业良知,同时也应当尽可能使“问责制”成为官员职业生涯的“交通规则”和指路明灯,从而使官员成为问责制的主人而不是问责制的奴隶。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该官员就会立即公开道歉,或者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者辞职;若是葬影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整体辞职。

问责制一直被外界视为现行体制下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强化权力监督、落实“有权必有责”原则的重要手段。

从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问责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等处罚条款。现在研究的问责制,主要是从政治和道义的层面,对领导干部在某个问题或事件中应负的责任,采取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以外或与其并举的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制的建立健全,可以弥补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不足。纪律和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纪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而我们所要建立的问责制所要求的则是除违纪违法者本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外,其上级甚至上上级领导都有可能要根据问题的程度而承担责任。

问责制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问责制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的补充,就必须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问责制代替已有的纪律和法律追究制度。

问责制、法律追究、纪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民愤,同时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铺平道路。

问责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从某种意义是说,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这个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问责规定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问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制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为基本标准。

有人埋怨执法、执纪部门执行和落实法规制度不力,其实落实不力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纪律条规和法律法规本身的适用性较差。西方法制国家的法律法规看起来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厉害,很管用;而我国有的规定看起来很理想,很完善、很严厉,但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其主要原因就是适用性差。

任何人在生活、工作中都难免会有过失,如果都拿来问责的话,将出现人人都被问责的局面,这显然是不严肃的,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这是不可取的。这么大的工作量,也是问责受理机关所无法承受和做到的。

所以,对应当受责的问题和事件必须设门褴,只有那些事关全局、比较典型、比较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者事件,才能拿来作为问责的理由。问责必须抓住根本、突出重点,尽可能缩小问责面,扩大教育面。

不能用问责制代替现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中已有的责任制度。要防止把问责制当作选择性惩罚措施,以掩盖和推脱纪律和法律责任。

实施问责制还必须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当前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职能重叠,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否则,责任人难以确定,最终有可能导致问责制归于无效或者不公平,导致责任虚置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

目前各方面期待的问责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行政命令来实施。只有深入政治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改变那种只对上级负责的传统官场文化,问责制才可能扎下根来,成为真正的革命性制度。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是三句话。依法行政是法制社会中政府的必然取向。但在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并没有真正到位。政府成为被告的现象日益增多,一方面说明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则说明政府行政存在问题。

现在中国流行“官员问责制”,但是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公务员因为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了;而有些公务员大事没办好,却没有被问责,依然安坐其位。这就让那些因小事被撤职的公务员感到不服气。

因此,“小事问责制”必须以“大事问责制”为前提。一般来说,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办的多是些“小事”,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领导干部)办的多是些牵涉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大事”。如果领导干部大事没办好——比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制定政策不合理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不被问责,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只是在“小事”上问责,只是拿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开刀,那么不仅会让普通公务员感到不公平、不服气,而且会大大弱化“官员问责制”的积极意义和实际作用。

随着问责制一起出现的是官员的道歉。

官员的道歉,从心理动机上讲可以分为真诚的、虚伪的;从行为动力上讲可以分为主动的、被动的;从目的上讲可以分为承担的、开脱的;从后果上及可以分为可以补救的、无可挽回的。真诚的、主动的、承担的、补救的道歉行为当然值得肯定和赞扬;而虚伪的、被动的、开脱的、了结的道歉行为,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如果不做区分,简单表现出对道歉行为的道德好感,导致的结果常常是道歉官员在道歉之后照样失职和失误。道歉变成了官员用权失职失误的道德掩饰了,而对道歉官员,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真实意义的道歉是建立在现代官员问责制度基础上的道歉;具有实际价值的道歉是法理政治制度中的道歉而不是伦理政治中的道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