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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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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把同级党委也扯进来,其实体现的还是部门意志,说穿了是拿党委政府的腔调,说部门的行话。地方的事情也是这么操作的,地方领导当然明白这些红头文件是怎么回事,如何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那是不会完全依据文件的,得先权衡利弊之后再说。

中国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对媒体说:“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定的东西有时都出不了中南海。”

“政令不通”不奇怪,它是现行资源分配状态与体制机构下的必然;“政令不通”也非十恶不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它表明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抗衡中央的能力,这是改革20多年来权力体系演变的结果。

中国改革是从中央向地方分权让利开始的,改革初期的巨大成功证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要求社会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分权安排。毛泽东时代曾经是中国政令最畅通的时代,最高领袖一声令下,全国上下齐声响应。但事实证明,这种高度一元化的集权形态并不利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发展,更不适于全球化时代的市场经济社会。

时代要求政治体系由集权向分权转化,中国政府也积极回应。但现在中国的分权缺少规范,缺少对不同权责的明确界定,权责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与地方的博弈。这种“不确定”易使中央与地方在权力上产生越界的冲动、在责任上滋生推卸心理。因此,应该从制度层面明确界定:什么由中央统筹负责,地方必须令行禁止;什么可以由地方因地制宜,中央只提出指导性意见。在一切事物上都将最终决定权集中于中央,地方对中央的一切指示都只能奉命行事,不能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这不是现代政府应该有的运作方式。

在一些领域,地方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自由裁量权。以法制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边界,减少权责界限的随意性,这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政令不通”问题的途径。

导致“政令不通”的另一个因素是社会各群体围绕政府资源进行的利益博弈,以及政府官员在分配资源时所遵循的潜规则。

既然中央无法在不同需要间强行作出先后安排,只能默认地方根据具体情况的处理,这是地方能“抗衡”中央政令的屏障。事情都重要,预算已经饱和,从什么地方挤钱出来,只能由地方自行决定;换言之,只能由事情相对于地方政府的重要性来决定。

由于利益资源总量的有限性,总有一些政策目标要被牺牲,被牺牲的也总是在政治考量中居于弱势的群体利益。

如果说“政令不通”尚须具体分析,那么,“弱势群体的利益总是被牺牲”无疑属于社会健康发展过程中必须切除的毒瘤。类似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弱势群体博弈能力的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多数原则”为特征的现代民主制度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益思路。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标志着“无限权力”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的转变,体现了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行政许可法》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实践中也面临着新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红头文件”挑战《行政许可法》。这种现象值得各地政府高度重视。

政府审批权是一种能够给审批者带来利益的权力,如果政府机关只注重争抢审批权、处罚权、法律解释权,那么容易加大行政交易的成本,诱发政府职能部门的腐败。

《行政许可法》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同时,此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实施公平、公正秩序。

中国改革开放的政府推动特点,决定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属于典型的推动变法过程。几乎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制定,都是政府强力推动的结果,以政治推动法制,构建法制权威。中国法律的发展和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是双轨制,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当市场结构尚未发展到某一程度的时候,国家通过变法,制定新的法律,推动产权结构的改造。这种变法模式的消极方面,往往就是走在现实生活的前面,而法律经常被当作一种推动社会变革的工具,发展中国家都会面临这种情况。

在法律实施中,如果政治与法治能够找到契合点,可使法律由外而内成为人们普遍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如果政治与法治不能有效衔接,会使法治进程陷入两难之中。因此,推动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把握好政治权力介入的力度与方式,处理好规则实施与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与其仅仅在行政上一遍又一遍地监督检查法律的实施,不如同时全面启动结构调整与体制改革,找到政治与法治的契合点,法治应该靠法治自身的机制来完善。

现在的社会结构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完全摆脱行政权力主导,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还是立足于“管”,在这种思维定式下,《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有限政府的理念、市场优先等先进理念能否实施还需要经受考验。

2004年国家下决心清理全国的开发区。共清理出六千多个开发区。这组数据在显示治理决心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中国的治理危机。它们证明,如果没有专项治理整顿,仅仅靠政府的日常监管根本难以竭制圈地运动。联想到“严打”和形形色色的“专项行动”,中国类似的行政手段,实际上都可以称为“运动治国”。

每次搞这类运动时,表面看都是雷厉风行,各级政府都会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张旗鼓开展工作,同时运用自己手里控制的舆论工具,造声势,表决心,似乎不存在什么政令不畅的问题。

如果这么高比例地撤消开发区合理的话,则意味着,政府过去不是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因为从来就没有法律和政策允许随意圈地搞开发区,恰恰相反,这向来是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事情。开发区如此泛滥,圈地如此疯狂,表明法律和政策在各级政府面前都成了一纸空文。虽然向来强调全国一盘棋,实际上常常是马已不走马路,车已不行车道。在中国,对某件事情文件下得越多,往往意味着处理难度越大。

在现行制度下,政府难以从实际出发,问题闹到这种地步,本身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平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阳奉阴违就是公开无视法律和政策。

造成开发区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各级政府的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具有乱圈地、乱占耕地、危害公民权益的能力。一是当政府侵犯相关公民权益的时候,公民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或者行政渠道保护自己,而新闻言论的自由空间狭窄等,也使得权力缺乏社会制约;二是土地集体所有和国有为肆意圈地提供了制度空间。

其次,各级政府在开发区问题上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这就成为政府积极运用手中权力的动力源。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现行党政混合下的集权模式很难实现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下的统一。所谓政令不畅的问题,不是一句简单的中央权威不足就能够解释得了的;当然也不应该把问题的解决归结到一句简单的加强中央权威。事实上,一个法治国家,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都拥有自己的权力,不得随意侵犯剥夺,也就是说,各有各的宪法和法律下的权威,许多地方事务并不是靠加强中央权威来解决,而是地方自身就能够解决的制度和机制。

按照宪政民主原则创新宪法,清晰党政关系,建立纵向和横向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形成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才是长远之计。

如果在这个根子问题不能有制度性的突破,运动式的治理整顿,只不过是给有关部门提供了强化自己权力的机会,可是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并不等于越公正和正确,结果可能是按下葫芦起了瓢。更何况,运动式的常抓不懈,并不具有行政上的可操作性,必然是紧一阵松一阵,也就非常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也许是集权者令人同情的理由。选择集权固然有利于高效,可也隐藏着危害,而且这种危害比一时的高效要大不知多少倍。

比如大跃进时期,从当时的情况看,政令确实畅通,效率好象挺高,可最后的结果是大家不堪回首的。那时,政令是何等畅通,可这种政令就象上游的水,不经任何过滤,就流进了老百姓的水管里,里面的泥砂不可避免。

政令畅通固然重要,可这政令要利大于弊才好,如果只顾效率而不管利弊,只能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

谁也不是圣人,哪个掌权者都可能作出过错误的决策。有一个机构能够防止错误的决策生效,那是民族的幸运。可惜一个人一旦到了最高的位置,常常自我感觉特别好,不相信自己会犯错误。何况在专制体制下,就是犯了天大的错误,别人也对他束手无策,这也许就是专制体制的最大弊端。

有一个约束机构的存在,才能避免灾难的发生,才不至于不可救药。虽然,有时好象耽误点时间,但从长远看,有益无害。

各种利益集团从中作梗,地区的利益、小集团的利益、个人的利益,都让最高领导的意图难以畅通无阻。

自我例外危害政令畅通

没有政令畅通,就不会有政策的有效执行。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策执行是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而合意和合意的标准,并非人民意愿,而是个人好恶,领导“政绩”或者少数人的利益。

对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往往有一个看似因地制宜的理由,就是自称情况特殊,属于例外,可以不按规定办事。“自我例外”成为一种消极抵制政策的托词。

所谓自我例外就是这样,足以让国家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消失无形。自我例外披着“因地制宜、求实发展”的外衣,视认真执行政策为“一刀切”,表现为有令不行、不禁不止,各搞一套,根子在于简单化的地方利益和错误的政绩观。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喜欢自我例外,是因为变通性地执行某些政策或者干脆不执行某些政策,可以比别人发展得更快;事实上却可能使经济运行失去控制,产生结构性问题,为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求发展,是完全应当的。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特性,这也是客观的。但就政策执行而言,特性与差异的存在,应当说对如何更好地执行政策提出了要求,而不是为各自为政提供了口实。

任何一个地方和部门都有其特性和差异。可以设想,如果特性和差异足以成为将政策束之高阁、自行其是的理由,那么哪个地方和部门都可以认为自己是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况。如果所有的地方和部门都来享受这种“普遍例外”,国家政策岂不变成空中楼阁,一纸空文?

显而易见的是,那些对各项政策自我例外的地方和部门,并不认可下属对自己的重大决策采取自我例外的对待。因为他们很清楚,如果下属这样做,重大决策就不会得到实施的可能性。然而,自我例外的病毒是这样传染的: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对政策采取自我例外的态度,也就很难避免下属对其重大决策各自自我例外。所以,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就会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蔓延开来。

虽然自我例外之风较多地出现在一些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方面,但根本还是涉及到政治风气,所以它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自我例外的风气,助长诸侯经济的声势,也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侵染政治上的山头主义、宗派主义。

行政执行力是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政令畅通是行政执行力的基本要求。自我例外普遍,政令畅通就毫无可能。一个国家部委官员曾经感叹政令不通已经达到政策“有时出不了中南海”的程度。自我例外现象听之任之,国家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决策就无法落实,中央政府的权威将受到挑战,一些地方和部门就会成为“政绩工程”的推动者,所在地区或者部门将变成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展开利益最大化角逐的舞台,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具体利益会在政府的工作中被忽视。

19。3关于央地关系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

从隋朝开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了,地方的用人权、司法权集中到了中央,中央要管的事情越来越多。

由于国土开发,各地经济的发展,郡县越来越多,全都由中央直接管辖越来越困难;因此,有了在中央与州之间增加一级行政机构的趋向;另外则反映了郡县之上这一级如果具有完整的军政财权,就有可能成为与中央对抗的力量。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首先涉及的,应该是当时连接双方的信息渠道问题。在中央与地方显然存在着利益差异与冲突的根本性前提之下,对于信息占有的非均衡状态,由于不同的时间地域、由于多种因素的互动,而呈现出复杂波动的情势。是否能够及时掌握充足可靠的基层信息、了解地方动向,是否能够及时下达朝廷意向、保证政令畅通,直接关系到中央集权政体的效能,关系到是否有可能自上而下把握国家的统治命脉,无疑至关重要。

如何有效地实施国家对社会的政治控制,同时使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是国家政治的一个课题。

传统国家政治的实质,在于控制社会资源。大体上说,国家所要控制的社会资源可分为两类:一是物质资源,一是人才资源。前者是维持皇帝和政府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后者是政府人员的来源。然而,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维持社会的秩序。因此,以行政为职能的政府,承担着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维持社会治安;二是向社会征收赋税;三是从社会选拔官僚人才。这三个方面是互相依存的。从本质上说,从社会中选拔官僚人才是其首要任务,因为,只有具备了行政人员,国家机器才能运转。

中枢的管理又被官僚习气所掣肘,这是中央集权很难避免的结果。中央对很多边远县份的实际情况无法直接获知,只能依赖地方官的报告。这种文书从地方送达中枢就常常需要一个月。

凡是发生事故,中枢是否能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无关宏旨,上级总是可以归罪于下级地方官。周密的调查既费周折,而如果受罚者又提出证据为自己辩解,如所出事情,是在他到任之前就滋生,或者其差错在于邻府邻县,或者由于上级指示错误,则法庭也无法结案。案悬不结,责任不明,必将破坏全部文官机构的规律,失去以后赏罚的标准。

因之,我们的政事,往往注重体制的安定,而不计较对一人一事的绝对公允。牺牲少数人,正是维持大局的办法。人事考察条例,也就是从这里着眼。按照规定,四品以下的地方官三年任满应当入京述职,由皇帝及主管部门核定他们政绩的优劣。但是全国有一千多个县,任何精明强干的人事官员也无法详细知道他们的具体政绩,而只能在大节目上斟酌一二。

京官六年一考核,名为“京察”,考察也很难根据实际能力和成绩,而大抵是视其人事应付能否得宜而有其上下高低。京官对这种考察总是战战兢兢,因为一旦得到一两个不良评语,则一生事业可能立即付诸东流。明朝历史上最严厉的数次考察,曾经使两千多文官停职降级。在当政者来说,没有这样的办法,朝廷上就无法去旧迎新;在被考核的文官来说,这样大批的斥退的确令人寒心,于是他们更要互相照顾,以作为保护安全的必要手段。

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也使他们结成小集团。出身于一省一县,是为“乡谊”;同时考中举人或者进士的是为“年谊”;同年的举人或者进士就象学校里的同班一样,在原则上有彼此照顾的义务,他们的考官则不消说是终身的恩师;婚姻关系,包括男女双方的远近亲属,是为“姻谊”。这多种的“谊”,是形成文官派系的一个主要原因,各派系的主要人物,即后台老板就有提拔新进的义务;私人的困难可以协助解决,错误也可以掩饰。被提拔的和被帮助的当然会对后台老板效忠卖力。

文官名义上任职于更部院寺,各有其官方的组织,但是背后又有他们私人派系。

从客观条件看,引用私人是无法避免的。以我国幅员之大,交通通信又极落后,任何有能力的内阁也不能对各种地方官有周密的了解和实际的控制。

随着地方经济自主权的扩大,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财源的动机,一些举动已经损害了中央的权威。

还有一种损害中央权威的行为更为严重,那就是一些地方出现不同形式与程度的政商勾结,使得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被掏空,其典型莫过于这次打击官煤勾结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

“一放就活,一收就死”,是我国以往经济工作中常常出现的问题。这主要是源于收放方式:收则全收,放则全放,没有完全针对经济的种种要素有针对性的收与放。政治体制随着经济发展而改革的要求也摆上了桌面。

有学者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政治体系内以一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并体现一定利益关系和权利结构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既调动地方的发展积极性,又维护中央的权威,是一道严肃的政治命题。

我国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国家利益是绝对和要覆盖和吸收局部和个体利益的,要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在维护全局利益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按照宪政结构设计,在由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所构成的国家整体利益格局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着中央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一般说来,中央全局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寻求全局利益的完整、统一和最大化,中央政府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上,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承担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履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

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当分权,同时把应该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力收归中央政府。纵观世界各国,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都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规范内容。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地方政权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上地方制度和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健全,表现在:地方制度立法不够完备,缺乏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的明确的具体法律规定。多年来,权力下放和权力上收,并未形成对中央和地方都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

由于权力再分配的非规范化,导致了中央放权政策的不稳定性,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助长了地方政府任意扩张权力和利益范围的势头。

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原则,是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对土地、生态环境这两项最重要的资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考虑。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主政官员的政绩评价也以本地经济增长业绩为中心,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间为了增长的竞争。而地方政府主政官员的流动性,使得部分地方官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短期化倾向,为了实现短期的政绩最大化,不惜牺牲本地民众在土地、环境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因而,在不少地方,经济增长反而带来了农民失地、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中央政府要追求更为长远的利益,就必须约束地方政府的这种恶性竞争。建立直属中央政府的土地、环保督察体系,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使中央政府更好地在土地、环境这类涉及到长远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尽到自己的责任。这种督察体系类似于古代的“监察御史”,自可发挥一定作用。

中央政府要追求更为长远的利益,就必须约束地方政府的这种恶性竞争。建立直属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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