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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之赢-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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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豁免注册对象通常授予主要是向股票业公司提供投资意见或者是向香港以外的公司或者人士提供投资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士。通过豁免注册方式成立的中盘商,其豁免注册无年期限制,直到被撤销为止。获得豁免注册的证券商还可以免于遵守《证券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包括第65条b关于资金的规定。香港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曾提出应取消豁免注册,其理由是:第一,任何公司、商号一旦获得豁免注册即无年期限制、长期有效,相反注册公司、商号的有效期只有一年,要每年办理续期,实不合理,而证监会缺乏进行复检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实际上也并没有经常复检有关获得豁免注册的机构是否应该仍然拥有豁免注册。缺乏监督使这类中盘商没有危机感,责任心淡漠,业务技术和管理机制上也不求进取,对公众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下降。第二,任何公司、商号一旦获得豁免注册,即可免于遵守《证券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包括资金的规定,而他们所经营的证券业务除申请获得豁免注册时的一类外,以后所进行的证券业务也一律获得害免注册,这与注册公司、商号相比,也很不合理。

    中国对证券商的设立采取的是许可制。《证券法》出台之前有权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均规定,设立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营业部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券法》改变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证券商的格局,规定证券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二)中盘商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要成立股票中盘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批准的具体条件上:(1)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2)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向证券主管机关(以前是中国人民银行,现在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连同其他书面文件和材料,一并提交证券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即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股票中盘商。

    第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是规定股票中盘商必须出具的最低资本额。

    第三,股票经营连续营利2年以上。

    第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组织机构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予以设立。业务人员系指证券商的业务交易人员,包括中盘商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和证券业务员。中盘商的业务交易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证券商场内代表和交易员除须具备证券中盘机构业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是大学毕业、从事股票或者其他金融业务2年以上;或者是大专毕业、从事股票或其他金融业务3年以上;或者中专毕业、从事股票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2)中盘商场内代表一般须具有经济师或相当于经济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3)中盘商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股票业务员在进场或上柜前,须经证券交易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颂发的合格证书。

    第五,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六,经营代理股票买卖为业务范围。这是中盘商的实质条件。只有经营证券代理买卖业务的股票,才能成为中盘商,否则为证券自营商或证券承销商。

    

中盘之赢 第4章 如何做一名(2)

    (三)股票中盘商的审批

    股票中盘商具备必要条件的,可以提前30天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加入该所,成为该所会员。申请时,应提交下列10种文件,即:申请且;报告书;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一级分行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公司机构设置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证券精力负责人简历;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表;本所或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递交上述文件7天内,应按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将会员席位费划入交易所帐户。交易所收到会员席位费后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加入交易所的申请,在20天内正式答复并转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对被批准加入交易所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交易所发给《证券交易所会员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证券经营机构加入本所后,不得再行加入其他证券交易所。至此,取得会员资格、且从事委托代理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即成为股票中盘商,有权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中盘业务。

    四、股票中盘商与顾客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活动中,股票中盘商与顾客的关系至关重要。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四种:

    (一)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顾客为授权人,股票中盘商为代理人,股票中盘商须为其顾客的利益着想,其所获得的报酬为佣金。顾客要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中盘商开立账户,以便获得必要的资料,再行委托。委托是顾客对股票中盘商所做的业务指示,其『性』质接近于一种命令,股票中盘商必须遵守,不得有所违抗、疏忽和变动。在股票市场上,顾客的委托种类繁多,大致要分成五类:

    (1)按委托的大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2)按交易的形态,可分为购买委托和卖出委托;

    (3)按价格的限度,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4)按时间的限度,可分为当日委托和公开委托;公开委托又分为一周委托、一月委托和不定期委托;

    (5)按特『性』形式,可分为授权委托、停止损失委托、停止损失与限价委托。

    (二)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扩大为债权与债务关系。顾客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付出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须向股票中盘商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股票中盘商本人贷出,还是由商业银行借垫,股票中盘商都是债权人,顾客是债务人。

    (三)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抵押关系

    顾客需要借款时,须持股票向股票中盘商抵押借款,顾客为抵押人,股票中盘商为被抵押人。在保证金交易制度下,顾客须将股票存放在经纪人手里,充作抵押,将来股票卖出时,股票中盘商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其欠款数目,其『性』质与抵押借款相同。有时股票中盘商本身无力贷款,则以顾客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行抵押。

    (四)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信任关系

    顾客相信股票中盘商的诚实与责任心,而将资金与证券交由股票中盘商保存,因此这时股票中盘商就成了顾客财产的准信托人,但股票中盘商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顾客财产以谋自其利益。

    第三节哈佛股票中盘技巧在中国

    一、哈佛股票中盘业一般交易过程

    中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必须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各证券交易所对于这种证券的过程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则,一般投资者参与的集中竞价交易须经过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等阶段。

    (一)开户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必须先开设证券交易账户。在中国上海、深圳两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同时开立证券专户和资金专户,券现分离。股票交易完成后,只在两个专户中划拨、增减股票或资金数额,为投资人提供了安全和交易方便,也节省了交易成本。

    开设股票专户的同时应进行名册登记,名册登记实际是对投资人的资格和信用的审查确认,分为个人登记和法人登记两种。个人名册登记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或签名字样卡,如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留存其书面委托书。法人名册登记应提供法人证明,并载明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交易招待人的姓名、『性』别,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一般应亲自向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专户开户和名册登记;境内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特种股票开户事宜,可分别委托境内外有关证券公司,股票中盘商代办。依法不得参与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或证券从业人员,未经法定监护人允许或代理的未成年人、因违法违规经有关机关决定停止交易资格期限未满的人员或机构等不得开户及办理名册登记。

    开设股票专户是为了存取交易用现金、结算和领取股息红利,是投资人选择股票中盘商与证券公司之间达成行纪关系的合意。资金专户由投资人在选定的证券公司处开立,投资人可以在多个股票公司开设资金专户,也可以从安全角度出发指定一处证券公司开户交易。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公司作为活期储蓄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划入该专户。投资人也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通存通兑〃账户。股票专户和资金专户均由投资人持有磁卡或存折。

    (二)委托

    委托是投资人向证券公司发出的表明以某种价格购进或售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意思表示(又称委托指令),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则双方建立证券买卖委托关系。有关股票委托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在上述证券交易种类的委托交易中已有论及,在此不再详述。此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行纪合同。委托买卖证券的行纪合同在形式上表现为委托单。委托单一般是由证券公司预先印制好的,『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客户在填写委托单时,应当详细说明以下问题,股票名称和交易的种类;买进或者卖出及其数量;出价的方式及价格的幅度;委托的有效期限;纠纷解决的方式等。委托单经双方盖章或者签字时成立。证券公司与客户签字、盖章的时间不同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股票买卖委托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委托买卖股票的行纪合同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变更或撤销。这分为两种情况:(1)协商解除。这是委托买卖股票的行纪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最常见的方式。《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证券公司与客户就委托买卖证券的行纪合同协商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时,对客户变更或撤销的委托,证券公司营业人员要及时通知驻场交易员,并当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人。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公司应立即退还委托人交保的资金或股票。(2)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按照法律『性』质来讲,此时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也就是说,在委托买卖股票的行纪合同法律关系中,证券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其与客户的委托关系,客户也有权随时解除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不以对方同意为必要。但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除外。

    (三)成交

    成交是指证券公司(包括股票中盘商和股票自营商)相互间通过集中竞价,就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的价格、数量达成一致,成立股票买卖合同的过程。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迅速将指令传入其派驻市场内的交易员,交易员以一定的喊价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喊价在法律『性』质上是要的。其中买方喊价为进价、卖方喊价为出价,进价与出价一致时即可成交,这就是竞价成交。若部分成交后有余量的,还可以继续竞价。双方均接受的买卖价格为成交价,一个交易日中最初的成交价为开盘价。最后的买卖价格称为收盘价。具体竞价方式有多种:

    1。口头申报竞价。参与交易的各方以口头和手势就买卖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竞价,直至对就原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交,双方填制〃场内成交单〃并签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2。上报申报竞价。交易各方就买卖股票的价格、数量在竞价告示板上不断登录、反复要约,直至一方以登录方式承诺,双方填制〃场内成交单〃并签字而成交。

    3。专柜书面竞价。交易各方分别填报买卖申报表,交扬内专柜的中盘商,由中盘商进行,买卖配对,撮合成交,并通知双方在成交单上签名盖章,合同成立。

    4。电脑竞价。交易各方将买卖申报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电脑主机收到申报后按股票品种、价格、数量排列,并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再将各方买卖申报按规定的顺序和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并通知各方在成交单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成交的同时,电脑主机将成交情况输送显示在各行情显示上。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已采用电脑竞价成交方式。人民币特种股票采用计算机竞价方式,即证券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联机系统进行人民币特种股票价格竞争,实现人民币特种股票买卖。

    证券公司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确因交易员『操』作有误,在证得证券交易所及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予撤销,但必须承担此笔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经手费,并按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罚金。如果证券公司因撤销而使委托人的委托未得到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四)清算和交割

    清算交割是股票交易的最后阶段。

    股票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均需通过各自的证券公司实现对股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由此来实现现金和股票的所有权的转移。这涉及两个阶段:一级清算,是指各证券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清算机构或清算公司,对同一股票的买卖数量和金额进行结算和抵销,仅就其净差额进行交收;二级交割是指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券、现交收。如果是实物股票买卖,一般是投资人需在成交后、交割日期前,将所售股票或构券现金提交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办理清算后,再至交割日由证券公司向投资人交付售券现金或所购证券。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采用薄记式证券后集后托管证券,使清算交割的时间大大缩短。

    (五)过户

    在股票的买卖、清算交割完成之后,并不意味着整个交易过程全部结束,还需要一个最后的五一节,即过户。股票的过户是指股票所有人按照合法的程序从一个所有人转移到另一个所有人。股票的过户依买卖双方的合约,可以在交割之后立即进行,也可以不立即进行。股票过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票所有权从卖主过户给买主;二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登记簿上将所有权过户。《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记载于股东名册〃。

    二、哈佛股票中盘商交易策略

    1。中盘商在交易时,一般是整数交易,即以股票面额每100元、债券面额每1000元为一个交易单位,按一个交易单位或其倍数交易。如果投资人的委托是零股委托,一般中盘商把这种委托转交给零股中盘商,零股中盘商凑足一个交易单位后才能交易。

    2。中盘商要熟练掌握申报价格的方法,统一规范地报价。证券交易所规定:无论是何种面额的股票,都应按一股为计价单位,必须一次报清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证券交易所还规定:申报交易价格必须按升降单位增减,例如股票每股市价未满100元人民币为0。10元,100…200元为0。20元,200…300元为0。30元,300…400元者为0。50元,400元以上者为1。00元。买卖市价在100…200元股票时,须以0。20元为升降单位,如报价为120。00元,则买入喊价顺序依次为120。20元、120。40元、120。60元……逐步上升;卖出喊价则为119。80元、119。60元、119。40元……逐步下降。

    3。如果交易双方采用市价申报时,证券交易所规定,中盘商申报竞价的起点采用当时行情表上所显示的该种股票的成交价格或采用当日最后一次成交价。

    4。中盘商在使用电脑『操』作过程中,每次输入电脑的量不能超过规定的额定数量,例如股票不得超过100股,否则电脑不予接受。对于交易数量大于100股的,应将其分次输入或利用〃特种交易室〃设施进行。

    5。交易双方申报的数量没有全部成交时,其成交价对未成交部分仍有效,这部分余量可继续参加竞价。

    6。在股票市场止,交易双方报价过程中,当最高买进价与最低卖出价相同时即达成成交价格,买卖完成。在多笔业务申报的情况下,所有买进申报中最高的申报价格一旦与所有卖出申报价中最低的申报价格相同,此时的价位就是成交价格。在电脑申报竞价时,如发生买方申报价格高于卖方申报价格,或卖价低于买价,电脑将自动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成交。

    7。掌握基本的投机技术。投机,是一指一种愿意冒特殊风险以图获取特殊利润的行为。

    提到投机,人们总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产物,投机倒把在中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实,投机是一些股票持有人依据丰富的经验,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在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对股票价格变动的理智的判断和估计来获取利润的,与欺诈是不同『性』质的概念。股票中盘商应掌握基本投机技术。

    最基本的投机技术为买空和卖空。

    (1)买空。一般指在预期某种股票价格必要上涨时利用远期交割方式买进股票,然后在交割期满前按上涨的价格卖出,从贱买贵卖中赚取收益的交易行为。现举例说明:设x公司a种股票的价格为每股20元,投机者m预计x公司的股票价格会上涨,于是按此价买进1000股远期交割的此种股票,付款为20000元。经过一段时间后,a种股票的价格真的上涨,达到每股25元,于是投机者m就可以按此价格卖出1000股与上笔交易同期交割的a种股票,应收款为25000元。这种一买一卖行为冲销后。投机者可得5000元(25000…20000=5000)的价差。

    (2)卖空。与买空相反。一般指在预期某种股票价格必要下跌时,利用远期交割的方式卖出股票,然后在交割期满前按下跌的价格将其买进冲销,从贵卖贱买中赚取收益的交易行为。例如,当某种股票价格为每股20元,投机者n判断一定时间以后其价格将下跌。于是n按20元一股的价格卖出1000股远期交割的此种股票,应收款为20000元。一段时间后,这种股票真的下跌,跌到每股15元,投机者n便在此时买进1000股这种股票,应付款为15000元,这将一卖一买冲销后,最后赚得5000元。

    在买空卖空过程中,投机人的判断准确与否非常重要,如果其判断的价格走势是错误的,将遭受不小的损失。

    现实生活中,买空或卖空过程中会涉及许多复杂问题,并不象以上两个例子简单。投机人要想取得成功,必须掌握足够的信息,科学地预测,具有丰富的投机经验及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由于买空卖空投机『性』强,风险『性』大,利润也大,买空卖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也较大,各国法律对买空卖空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是限制买空卖空的不利影响。例如美国1935年的交易法规规定,卖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前一次交易的成交价,非卖空交易能以与前次交易一样或更低的价格成交,卖空交易则不行。

    由于存在着大量的场外交易市场,所以也存在着大量的场外股票中盘商。场外股票中盘商除掌握基本的证券交易知识外,在交易时应密切关注证券交易所内价格变动情况,在报价时,围绕交易所内的价格上下波动,不宜报价太高,否则如遇行市变化,可能会遭受损失。股票中盘商不可贪图大利,宜作短期进出,加快周转速度,购进量宜小不宜大,销假量宜大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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